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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四)之网友评论摘录(一)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四)之

网友评论摘录(一)

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有激情。你努力过,成功可能性就大;你没有努力过,成功则很遥远。激情过后成功多。失败了,也今生无悔。

我们来做一个假定,警方对刀具作了指纹鉴定:假如刀具上无陈庆梅指纹,则无论如何也不能证明陈庆梅用这把刀刺刘久锋。

假定这把刀上只有陈庆梅的指纹,因陈之生活、工作用之刀具,也无法证明陈庆梅用这把刀刺刘久锋。 假定这把刀上只有刘久峰的指纹,则有其自伤、被反击而碰到刀具伤及刘、日常生活工作留下三种可能。

假定这把刀上只有徐建强的指纹,则排除陈、刘用刀之可能,徐则有用刀伤及刘的嫌疑(注意:仅是嫌疑)。

假定刀上有陈、刘、徐三人或二人指纹,因日常生活之工作用刀,指纹鉴定对指控无任何意义。

此案的重点是如何认知徐建强的证词,其是审方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入陈庆梅罪的主要依据。站在审方角度,徐建强证词具体,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且审判期间法官也曾直接向徐“录取”证词,因而可信。站在辩方则要分点论证徐建强证词不可信和不能入罪陈庆梅,可分点突出论证;

1、的确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其与刘关系及自身在现场);

2、前后矛盾;

3、互相矛盾;

4、孤证。要全面了解何为孤证?何为孤证不能定案?从而具体论证本案之孤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规定,法院/法官根本无权直接向证人“录取”“证人证言”,其即便经过法庭质证,因取证主体不合法,以及以审代控,有罪推定,损害司法公正,也都无效。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更是胆大妄为的双重违法而归于无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一审法院法官随意找了一张便笺,找徐建强到法院作了一份笔录。笔录既没有反映徐建强的主体身份,也没有主体身份的附件,也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采信作为定案根据。

呜呼?!中国司法!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一条规定法官有调查取证权,然而,在此案中,一审法官擅自对徐建强作了“调查笔录”,并未经质证作为一审判决罪依据。

我们相信,长期在刑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不可能因疏忽、无知而犯擅自调查取证,采纳未经质证证据的错误。我们只能相信,他们是故意为之。这不是赤裸裸的严重程序违法又是什么?!

我们注意到,面对汹涌的民怨,法院现强调讲稳定,讲和谐;律师也被要求配合法院,讲政治。在本案中,出了命案就必须有人承担是讲稳定,讲和谐,讲政治吗?

不!对于法官而言,公正司法才是最大的政治!只要做到公正,稳定、和谐便迎刃而解了!

律师面对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竭力、专业地作无罪辩护,就是最大的政治。

博主回复:

我们注意到,命案发生时警方第一时间到了现场,并作了勘验、检查,对现场已经脱落的“刀具”、“刀套”作了封存。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控方让徐建强对“刀具”、“刀套”作了指认(指认乃陈庆梅所用的伤人“凶器”),陈庆梅不承认。

我们也注意到,控方对现场脚印作了封存并鉴定,得出陈庆梅在现场有脚印并使一审法官就此第二次开庭。

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控方不会放过关键证据——指纹鉴定!我们申请法院要求其出具!……“刀具”、“刀套”现处于封存状态,我们申请鉴定!兴师动众对脚印鉴定是黔驴技穷;隐匿指纹鉴定,是因为根本无陈庆梅指纹而心虚。明知证据不足仍强行公诉,“内心确信”得以证据充分为前提,而一审……在本案中,应单列“刀具”、“刀套”的指纹鉴定问题为一专题。

在本案中,应在二审阶段提出:“刀具”、“刀套”上指纹鉴定申请书(讲明经过,一审已出具实物;专业机构能鉴定;应鉴定等)。

徐建强一会儿说见到陈庆梅用刀“扎”刘久锋,一会儿又说见到陈庆梅是用刀“砍”刘久锋。“扎”和“砍”在汉语中的差别众所周知,徐建强和审讯、记录人员都应很清楚。我觉得这不单纯是前后矛盾问题,其也反映出徐建强面临不指证陈而可能陷于自己不利的处境,从而影响其证词的可靠性。

另,警方不能疏忽指纹鉴定。“命案必鉴”,这样的案件是必鉴的(很早就封存了“凶器”),也肯定能鉴定出。无鉴定是失职;鉴定出而不出具是隐匿无罪证据(违法);鉴定出也分不同情况有不同结论。此案指纹鉴定应单列一论点。另证据上的疑点比比皆是,砍啊扎啊已经说过,在法官称“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证据”中更荒唐的一点:

人称:“我进房间后,见刘久峰把陈庆梅按着打,我过去从刘久峰右侧抱住他。..。..具体扎脖子哪里,我都没看清,血就一下子喷出来,喷在我“左半身”上。”

据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公安分局鉴定书[公(罗)鉴(法医)字[2008]xx号]和刘久峰受伤的照片等相关证据均证明,刘久峰是生前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也就是说,证人从死者右侧抱住他,死者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后血却在第一时间喷到了他的左半身!!

看来不是血液也会一时兴起玩世人个大跌眼镜,就是公检法机关在玩弄司法的公正与客观,同时愚弄了我们所有正常人的智商

还有一个细节可以思考

证人说他进去后“抱住”了死者,那说明他是尽力(使出了吃奶的力气)了,而且也有足够的力量能控制住死者,但据证人所述,死者当时并没有任由他抱着,肯定也是尽力挣脱证人的“怀抱”,在双方身体近距离接触过程中,证人手或身体的一个巧合动作,都可能使死者右手中的刀借助与证人拉扯或碰触时的力气不可逆转地自伤了自已的左颈。根据人体运动力学的原理和死者刀伤的位置,该推断完全合理。可能法官水平实在是太高,不懂国语。这里不得不多费费口舌:

所谓的“砍”,新华字典解释为“ 用刀斧等猛剁,用力劈”。证人说砍,意思是弱小的被告人使用长刀或大刀等凶器,由上自下,很大力地“砍”死了刘(而被告人身高仅 ,还如此瘦弱无助)。

所谓的“扎”,新华字典解释为“ 刺,扎针”,也是一个自上而下,至少是在同一高度水平上才可以顺利完成的非常轻柔无力的动作。

可以这样推理:证人为什么一开始就用“砍“?因为他是男性,如果脱离事实去想象这件事,第一反应想到的应该就是”砍”,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非常符合“他”的思维和“他”的行为的一个动作。所以他会深思熟虑或脱口而出“砍”啊“扎”啊,而不是尊重事实地去客观描述。同时,他忽略了被告是一个仅有的还处于被暴力侵害当中只有恐惧心理的柔弱女子。

但法官在想什么呢?在瞌睡还是明目张胆地亵渎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客观性?!如果,如果她自己要砍要扎又为什么会呼救,难道是要找个第三者看见自己行凶而把自己送进监狱吗?

证人在如此简单问题上的描述都存在内容极其模糊和前后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形。

但,这样的证人,他所证明的内容却令法官检察官通通信服了?!这也难怪,可能瞌睡正醒,他们觉得也许,也许证人从思维比较混乱到逐渐清晰这样说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但是这种理解怎么就只用在证人身上?!此案乃人命案;一方作无罪辩护,一方要入重罪;入罪证据单薄,且争议大;最后出了一个辩方认为本是无罪却入罪重罚的结果。

这样的案件,一审法院采用捆绑式举证有悖法律、法理、常理。

这样的案件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该开庭,并判无罪。

一审判决主要问题:

程序违法;

有罪推定(你为什么沉默?别人为什么具体说你?你为什么跑?)凭徐建强证词定案(错误理解为其不是孤证,我们所说孤证,是就其中用刀刺人部分,并无否定其它一些说法能印证;错误判断厉害关系)。刑事审判认证程序是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举证、质证、认证三者的关系来看,举证质证程序到位是认证的必要前提条件,认证又是举证、质证的归宿和目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通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认证是否准确也反映出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小平。同时,可以可以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笔者以为实践中可采取的认证方式有三种:一是实行“一证一质一认”的认证方式,即对那些原始证据、直接认证、或者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据,多采取一证一质一认的单个认证。二是实行全案证据综合认证的方式。(1)对那些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多采取综合证据;(2)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案件,一律可采取综合认证的方式,这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实行单个认证与综合认证的方式,即对主要证据实行一证一质一认,对次要证据实行综合认证。总之,既要敢于认证,又要慎于认证,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对那些通过当事人充分质证以后的证据,其效力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对证据有疑问的不能盲目认证,应当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次开庭时再确认。再者,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能光靠听证,还要看证;对于物证的审查主要看看它是不是原物?对于书证的审查,主要看看是否被仿造?对于视听资料的审查主要看看是否被剪辑?对于证人材料的审查主要目的看看是否由他人代理?有无被贿赂、协迫等情况。总之,采取不同的审判方式,对于处理案件特别是依法准确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证一质一辩”是刑事司法的举证规则。面对强盗司法,得尽量引经据典,让强盗哑口无言。在实务中,法官往往会以证据在庭前已由律师复印,律师已让被告看过为由而打包举证。这在庭审记录中无反映问过律师此事,实际上律师也未做,更无法律依据。

陈庆梅在何时、何地、何由与何人争吵、“逃跑”;刘久峰因何而在何时死于何地;徐建强何因、何时在案发现场。这些事实均可证实,陈庆梅也无异议。只是这些都是外围证据,核心是陈庆梅有没有用刀刺刘久峰。这只有徐建强单方证词。显属孤证,无法印证,因而不能证实陈庆梅捅人,从而陈无罪。辩护的主题可在潜规则横行的国度里,有多少官员可以独善其身?即便是肖扬、曹建明、黄松有、公丕祥这些大家!有人倒下了,有人即将倒下;有人被人搞倒了,搞倒他人的人又被人搞倒。就是如此的三年河西,四年河西。您说谁能保证其独善其身独享潜规则的受益而不承担风险?可以说,今天为陈庆梅作公正辩护,也是为自己,甚至为法官,为人类辩护。我们的辩护使命是使人人能恪守良知,公正行事从而得以独善其身。

我们没有长安城里酒家眠,也不屑赢得青楼薄幸名,而是花了大量的时间醉心于此案,梦生于陈庆梅的未来。

为的是什么?

不是为钱!有些东西比钱重要,那就是作为人的基本良知。

我反对其实也是为了您。

我们始终深信,历史会给你、我、他(她)一个交待。

现场勘验、检查反映刀刃和刀套脱落,也不作指纹及血迹鉴定,陈庆梅不认那为“凶器”;徐建强证言中指认与现场勘验、笔录有出入。这种情况下,从证据角度,本案中,此“刀刃”“刀套”的“凶器”地位难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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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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