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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二十九——经济犯罪 第六章 陈X强、陈X烨涉嫌偷税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5

  《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

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六章   X强、陈X烨涉嫌偷税案

律师职业导向当是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利益。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裁判认定

四、思路决定出路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陈X强,男, 33 岁,……

被告人陈X烨,曾用名陈X烨,男, 43 岁,……

被告人陈X强、陈X烨偷税一案,经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05 4 3 日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陈X强、陈X烨,在合伙经营XX城南X商行期间,于 2000 1 1 日 至 2003 2 28 日,先后从广州市X食品有限公司、南海市九江源X酒类经营部、南海市九江信X酒类有限公、东莞市石龙津X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地,购进酒类、饮料等货物进行销售,共计价值人民币 76068991.81 元(不含税),在经营销售业务过程中,采取隐匿销售收入,擅自销毁账簿,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从中少缴税款进行偷税。经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X城南X商行于 2000 1 1 日至 2003 2 8 日经营期间,少纳增值税 2928009.44 元,属偷税。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强、陈X烨,无视国家法律,身为纳税人,共同采取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均已构成偷税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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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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