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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监督检察院?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9-25

 

谁能监督检察院?

作者: 蔡叶艺

经中国青年报、新华网和人民网等新闻媒体报道,海南检察院个别人员采用犯罪手段打击依法履行公务的优秀人民警察雷庭一案一时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此案透视出的刑事诉讼制度缺陷发人深思,我们不禁疑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犯错”时,有谁又能监督检察院?

接受派出所所长陈焕鹏的命令而带领防暴队依法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雷庭,被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而提起公诉,但据证据材料反映,检察院个别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思考如何追究本案检察院个别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我们发现我们已走进了一个有意思的循环里。

检察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是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由检察院管辖。也就是说,检察人员如果涉嫌渎职类犯罪也是由检察院管辖。自己人管自已人,能客观公正吗?

到此,我们可能想到法律中回避制度这个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有检察人员回避制度,但并没有规定单位集体回避的问题,也不存在单位集体回避这个概念。即使存在,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来看,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便实行检察院集体回避,这类案件仍是在检察机关的控制范围之内,甚至有可能是在同一个领导的主管范围内。当然,检察院也不是说毫无约束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检察院受人大的监督,但稍了解司法工作的人都知道,人大是不能直接干涉检察院具体办案的。

那么,谁能监督检察院呢?整个案件从初查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由检察院包揽了,谁能保证检察院能客观公正地办理案件?到法院审理阶段,此时,可能有人会想,法院应该会不受影响公正判决了吧!但我们不要忽视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进行监督,同时法官又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官如果涉嫌职务类犯罪也是同样由检察机关管辖。如此,有谁愿意得罪自己的“观音菩萨”呢?

法国的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制度设计的缺陷往往会导致出现我们都极度厌恶的擅权腐败现象,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现正值我国《刑事诉讼法》十几年来的第一次大修改之际,我们对“谁能监督检察院”这个问题给予了更多期盼,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更多的考量,多注意实践应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多倾听法律一线工作者从实践中总结的声音,而不是公检法三家的内部“分赃”。在立法上真正做到有效制约,有效监督,才能真正保证“人人都能免遭来自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地肆意侵害”之理念渗透到刑事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这不仅是普通民众的心愿,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社会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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