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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升涉嫌抢劫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意见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林东升等涉嫌多宗抢劫杀人烧尸案之

林东升涉嫌抢劫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意见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

我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贵院正在死刑复核的徐全、林东升涉嫌抢劫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林东升的辩护人。

我从侦查阶段已介入此案,可以说,对此案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我在一、二审阶段分别出具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在此,不再重复,仅恳请贵院关注我的一、二审辩护意见(特别是二审辩护意见)。在死刑复核阶段,我特别恳请法官注意:

林东升的确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也就是林东升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庚明等对严春妹家实施重大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案。详尽的理由在二审辩护意见已经展开,在这里,我特别强调:

证据反映,严春妹一家遭到重大抢劫是客观存在的,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徐全不承认参与此案,也不承认知道此案;因无证据证明徐全、林东升参与此案,一、二审法院均作了无罪判决。大家可以想一想,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林东升以证人的身份为严春妹一家遭受重大抢劫一案作证,此案能否侦破?如果没有林东升的具体作证,仅凭受害人一方的证据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能知道是庚明等人实施抢劫吗?证据反映,被害人根本无法看清作案人是谁。

于本案而言,林东升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无疑的。有没有重大立功,不应该以公安机关是否出具证明为准,而应该以事实为准。

因此,我再次恳请最高院对林东升枪下留人,免其一死!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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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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