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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是否真的要“把所有的律师都干掉”?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16

刘桂明按语:

    广西北海律师案的风波未平,却又见成都律师被捕风波又起。这到底是为什么?更叫许多律师同行忧虑的是,据说这几天有一位山东律师也处于类似的困境与危险之中。

    难道真是莎士比亚所说,要“把所有的律师都干掉”?

收取20万律师费涉嫌诈骗成都一律师代理案件时被捕

仁寿警方称该律师严重超越其职权涉嫌诈骗,省市两级律协已派出工作组高度关注此案

昨日,本报记者通过仁寿县公安局获得证实: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科因涉嫌诈骗罪经仁寿县检察院批准,于被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冯科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称,不论是刑拘时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逮捕时涉嫌的诈骗罪,以他掌握的情况,冯科均不构成。

四川省律协副会长施杰称,省市两级律协已于派出工作组向仁寿警方初步了解情况,并表达对此案的高度关注。省律协对因个人原因违法犯罪的律师,决不姑息、袒护,但在法院对冯科的有罪判决生效前,希望仁寿警方能依法办案,保障律师相关诉讼权利,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据介绍,此案是近年来成都最为典型的律师因与执业相关原因被捕的案件。

涉嫌超职权办案,成都律师被捕

“成都律师冯科在代理一起仁寿警方在侦毒品案件中,其个人行为不仅严重超越了代理律师职权,并涉嫌犯罪。”仁寿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接到举报,仁寿警方于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冯科刑事拘留。 ,经仁寿检察院批准,仁寿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冯科依法执行逮捕。

“冯科被刑拘后,其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均被批准,拘留和执行逮捕的家属通知书也依法按时其单位和家属送达,冯科的相关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的保障。”该警方负责人说,由于案件现正处于侦查阶段,并不方便透露具体案情。

“请大家相信,冯科作为律师具有很强的法律知识,我们仁寿公安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必定掌握了很充分的证据。我们仁寿警方办理任何案件均会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负责人说,他们已经依法收集了足够证据,并主动邀请仁寿和眉山两级的公、检、法三机关提前介入,监督仁寿警方依法办案,经过对证据的反复研究,最终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对冯科实施逮捕。

涉嫌开“脏车”,成都律师被刑拘

冯科的辩护律师,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介绍,冯科是仁寿警方侦破的一宗毒品犯罪案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张华(化名)的辩护律师。冯科当时正在办理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转到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的转所手续。在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前,就与张华的家属以通典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了律师代理协议。代理协议约定,此案由通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与冯科一起作为张华的代理人,在侦查阶段为张华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此案采取风险代理,预收律师费20万元,如办理取保候审未成功则于合同签订一个月后退还该笔律师费。此外,为了方便冯科在成都和仁寿两地往来办案,张华的家属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辆高档轿车借给冯科使用。

据记者多方走访了解,冯科代理张华案件关于收取律师费却另有说法。一位知晓案情的当地法律界人士称,当时的代理协议约定,预收律师费20万元,若在规定时间对张华完成取保候审,则需再缴纳一定的律师费,由于张华家属无法拿出这笔费用,则将一辆价值数十万元的豪车交付冯科,作为20万预付款以外律师费的保证。

“最初刑拘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是因为开了这辆高档轿车。”朱明勇介绍,此后,仁寿警方在办理张华毒品案中发现其家属借给冯科使用的那辆高级轿车涉嫌是以张华违法所得购买的,遂将其列为赃车。因为该辆轿车由冯科在开,,仁寿警方前往成都,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冯科刑拘。同时,这辆高档轿车也被扣押。

罪名变更,焦点从“赃车”转到律师费

朱明勇介绍,与刑拘时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同,冯科被逮捕时的罪名是涉嫌诈骗罪,这也表明冯科的犯罪事实在刑拘阶段和逮捕阶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赃车”被查扣后,原来的涉嫌开“赃车”已经不是警方侦查和追究的重点。

“至于诈骗罪,则主要在于这20万的律师费。”朱明勇说,当时通典律师事务所收到这20万律师费后,派出相关律师会见了张华,并展开了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但一直未能获得批准。但在合同约定的退款时间前,委托冯科的张华家属被警方控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通典律师事务所未退还律师费。而在,冯科即被仁寿警方刑拘。此后,通典律师事务所收取的20万律师费也被仁寿警方扣押。,经仁寿检察院批准,仁寿警方以涉嫌诈骗罪逮捕了冯科,逮捕理由就是冯科所收的这20万律师费属于诈骗行为。

辩护律师:冯科所涉犯罪均不成立

“冯科不论是刑拘时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逮捕时涉嫌的诈骗罪都不成立。”朱明勇说,经过对冯科会见,他认为冯科涉嫌的罪名全部不成立。

朱明勇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为冯科明知这辆车是张华的犯罪所得来的赃车,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代为掩饰、隐瞒。但根据他和冯科会见的情况,冯科根本不知道这辆车是犯罪所得,相反,冯科一直认为这辆车是登记在张华家属名下的合法财产。同时,这辆车也一直由冯科自己使用,并没有窝藏、转移、销售等行为。因此,对于冯科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成立。

 “我认为收取律师费是不构成诈骗罪的。”朱明勇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冯科对张华的家属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冯科在转所手续没有办完,关系仍在智盛律师事务所时以通典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合同并办案确有不妥之处,但并不构成犯罪。况且,通典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后,积极派出律师会见张华,开展了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只是最后取保候审未获批准。而在协议约定的退款期限前,张华的家属即被警方控制无法取得联系,无从退款。而,冯科即被刑拘。整个事件中,冯科并没有骗取钱财的主观意图,始终勤恳、积极工作,事后也没有逃避张华家属,将钱财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因此谈不上诈骗罪。

一知晓该案的当地法律界人士表示:冯科代理该案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隐瞒自己仍在智盛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真相,而以通典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张华的家属签订代理协议;二是在代理过程中严重超越了一名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的职权,向张华家属虚假承诺办理取保候审,并骗取巨额律师费。仁寿警方定性为诈骗也是有道理的。

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博士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从已有报道及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还不能确认冯科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冯科有真实有效的律师证,身份的确是律师、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并不构成犯罪。

省律协:高度关注,希望仁寿警方能依法办案

“我们省、市律协组建的联合工作组已于抵达仁寿,与仁寿警方沟通了解了相关情况,并表达了我们的关注。”四川省律协副会长施杰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此案是近年来成都最为典型的律师因执业相关原因被捕的案件,省律协对此案高度关注。

省律协表示,对因个人原因违法犯罪的律师,律师协会决不姑息、袒护,但在法院对冯科的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希望仁寿警方能依法办案,充分保障冯科律师的合法诉讼权利,并及时向律协通报相关案件情况。

省律协表示,他们对于律师因执业相关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都非常关注,保障和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利是律协的职责。省律协将坚定地支持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成都商报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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