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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之取保候审申请书(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二)

[2005]粤环经律刑字101号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周励秦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周励秦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贵局执行逮捕,现处在侦查阶段。我们作为周励秦的法律帮助人,在贵局依法、快速的安排下,会见了周励秦,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我们经对此案作了适当的调查及深入的研讨,现依法为周励秦申请取保候审。我们认为,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特殊情况:

1、案发前,周励秦与“被害人”一直关系友好,找不到“作案”的理由,周励秦欠缺犯罪动机。

2、案发时,汽油为“被害人”用雪碧罐(易拉罐)临时所装、所带,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周励秦明知是汽油情况下而仍然将之洒向“被害人”,纯属玩笑而已;亦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是周励秦点火,反映周励秦欠缺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3、案发后,周励秦积极救助“被害人”,防止了“被害人”毁容,并及时报警,从另一角度反映周励秦欠缺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4、“被害人”受伤后,尽管这种伤害在法律上纯属“意外事故”,但周励秦还是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前后为“被害人”付了30万元左右的医疗费,还积极协助“被害人”找工作和发展,一直友好相处,“被害人”在案发一年多以后才因误解而报警,这反映“被害人”亦深知其受伤并非周励秦故意所致。

综上所述,周励秦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纯属意外事故。这种情况下,应周励秦之胞弟周X平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为该犯罪嫌疑人周励秦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为其胞弟周X平,烦请贵局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2005 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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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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