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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三十七——经济犯罪 第八章 全耀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5

  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八章  全耀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裁判认定

四、关得越久越麻烦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被告单位东X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X市沙X镇中心区沙X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全耀。

诉讼代表人万三,系XX公司文员,联系电话076988662XXx135566XXXXx

被告人全耀,男,3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文化程度中专,系东X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广东省东X市沙XXX花园XX房。2007316被刑事拘留,同年41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

被告单位XX公司及被告人全耀、胡远、方园走私普通货物一案,经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于2007720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9月,被告人方园与被告人胡远约定:被告人方园将其从境外购买的实际成交价格为525540美元每立方米的柳桉夹板801.87070336立方米以人民币570元每立方米的包税价交由被告人胡远报关进口。被告人胡远与被告人全耀商议后,由被告单位东XXX公司以伪报品名、低报数量和低报价格的方式将以上柳桉夹板伪报为单价270美元每立方米的柳桉薄板740.554立方米,并由被告人全耀、胡远负责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等单证于2006922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关税计核部门核定,以上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723782.14元。

20072月底,东XXX木业有限公司老板叶达(另案处理)将其从境外购买的实际成交价格为515535美元每立方米的皇冠牌柳桉夹板369.37立方米以人民币560元每立方米的包税价格交由被告人胡远报关进口。被告人胡远与被告人全耀商议后,由被告单位XX公司将以上柳桉夹板伪报为单价260美元每立方米的柳桉木板(B331.27立方米,并由被告人全耀、胡远负责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等单证于2007322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关税计核部门核定,该批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59653.28元。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XX公司及被告人胡远、全耀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1083471.42元,被告人方园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23782.14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全耀作为该单位的主管人员,伙同被告人胡远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督,为了牟利,以伪报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的方式为他人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被告人方园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被告单位XX公司及被告人全耀、胡远、方园的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三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海关调查人员的盘问中供述了各自所参与的走私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和对进出口关境货物的监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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