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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四律师伪证案:让公权力臣服于法律制度之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9

王思鲁  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之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言外之意,便是权力必须要受到制约限制,没有受到限制的权力绝对会被滥用;权力滥用的结果便是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等权利。

忧惧于权力的危险性,我们唯有通过构建制度来限制它。但是制度的构建者往往就是公权力的拥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拥有者不但很难有大气魄来限制自己的权力,反而还会想尽办法为自己谋取权力。由此,在构建制度之初,制度缺陷在所难免,也便给公权力留下了“胡作非为”的空间。

近年来,冤假错案频频见诸报端网络,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无不震撼着我们的心灵,也让我们对司法公正渐渐失去信心。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在频频的冤假错案面前早已显露无遗。司法人员权力过大,滥用权力不受有效制约。尤其在侦查阶段权力得不到制约和监督,几乎所有导致犯罪嫌疑人基本权益受到限制甚至剥夺的强制措施,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这无疑将每个公民置于人身、自由和财产等权利被非法侵害的危险之中。

我们有些司法人员恃权凌弱,从不知道也从未想过自己也置身于这样的危险当中。当有朝一日成为被告人愕愕然喊冤时,才发现自己原来身处这样一个危险境地之中。既有睡梦人,定有清醒者。也有许多司法人员早就意识到了制度的缺陷,而且也知道司法过程中是有许多人无辜受冤。但是身处体制之中,定要遵循体制内之法。即使自己身为领导,依然还是摆脱不了体制的限制。一旦自己成为被告人,在有缺陷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纵然自己是被冤枉的也无处伸屈。

侦查权未能被有效监督,律师辩护制度“形同虚设”,检察机关身肩控诉和法律监督两职能,俨然是“法官上之法官”的角色……等等这些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使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制度缺陷下的牺牲者,无论你是公民还是政府官员,都是当前有缺陷下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粒棋子,都可能被任由摆布,冤枉受屈,其危害之大可想而知了。

构建制度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权力分配,权力限制的过程。当制度形成之后,也即是权力分配和运作固定化之后,若想重新调整制度,必然会涉及到权力的一个再分配过程,这时常常阻力重重,而权力的既得者定是最大的阻力因素。

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必然面临来自权力既得者的阻力。尤其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会是阻力最大的两个部门。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部门的权力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加以限制和制约,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尤其刑讯逼供,近年来媒体曝光的许多冤假错案,几乎没有一件不是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的。而最近北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以及由此牵扯出来的四律师伪证案又再次将刑讯逼供、构陷律师等刑事诉讼中制度缺陷的顽疾推到风头浪尖。

构建调整一项制度首先要确立指导思想。由于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工具主义色彩浓厚,因此在对刑事诉讼制度修改之时,应当淡化刑事诉讼制度工具主义的功能,同时要切实重视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

公权力应当受到制约限制。通过构建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让公权力臣服于法律制度之下是制约限制公权力的最好方式,司法机关的上司应当除了法律别无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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