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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之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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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之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5]301号  

被告人周励秦,男,36岁,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苏省姜堰市张甸镇三陈村四组32号。2005410被刑事拘留,2005430经广川市白云区人民桂察院批准,同年51被逮捕。

被告人周励秦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5112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11721时许,被告人周励秦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龙凤祥”酒楼与被害人贲田清因喝酒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害人贲田清提前离开酒楼,回到石马村小马街17号巷口,被告人周励秦追至该处,抢过被害人贲田清准备给自行车加汽油的塑料瓶,将汽油倒在贲身上,并点火引燃,将被害人贲田清烧至重伤(经法医鉴定:贲田清全身的损伤符合烧伤所致,其损伤属重伤)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励秦无视国家法律,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人重伤造成他人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黄某某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周励秦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诉讼A卷材料1册。

6、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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