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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良言》(Ⅱ)之十九──第一篇 决战法庭3.(2)律师的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一篇 决战法庭 3.陈世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2)律师的辩护词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涉及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2)律师的辩护词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过程平淡无奇,但往往越是简单的案子越难找到突破口下手。在经过几番思索之后,终于落笔完成了如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陈世委托和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指派,在陈世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担任陈世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在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了解案情,我们先后多次会见陈世,听取了他的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在贵院详尽地查阅了案卷。现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已非常清楚。我们总的辩护意见如下: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世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同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我们表示赞同。

但我们认为,被告人陈世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非以牟利为目的;其携带象牙制品的行为并无明显藏匿表现,主观故意模糊;其所携带的象牙制品数量不大,且都是零散购买的象牙制品,即便根据现在不合理的评估制度,所涉案的金额亦不大,且象牙制品已被扣押,对国家没有造成损失,因此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另外,被告人系初犯,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因此,结合以上情节及陈世的家庭情况,恳请法院依法对陈世从轻、减轻,乃至免予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世的主观恶性不大,购买的象牙制品系买给亲友的礼品,有别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陈世购买象牙制品,是准备回国后作为礼品赠送给亲朋好友的,其主观方面并无牟利目的。陈世长年在非洲工作,两三年才能够回国探亲一次,为了给久别的亲朋好友、单位同事带来一些欢乐,他才携带一些手镯、项链、小雕像等象牙饰品,从来没有想过要将这些制品出卖牟利。在陈世工作的多哥及其他一些非洲国家,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只要经过许可,是可以猎杀大象等野生生物的,且其制品交易也是允许的。象牙制品虽然是一种较珍贵的动物制品,但在多哥当地是可以公开买到的;象牙制品交易处处可见,在地摊、商场、宾馆甚至国际机场都有出售。其实无论是多哥当地人还是到那里工作、旅游的外国人,都有购买象牙制品作为礼品馈赠亲友的习惯,十分普遍。由这些情况可以看出,陈世并没有牟利的目的。

同时,陈世涉嫌走私的象牙制品属非洲象的,在数量上非洲象的珍稀程度不同于亚洲象。同是世界濒危野生动物,地球上大约生存着10万只亚洲象,而非洲象有500来万只;另在野外生存的亚洲象只剩下3万5千只左右,而非洲象有50多万只。而且,在保护级别上,亚洲象不仅列入了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而且也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而非洲象仅只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且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和津巴布韦三个国家已将它们的大象从附录一转到附录二中。在一些非洲国家,由于大象受到特别保护,数量猛增,甚至出现泛滥成灾的情况。因此我们说,被告陈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实并不大。

二、被告人陈世携带象牙制品并无明显藏匿行为,其主观故意模糊。

陈世将在多哥购买的象牙制品用袜子包裹,再放于行李包中,目的是避免因搬运造成损坏,而不是出于逃避海关检查。他在入关时径直走无申报通道,并没有明显的藏匿表现。

由于陈世长年在非洲打工,对国内法律了解甚少。虽然听别人说过私自携带象牙制品回国,是为国内法律所禁止的,但陈世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携带了一些象牙制品。当初他以为最多也就是受到依法没收、罚款之类的处罚而已,根本没有想到会因此触犯刑法而遭受牢狱之灾。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其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偶发性。可见,陈世主观罪意具有模糊性。

三、被告人陈世的象牙制品是零散购买的,数量不大;即便根据现在不合理评估制度,涉案金额亦不大;且象牙制品已被扣押,对国家没有造成损失。

首先,陈世涉嫌走私的象牙制品共计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象牙及其制品评估制度极不合理。我国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一根象牙的价值按照25万,在不能区分是否是一根象牙的情况下,象牙制品一律按照41667元/千克来计算。这一规定极不合理:不同的种类的大象,其象牙的重量及珍贵程度都是有差别的。有些象牙一根重达数百公斤,有的只有数公斤,不区分重量及珍贵程度一律按25万元一根或者按41667元/千克来进行计算,其评估得到的价格与象牙的实际市场交易价相差巨大,所以该评估制度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本案被告购买的象牙制品,经评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0084.614元,而在多哥当地的交易价格只有560美元,涉案实际金额其实很小。

四、被告人陈世系初犯,同时认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陈世并没有逃避查处,而是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如实供述案件的事实和经过,真诚认罪,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极大的后悔。同时,陈世系初犯,在本案发生之前,陈世从未有过任何的违纪违法行为。陈世平时勤勤恳恳,乡邻和工作单位对陈世评价都很高,其一向都是个遵纪守法的好青年。但由于其常年在国外工作,回国次数甚少,出于对国内法律的无知而触犯刑法。在庭审中,陈世认罪伏法,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决,并竭尽全力地履行包括罚金在内的处罚。这些都表明其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最后,我们还注意到被告人陈世特殊的家庭情况。

陈世家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家中有年迈的祖母和母亲,两人都重病缠身,妻子无工作,女儿尚年幼,家庭的生活来源全靠陈世一人在国外打工所得。2002年陈世和大哥一起到非洲打工,其间遭遇劫匪,兄长不幸被杀,现陈世是家中唯一的男性成员。为了维持全家人的生计,他凭借坚强的意志,强忍内心悲痛,继续留在非洲打工。庭审中,我们提供了陈世家庭所在地基层组织所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证明其家庭经济条件切实非常拮据,对这一点公诉人也表示了认可。所以,请法院在处罚时务必予以考虑。作为家中的中流砥柱,如果因为偶然的大意而锒铛入狱,不仅对他个人而言是一场悲剧,更是对他整个家庭的一场浩劫。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在贵院和全国其他各地法院的判决中,也曾经有过多起类似的案件。虽然最后判决的轻重略有差异,但基本上都会秉着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原则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陈世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在本案的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对此也给予了完全的认可。

鉴于公诉机关已经就本案提起公诉,案件进入了法庭审判阶段。因此,我们恳请合议庭本着刑罚轻缓化的宗旨,考虑到被告人陈世主观故意、认罪态度、数额以及自首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采纳。谢谢!

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律师:王思鲁、周峰剑

【金玉良言】律师是说服性工作,能否用最打动人心的语言和文字来表达自己的专业是评价律师工作的决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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