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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十六)之指纹鉴定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十六)之

指纹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

邮编:510050

电话:13802736027 020-83858533-109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案([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的“作案工具”“刀刃”、“刀柄”、“刀套”进行指纹鉴定。

事实与理由:

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案,在一审阶段审理及一审判决书中,控方、审方均认为被告人陈庆梅用刀刺被害人刘久峰并致其死亡;且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深公(罗)刑勘[2008]0825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已证明警方已在案发当日到了现场,并作了勘验、检查,对现场已经脱落的“刀刃”、“刀柄”、“刀套”作了提取并封存;同时,司法鉴定也证明,被害人刘久锋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但是,根据被告人陈庆梅的供述及一审庭审记录,陈庆梅自始自终否认用刀刺被害人刘久峰。而且,根据证人徐建强证词、徐建强对控方出示的“刀刃”、“刀柄”、“刀套”指认以及一审经办法官在庭外通过对徐建强问话的形式私下核实的笔录,徐建强对控方出示的“刀刃”、“刀柄”、“刀套”并未作确凿的指认,其证言的可靠性有疑问。 此外,警方对“刀刃”、“刀柄”、“刀套”这份关键证据并未作指纹及血迹鉴定。这样的结果只会是——方只能证明被害人乃被刺身亡,但不能证明是谁刺致其身亡,包括其自伤致死。(详细分析参见“二审辩护词”)

控方出示的作案工具“刀刃”、“刀柄”、“刀套”有无被告人陈庆梅的指纹于本案有重要意义。就目前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水平而言,警方完全有技术、有能力进行指纹鉴定;且“命案必鉴”也是司法惯例。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作案工具”“刀刃”、“刀柄”、“刀套”进行指纹鉴定。(如贵院认为二审阶段作鉴定依法无据或不符合惯例,本案中因欠缺此关键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应该是无疑的。因此,我们恳请贵院慎重考虑我们的意见)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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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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