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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刑法306条不仅是律师头上的悬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8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邓培启律师

备受诟病的刑法第306条,最近又因北海四律师涉嫌伪证案而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该条规定出台十几年来,已将不少律师送进了监狱。故306条又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但笔者认为,306条不仅是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也是破坏法治、积攒民怨的罪魁祸首,对执政党有百害而无一利。

古人治水先是以堵为主,后来知道堵非正道,改堵为疏。治理社会何尝不是如此?强大的专政机构固然可以所向披靡,维护社会稳定于一时,但民怨得不到舒缓,有冤无处伸,老百姓道路以目之时,执政者的地位必将岌岌可危。国民党“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个”的暴政,最终的结果不需赘述。前车之鉴,言犹在耳。

近年来见诸报端的冤假错案,件件触目惊心。1999年河南的赵振海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2010年“被赵振海杀害的被害人”回到村里后,在监狱里呆了十年的赵振海才得以平反;1994年佘祥林被诬杀妻,一审被判死刑,后改判15年有期徒刑。2005年其妻生还,佘才被宣告无罪,冤狱十一年;贵州的王坤武 、龙从军、 赵德义三青年因“轮奸”入狱,王坤武被判处无期徒刑,赵德义与龙从军分领15年与8年有期徒刑,十四年后“被害人”张芝敏返回家乡方知自己当年竟然“被轮奸”。如此荒唐的冤家错案必将为我们的子孙后代津津乐道。如果说上述这几个蒙冤者尚有重见天日的机会,哪些长眠地下的无辜者我们又拿什么去告慰他们的冤魂?!湖南的滕善兴“杀人碎尸”案,在滕被枪决十六年后才宣告无罪;河北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在聂被执行死刑十年后才平反昭雪。这些血淋淋的教训还不足以让咱们的执政党警醒吗?

这些冤假错案之所以产生,固然与办案人员的素质有关,但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司法制度给冤假错案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而刑法第306条无疑使本不完善的司法制度雪上加霜。

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多的冤假错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律师和律师辩护的漠视。赵振海、佘祥林的律师均作了无罪辩护,但法官置若罔闻,对律师的正确意见不屑一顾。而306条更使得广大律师对刑事辩护敬而远之,在办理刑事案时束手束脚,不敢调查取证,不敢据理力争。要不是为了生存,相信不会有几个律师愿意承办刑案,306条出台后,刑案辩护率逐年下降已是最好的证明。刑事辩护才是真正体现律师水准、展示律师才华的最佳舞台,我们的律师却对其望而生畏,不能说不是中国律师的悲哀,不能说不是民主与法制的倒退。当律师都对刑辩望而却步的时候,冤假错案势必有增无减,这种结果是执政党愿意看到的吗?一个案件破不了只是损害经办公安机关的信誉,只是影响经办公安干警的前途,而一个冤案的产生却是对整个法治社会的破坏,对执政党声誉的伤害,甚至留下千古骂名,孰轻孰重,不言而喻。“疑罪从无,宁纵莫枉,方可长治久安”。这种说法不是没有道理的。

律师辩护是为弱者说话,是制约公检法胡作非为的有效机制。相对于强大的公、检、法这些国家机器,律师本来已是弱势群体,而涉嫌犯罪的人就更像一只蚂蚁,制度的设置已经使控辩双方严重的不平等。即便在如此不公平的刑法架构下面,也只有律师才是犯罪嫌疑人唯一的救星,只有律师才能让他们避免被冤枉的命运。如果连唯一能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都自身难保,人人自危,如果连一个弱者伸向另一个弱者的手都要把它斩断,那还有谁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有谁来为弱者伸冤?还有什么力量来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再说,如果荷枪实弹的公安机关办案都是铁证如山,又何愁赤手空拳的律师参与后案件被翻?如果公安机关办案不是铁证如山,又怎么能保证不出现冤假错案?由此可见,刑法306条只不过是公安机关掩盖无能的遮羞布,执政党底气不足的耻辱柱。

堵得住律师的嘴,压不住民怨沸腾,最近广东增城新塘镇的骚乱已是明证。律师是引导和帮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的重要力量,是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冤家错案的一道强有力的屏障。在这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时代,迫使律师远离刑辩,让律师集体失语,只会产生更多的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泛滥必将使我们的法治蒙羞,使社会稳定受到动摇,使社会和谐受到破坏,使执政党的声誉受到损害,进而影响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居庙堂之高者不可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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