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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律师是警方的敌人还是朋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8-03

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可以从保障律师的权利中显现

高艳东

     名律师被北海市警方以“妨害作证罪”刑拘。“北海事件”旋即引发全国律师界广泛关注,来自山东、陕西、北京等地的多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前赴北海,为涉案律师提供援助。然而,律师团在提供援助过程中,先后出现苛刻安检、哑巴会见、宾馆围攻等事件。

     北海警方像对待“敌人”一样对律师团成员严防死守,并不令人意外,“北海事件”只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律师遭遇的一个缩影。在传统社会中,律师从来都不是国家权力的朋友。在我们的民族文化中,可以找到膜拜法官、警官等的记载,却找不到律师的正面符号。主流文化总是把警方神圣化、正义化,而律师总是与警方唱对手戏,难免在潜意识里被“敌人化”。

    然而,律师却是必要而伟大的“敌人”。从启蒙时代至今,人类不懈努力,终于摆脱了司法专断的恐怖,而其中的关键词,就是制约司法权力。在司法权中,最具有主动性、最易被滥用的就是警察权。以权力制约权力当然是有效方式,然而,在国家大屋檐下,具有捆绑利益的公、检、法三方心照不宣、形成默契。与侦查权具有迥异立场的律师,天然具有限制侦查权的倾向,因而成为各国驯服警察权的共同利器。律师权利的扩张过程,就是警察权力规范的过程,也就是公民自由日益得到保障的过程。

    律师更是警方的朋友。一种三角构建、有对抗性的诉讼安排,在兼听则明的基本逻辑下,有利于实现正义,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防止冤案。在多数已经发生的错案中,无论是聂树斌案还是佘祥林案,律师都曾指出了警方的错误。认真对待律师的责难,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有效手段。而冤假错案损害最大的,不是律师的声望,而是政法机关的权威。杜培武、赵作海等案件,冲击的是承办机关的执法威信,波及的是办案民警的人身自由。

     换言之,律师指出侦控瑕疵,是在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风险,最终保障的是司法机关的利益。把律师当成敌人的人,无异于玩火自焚。即便律师偶为嫌疑人开脱罪责,也是因为侦控机关的野蛮执法所致,律师压力能够敦促侦控机关规范程序、补强证据,这反过来也增强了侦控机关的合法性、权威性。律师之于控方,犹如疫苗之于人体,以微恙防大害。

    在法治国家中,朋友、敌人还是对手并不重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敌友可以刀兵相见、亦可握手言和。律师必然会对控方进行挑刺,警方当然可以对律师进行刁难,然而,无论是挑刺还是刁难,都必须依法进行。律师与警方针锋相对乃是法治常态,期望律师和警方一派和谐倒是制度的悲哀。然而,问题在于,当律师“依法挑刺”时,警方却没有“依法刁难”,离开法律程序的挑刺和刁难,与街头无赖行为已难区分。换言之,法治社会与专制社会的不同之处在于:依法耍赖,流氓也是良民;反过来,违法行事,良吏也等于草寇。

    像对待朋友一样对待敌手,既是文明进步的需要,更是法治成熟的标志。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对待罪犯的态度中窥见,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可以从保障律师的权利中显现。文明社会要求像善待朋友那样对待“敌人”,一个敢把对手请进家门的人,不仅人格值得尊敬,更是清者自清的表现。而据对手于门外、处处设防的人,要么是内心发虚,要么是屋内充斥着见不得人的斑斑劣迹。

    律师必然会对控方进行挑刺,警方当然可以对律师进行刁难,然而,无论是挑刺还是刁难,都必须依法进行。律师与警方针锋相对乃是法治常态,期望律师和警方一派和谐倒是制度的悲哀。然而,问题在于,当律师“依法挑刺”时,警方却没有“依法刁难”,离开法律程序的挑刺和刁难,与街头无赖行为已难区分。换言之,法治社会与专制社会的不同之处在于:依法耍赖,流氓也是良民;反过来,违法行事,良吏也等于草寇。

   像对待朋友一样对待敌手,既是文明进步的需要,更是法治成熟的标志。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对待罪犯的态度中窥见,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可以从保障律师的权利中显现。文明社会要求像善待朋友那样对待“敌人”,一个敢把对手请进家门的人,不仅人格值得尊敬,更是清者自清的表现。而据对手于门外、处处设防的人,要么是内心发虚,要么是屋内充斥着见不得人的斑斑劣迹。

 (作者系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所长、副教授)

 (本文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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