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动态 >> 新闻追踪 >> 内容

《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段建国律师 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5-30

 

本网负责人王思鲁为段建国律师新著《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写序作跋

《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段建国律师 著)

田文昌、李贵方、汤忠赞、张建伟、许兰亭、杨矿生、王思鲁七位大腕写序作跋,鼎力推荐该书。北京市优秀刑辩律师段建国,结合自己23年律师职业生涯的经验与教训,通过剖析21个各具特色的经典案例,演绎出63个发人深思的执业启示,开卷有益。该书加叙加议,集技巧性、知识性与趣味性于一身,读起来优美、轻松、舒缓,犹如品味了味道鲜美的心理鸡汤,也开创了全新的法律图书写作模式。(封面、目录和内容可能会有个别调整,以法律出版社最终出版为准。)

  名家推荐语:

  田文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据我所知,至今为止,关于介绍律师执业经验与技能的著作还不多见,段建国律师的《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可以说是经验之谈,也是感悟之作,其珍贵之处就是将自己的成果与大家分享。

  也许,有人阅读之后会深受启发;也许,有人阅读之后会感同身受;

  也许,有人阅读之后会吸取教训;也许,有人阅读之后会批评指正。

  李贵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段建国律师选取了其二十三年执业经历中的二十一个案例,通过案件事实介绍,辩护思路形成过程,不同案件的重点及攻守之道,以及辩护结果的得失分析等,向人们重现并将人们带入案件办理过程,使读者进入“角色”,幻化为案件的“辩护人”,既可以重温作者的办案经历,也可以创造性地自己“辩护”,在想象的法庭中发挥自己的辩才,相当于品味到一种没有经历的经验。尤为可贵的是,在每个案例之后,作者都讲出了若干启示。

  汤忠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段建国大律师这本《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可以看出,研究法庭技巧、法庭艺术是可以提高我们辩护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的辩护水平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关键还是要研究中国的法制特点,要研究中国律师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张建伟:(清

  这些精心选择的案件,件件精彩,读来决不乏味,而且有许多讨论空间,经段建国律师有理有据的分析,不少问题都焕发神采,颇具启发意义。书中多处以点睛之笔,介绍律师法庭攻防各种实战技巧,很精到,也很实用,足见段建国律师是个有心人,不但在办案中对各种细节有细致的观察,也有自己独特和缜密的思考。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名誉会员)

  认真读完这本书,果然不出我的所料,此书确实值得一读。这本书通过21个案例,以案说法、深入浅出,讲了许多深刻的道理,尤其是启示部分,更是画龙点睛、意味深长。

  我相信这本书,非但对刚入门的青年律师,即使对我们这些久经沙场的老律师,也是开卷有益,受益匪浅!

  杨矿生:(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成为出色的大律师是所有律师的追求,成为一名专家型的刑辩律师是建国老弟对自己的定位和追求,从他所出的几本书和所辩护的案件中,我看到了他的努力和付出,段建国大律师的这本新作就是一个见证,而且我认为他的新作确实是值得刑辩律师一读的好书,刑事辩护需要这样的人和这样的书。

  王思鲁:(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

  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道”,运用不同的辩护之“术”,法庭内外瞬息万变间的取舍与抉择,除了对语句文字的拿捏、微妙心理的把握,更需要成熟经验的引导。

  内容简介:

  无语桃李下成蹊

  《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就要面世了,法律出版社谨郑重推荐该书。该书的亮点很多,比如案例故事系以幽默谈话式的笔调写成,读起来优美轻松舒缓,全书不是判决书与辩护词的堆砌,而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等等。该书的几大亮点,可以用数字来归纳:

  1、21个经典案例

  哈佛大学将案例教学法视为瑰宝,而本书就是绝好的案例教材。段建国律师从他办理的几百个案例中,选取了最有代表性的21个案例。21个案例各有特点,个个不雷同,但都能够给读者带来有益的思考。“粪便脏衣”救了“侮辱犯”,突出了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会见“死刑犯”,律师出了“问题”,突出了律师在会见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六年”未决的“死刑犯”,带来的是对刑讯逼供的思考;“上访户”后悔被“释放”,注重的是对无罪辩护的反思。案例故事各个精彩纷呈,都有不同的寓意。见人见智,读者可以自由想象,自由发挥。

  2、23年的办案心得

  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一本好书,需要长期的办案积累,需要勇敢地积极探索,需要科学的慎密思考,更需要规范化的梳理与提炼。段建国1987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有过成功,有过失败,有过喜悦,有过痛楚,正像教授在序言中所说“经验一箩筐,教训一笸箩”。但是,诚如老师所言,难能可贵的是,段建国律师乐于和敢于“将自己的成果与大家分享”。他能把自己的酸甜苦辣用优美的笔锋撰写出来,供世人体味。成功的经验也好,失败的教训也好,对年轻律师甚至老律师无疑都是宝贵的财富。而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辩护水平,防范律师的各种职业风险,正是段建国律师的职业良心,也是他写这本书的初衷。

  3、63个精辟启示

  俗话说,飞瀑之下必有深潭。该书的最大亮点就是,每个典型的案例故事之后都演绎出对律师的三个重要启示。案例故事很精彩,累积起来可以称其为案例小说,但是案例故事只是实践,启示才是真知。精辟启示多达63个,内容可谓丰富,每篇启示又能独立成文,说明不同的观点。比如,行长是“死罪”,还是“无罪”,这个案例故事的启示一《客户对案件的“期望值”决定对律师的“满意度”》、启示二《律师应当让“无形的”法律服务“有形化”》,得到了博士的高度评价,认为极具借鉴意义。又比如,警车“护送”律师出法院,这个案例故事的启示二《律师辩护柔中带刚有时比咄咄逼人好》,就深得教授的好评。

  4、七位大腕鼎力推荐。

  古人云,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书的良与莠、优与劣,自己自吹自擂当然不足为叙,他人由衷的高度评价才是最好的褒奖。老师声名显赫,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博士既有出国背景,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老师观点独到,笔锋犀利,亦赫赫有名。三位前辈领导对本书倍加肯定,可谓伯乐相得了千里马。而教授不仅有清华大学的教授头衔,还曾供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谓有理论又有实践;教授不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还是著名律师,刘晓庆涉税案的成功辩护就是他等的杰作;杨矿生主任不仅也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供职,现在还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曾是控方,又是辩方;资深律师王思鲁,不仅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是金牙大状律师网的首席律师,早有“金牙大状”的美誉。这本书有幸也得到了新生代知名教授及著名律师的认可。

  众多的口碑已经肯定了该书,无论您是律师同仁,还是司法职业共同体的控方或者审判者,也或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是普通公民,读通读懂该书自会大有收获。

  作者简介:

  段建国律师

  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专家型学者型律师,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辩护网》、《中国无罪辩护网》首席律师,《法律门》、《万法通》、《法律教育网》等高级培训师,多次上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参与节目制作。

  段建国律师热心于律师成功学、刑事辩护学与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控制的研究,著有《中国式律师营销》、《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等著作,《无罪辩护》、《死罪辩护》、《由死罪到无罪》、《贪官还是清官》、《企业家要远离犯罪》几本专业书,将由法律出版社陆续出版,曾在《法制日报》、《中国律师网》等处发表文章300余篇。

  于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段建国律师主攻刑事辩护,曾成功办理了震惊中外的洛阳东都商厦火灾案、银行行长刘某某巨额票据诈骗案(改变定性)、公安干警王某某徇私枉法案(无罪释放)、反贪局副局长雷某某、焦某某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代理被害人)、公安干警袁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案(无罪释放)、国有大厂厂长王某巨额贪污案(无罪释放)、郭某重大涉黑案(二审否定“涉黑”),深得社会各方好评。

  手机:13838572105,13501331448 邮箱:djglawyer@126.com

  网站:中国辩护网 网址:www.chinabianhu.com

  书目介绍:

  《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

  目录

  前言:无语桃李下成蹊

  序一:律师职业技能提升之道  田文昌

  序二:“反省”刑事辩护    李贵方

  序三:巧者劳而智者忧     汤忠赞

  第一编(经验与技巧)

  1、案例故事:“一窝硕鼠”被宣告无罪

  启示一:律师妙用修辞有奇效

  启示二: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要不要“协调”辩护观点?

  启示三:“媒体判决”应当叫停

  2、案例故事:被“冤枉”的公安干警

  启示一:律师的庭审发言要“精、准、稳”

  启示二:法庭是律师最好的舞台

  启示三:律师要有自己的“成名作”

  3、案例故事:被法院否定的“涉黑” 犯罪

  启示一:律师阅卷的窍门

  启示二:“打黑除恶”不可以“扩大化”

  启示三:让被告人家属取证不能“化解”律师职业风险

  4、案例故事:局长挪用巨额公款案

  启示一:若程序不合法,客观事实就不存在了?

  启示二:律师该向毛主席学学“语出惊人”

  启示三:律师可否将复制的证据让被告人查阅?

  5、案例故事:行长是“死罪”,还是“无罪”

  启示一:客户对案件的“期望值”决定对律师的“满意度”

  启示二:律师应当让“无形的”法律服务“有形化”

  启示三:“大律师”就要办“大案件”

  6、案例故事:演绎“枪下留人”

  启示一:律师要做好自己的良心活

  启示二:“成熟”的律师不会“过分”看重庭审效果

  启示三:控方手中的“无罪证据”该不该出示?

  7、案例故事:六年未决的“死刑犯”

  启示一:被“良心”拷问的“优秀”律师

  启示二: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

  启示三:国人应当容忍辛普森漏网

  第二编(风险与防范)

  8、案例故事:“震惊中外”的火灾案

  启示一:律师该如何面对重大敏感案件?

  启示二:律师应当是“理性”的法律人

  启示三:律师要飞跃就必须“专业化”

  9、案例故事:检察官犯罪后的“博弈”

  启示一:“好律师”就要“苦守清贫”

  启示二:如何理解律师的公平正义观?

  启示三:律师当庭发问有“妙招”

  10、案例故事:证人翻证惹祸端

  启示一: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

  启示二:辩护律师要有“风险”意识

  启示三:探幽“疑罪从轻”的“病因”

  11、案例故事:只要星星在,爱心永不变

  启示一:律师不要“包打”刑事官司

  启示二:律师的价值在于“准确判断”

  启示三:杀头不像割韭菜

  12、案例故事:会见“死刑犯”,律师出了“问题”

  启示一:律师会见的禁忌

  启示二:律师如何制作会见笔录?

  启示三:“掩耳盗铃”不算盗?

  13、案例故事:警车“护送”律师出法院

  启示一:律师天生有风险

  启示二:律师辩护柔中带刚有时比咄咄逼人好

  启示三:律师要忌口避免“四失”

  14、案例故事:“被害人”救了“强奸犯”

  启示一:律师要“信仰”法律

  启示二:律师取证要慎之又慎

  启示三:客户找律师辩护的心理探析

  第三编(实践与拓展)

  15、案例故事:“抓错人”的公安干警无罪了

  启示一:律师庭审演讲一定要用普通话。

  启示二:律师成功会见的技巧

  启示三:律师审查刑事证据的三个切入点

  16、案例故事:“哭泣”的被害人

  启示一:小议律师发问权

  启示二:证据是律师的上帝

  启示三:律师如何对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17、案例故事:“上访户”后悔被“释放”

  启示一:“错误”的无罪辩护

  启示二:律师的法庭演讲要“纯、新、深”

  启示三:律师要敢于做“含露带刺”的“玫瑰”

  18、案例故事:“粪便脏衣”救了“侮辱犯”

  启示一:律师询问证人的技巧

  启示二:律师应当善于采用“一字之辩”

  启示三:只有“小律师”,没有“小案件”

  19、案例故事:俩幼童“误食”了谁家药馍

  启示一:鉴定结论不是“准判决”

  启示二:律师如何审查鉴定结论?

  启示三:律师“能说”不等于“会说”

  20、案例故事:下辈子我还干律师

  启示一:新老律师的办案差距

  启示二:爱上刑事辩护有理由

  启示三:律师的法庭演讲切忌“照本宣科”

  21、案例故事:“糟糕的”“一句话”辩护

  启示一:对律师“乌龙球”的冷思考

  启示二:中国律师需要“传帮带”

  启示三:律师辩护的工作重心要由阅卷转为会见

  跋一:救赎、改变与扭转 张建伟

  跋二:痛并快乐的刑事辩护 许兰亭

  跋三:由文强案的质疑谈律师辩护禁忌 杨矿生

  跋四:参辩护之术,悟攻守之道 王思鲁

  后记:良知与感恩 段建国

  序一:律师职业技能提升之道  田文昌  

  与改革开放的发展同步,自律师制度得以重建和发展三十余年来,中国律师的人数和水平都得到迅猛发展,但是,关于律师、律师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却十分缺乏。可以说,从基本制度设计到具体操作规范与技能,至今还没有系统、成熟的研究成果,甚至在许多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共识。例如,关于律师最基本的职责定位问题,至今为止在全社会乃至律师群体内部都未能达成共识,而成为困扰律师执业的首要问题。又如,关于律师执业技能训练问题,至今还是处在一种边干边学,各显其能的探索阶段。三十余年来,我们的律师业务培训主要还停留在讲课式的知识传授和继续教育的模式中,而这种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律师业务发展的需求。

  由于中国社会律师制度的历史太短,既无传统可沿袭,又无经验可借鉴,所以,除了学习国外,就只有自行创制了。在此情况下,努力探索,认真总结,广泛交流,百家争鸣,正是推进律师制度,提升律师素质的急切需要。所以,对于每一位律师而言,在做好自身业务的同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也是社会责任感的一种重要体现。而乐于和敢于将自己的成果与大家共享就是一种奉献。

  据我所知,至今为止,关于介绍律师执业经验与技能的著作还不多见,段建国律师的《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可以说是经验之谈,也是感悟之作,其珍贵之处就是将自己的成果与大家分享。

  也许,有人阅读之后会深受启发;

  也许,有人阅读之后会感同身受;

  也许,有人阅读之后会吸取教训;

  也许,有人阅读之后会批评指正。

  但无论如何,他的作用都是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为他敢于率先,在人们需要学习,需要经验,需要成果,甚至需要批评对象的时候大胆问世了。在任何领域中都一样,后期的研究成果往往都比先期的成果更高深,但这种高深的成果却只能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正如中国下一代的律师一定会比我们更高明,但是他们却不会有我们这一代律师的使命感与自豪感!

  希望有更多这样的作品问世,希望有越来越多的成果在争鸣中不断升华!

  

  (注: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法学硕士。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名誉院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兼职教授。)

  序二:“反省”刑事辩护   李贵方<<点击阅读

  序三:巧者劳而智者忧    汤忠赞<<点击阅读

  跋一:救赎、改变与扭转   张建伟<<点击阅读

  跋二:痛并快乐的刑事辩护  许兰亭

  段建国律师的《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一书是一本很值得一读的好书。

  一个月前,建国跟我说希望我为本书写个序,我很爽快地答应下来,因为根据我对建国的了解,我相信这本书肯定差不了。建国律师敢于担当、追求正义、聪明勤奋、著述颇丰,既是一个业绩不俗的刑辩律师,又是一个热情如火的诗人律师。

  我让助理把建国这本书的书稿打印出来,装订成一本书随时带在身边。应该说,这本书我是从头到尾认真拜读了的,当然不是一次看完的,因为这一段时间非常忙,做诉讼的律师都知道,每到年底都非常忙,因为法院要结案,到处都要开庭。去年的现在,我还在重庆开庭一个“涉黑”案,一审开庭十天,才结束。今年从11月份到现在,开了十余个庭,其中东北一个发回重审的“涉黑”案件开庭开了6天(一审也是开庭10天)。所以,这本书我是在开庭之余、在飞机上看完的。为什么这么认真,一是因为我要为这本书写序或者说是谈点感想,那么我就得负责任,认真拜读;二是因为我相信这是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我也是一个学习过程,先睹为快!

  认真读完这本书,果然不出我的所料,此书确实值得一读。这本书通过21个案例,以案说法、深入浅出,讲了许多深刻的道理,尤其是启示部分,更是画龙点睛、意味深长。

  本书写到的问题,我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也都很熟悉,也经常遇到,也引发过一些思考。看了建国的书,觉得有高山流水遇知音之感,有时也会意一笑。大家都知道刑辩难,收入低风险大,但刑辩律师是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战,而我们每个人又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们每个人也都有可能成为司法不公正的牺牲品。德肖微茨说过,我经常跟我的学生们讲,在你们中间以后成为被告人的要比成为律师的多!所以,身为刑辩律师光荣而艰巨、任重而道远。读着建国的书,能感受到建国律师对刑辩业务的熟悉与热爱,对维护公平正义的执着与担当!

  以前,大家耳熟能详的是刑辩“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现在我给他归纳总结为“十难”:除那“三难”外,还有取保候审难、证人出庭难(证人一般是不出庭,出了庭也不一定敢讲真话,讲了真话也不一定被法庭采纳)、二审开庭难、无罪辩护难、死刑复核难、废除刑法306条难、想证明非法取证难(有些案件明知被告人受到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但证明不了,因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没有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等配套措施保障)。刑辩律师虽然面对这些困难,但不能退缩而是越挫越勇,越是艰险越向前。建国的书中对这些问题都有所涉及,并力图破解这些难题,也确有一些真知灼见。

  建国这本书中的很多章节我是击节赞叹,如警车“护送”律师出法院案例故事的启示二:“律师辩护柔中带刚有时比咄咄逼人好”,我也赞同这一观点,“有理不在声高”,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关键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而不在声嘶力竭,煽情呐喊。因为我们不是陪审团审判!我们当然要追求庭审过程的精彩,但更要追求结果的精彩,毕竟,判决结果是要被告人来承担的!

  再比如“哭泣”的被害人案例故事的启示三:“律师如何对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书中讲到律师对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注意的“八个问题”,对此,我深表赞同,也深受启发。虽然我们知道,律师调查取证既困难又危险,但为了求得公正的结果,我们还必须取证,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也给证人作过询问笔录,但没有如建国考虑得这样细致周全。以后再给证人作笔录时,建国提到的这几点,我想我应当全部“照搬”。

  还有演绎“枪下留人”案例故事的启示一:“律师要做好自己的良心活”,我也深表赞同。开庭时间毕竟是短暂的,即使有的“涉黑案件”开庭十几天,但相比于庭下、庭前做的工作还是短暂的,唱戏讲究“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律师开庭又何尝不是如此?一般一个案件也就是开庭一、二天,二、三天,但庭前和庭下做的工作比这工作量要大得多,如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撰写辩护词等,所以说,要想庭上有精彩表现,必须庭下和庭前作大量艰苦细致的准备工作。陆游说过,“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刑辩律师也是一样的道理,“汝果要辩护,功夫在庭外”!

  总之,书中亮点颇多,无法一一列举。

  我相信这本书,非但对刚入门的青年律师,即使对我们这些久经沙场的老律师,也是开卷有益,受益匪浅!

  最后,祝建国及我们所有律师的刑辩之路更加宽广,事业更加辉煌!

  是为序或曰读后感!

  

  (注: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2001-2007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2009年3月至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会副主任,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 NACDL )名誉会员。)

  跋三:由文强案的质疑谈律师辩护禁忌 杨矿生<<点击阅读

  跋四:参辩护之术,悟攻守之道    王思鲁<<点击阅读

  后记:良知与感恩

  段建国

  耗尽自己做律师23年的“家底”,花费近1年时间“闭门造车”撰写润色,《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终于要与大家见面了,作为作者感触良多,我情不自禁想到两个词:良知与感恩。

  把自己的经验与教训告知世人,让后来者踏着自己肩头前行,这是职业良心。在写书与出书过程中,得到了不少名人的指点,更得到了太多贵人的襄助,我必须感恩,要感恩这个伟大的时代,感恩自己所爱的律师事业,感恩所有无私帮助的人。

  韩愈在《师说》中讲,“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学界如此,律师也一样。律师辩护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在我看来,法律服务专业化是律师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英国出庭律师是大律师,事务律师是不可以上庭辩护的。而在我国无论是否有上庭的经验,初出茅庐者也可以对杀人案试试“牛刀”。其实,这是很可怕的,对当事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庭前如何阅卷才能既省时又省力?律师调查取证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庭审如何发问才能恰到好处?如何质证才能切中要害?如何发言才能打动法庭?一方面需要律师通过办案打磨自己、积累经验,另一方面需要律师勤于思考、善于总结。

  有的律师法庭演讲长篇累牍,但是却不知所云。有的法庭演讲铿锵有力,但是却促使了不利判决的出笼。有的律师担心职业报复,不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有的律师慑于社会舆论压力,不敢放手做无罪辩护。有的律师收取了高额律师费,最后竟然唯当事人之命而从,“哗众取宠”做无罪辩护。曲意奉迎、违心辩护,害人又害己,凡此种种,非常值得律师同仁反思。

  班固在《汉书》中言:“夫唯大雅,卓尔不群”。律师的发言要精要准,同时立意要新要稳。在我看来,律师的辩论发言辞藻华丽、语言优美,能够使旁听群众潸然泪下,禁不住掌声雷动,这是“技”,而感动法庭,使法官心甘情愿或者被迫做出对当事人合法有利的裁决,这才是“道”。二者相得益彰、恰到好处,使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使技术升华为艺术,“术”修炼成“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只埋头作案,不抬头看路,不是大律师的做派。光搞理论就会将自己锁在“象牙之塔”。只搞实务又会使自己忙得像一头不知疲倦的牛。我不想做一头蠢牛,也不想将自己锁在笼中,我要把自己的所思所想告诉世人,让后来者少走弯路,多些成功。

  正像老师所说:“据我所知,至今为止,关于介绍律师执业经验与技能的著作还不多见,段建国律师的《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可以说是经验之谈,也是感悟之作,其珍贵之处就是将自己的成果与大家分享。”

  尽管书名冠以“大律师”,但那只是自己的向往,我有自知自明,自己还不能称得上大律师。尽管书就像自己的孩子,每个人都会自恋,但是我清醒认识到,该书的经验也好,感悟也好,还很稚嫩,还很不完整,甚至还很有争议。不过,就像是老师所说,权当把我当成批评的靶子,这对世人,尤其是执业律师也是很有价值的。

  美也好,丑也罢,靓丽也好,丑陋也行,这本书终于要登场亮相了。

  美梦惊醒得灵感,面壁廿载终破茧。

  书山迷幻勤为径,无悔无憾上峰巅。

  微软的首席执行官说,一个的人的成功需要三方面,一是自己勤奋,而是名人指点,三是贵人相帮。不知自己是什么时候修得的福分,这本书在撰写与出书过程中,不仅得到了名人指点,竟然还得到了诸多贵人的相帮。

  写书之前,《民主与法制》副总编老师、法律出版社戴伟社长、《点睛网》老师、著名学者老师、法制出版社冯雨春编辑以及《万法通》的老总胡清平、《中国律师网》执行主编刘耀堂给予了宝贵指点,使我坚定了写作思路与写作方向。

  在撰写过程中,著名律师钱列阳、翟建、陈有西、韩冰、张青松、韩嘉毅、李肖霖、陆咏歌、刘文元、罗力彦、刘辉、王荣利、杨培国、焦鹏、武绍智、陈启超、陈占军、蔡思毅、仝景洲、赵学强、王雪莉、潘强、李长明、曾凡新、胡涛、冯明辉、裴福生、何会昌、闫斌、刘学民、刘晓良、李红波、张万成、程斌、范志强、戚谦、瞿凯俊、段荣梧、路民、君及助手张高峰律师等,给本书或提出建议与意见,或者帮助校对书稿,避免了不少差错。

  在成书过程中,法律出版社的何海刚编辑、不知名的外编和韦钦平社长、张新新经理,或给书美容化妆,或给书把关出点子,提出了不少宝贵的创意。

///

  意想不到的惊喜是,本书不仅得到了田文昌、李贵方、汤忠赞三位前辈老师的肯定,三位长者还挥笔写序,让我“受宠若惊”。

  教授、教授、杨矿生主任、王思鲁律师,也都是著名学者与知名律师,他们能在百忙中给本书写序作跋,让我“感激涕零”。

  以上诸人诸事,包括我们的这个好时代以及我们的律师事业,都是我值得感恩或者感激的。为了寻找自己的大律师梦想,我北漂到北京打拼,时值2011年元旦,我感慨良多,故以诗记之:

  天寒地冻朔风劲,寻梦北漂京畿城。

  嘘寒一句如暖流,盈眶热泪滴成冰。

  我们是法律的忠实信徒,我们爱着自己的律师事业,我们干着自己所爱的刑事辩护,我们只会感到快乐,而不会怨天尤人。我们只会尽自己所能,回报社会,回报自己挚爱的律师事业。

  屈原在《离骚》中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前进的道路上,尽管布满荆棘与坎坷,我们还会矢志不渝,因为我们有信仰有爱。

  2011年元旦于北京财富中心

  试读范本:证人翻证惹祸端

  舞池中的凶杀案

  赵村与李村都是都市村庄,文化生活相对贫乏。赵村的舞池开业之后,三里五村的小青年三三两两都涌往舞池。

  被告人李梧桐和证人李新华都是李村的舞蹈爱好者,李梧桐还曾经专门到舞蹈学校学习过半年时间。一方面李梧桐身材高大修长,加上舞姿优美潇洒,所以经常是舞池中的白马王子。

  夜幕降临之后,李梧桐约上李新华再次到赵村舞池中跳舞。

  赵村的村花赵晓梅如花似玉、亭亭玉立,被害人赵小宝、赵大强、赵新安来到舞池后,尽管是都是一个村的,赵小宝三次约赵晓梅跳舞,赵晓梅却没有应允。李梧桐出现之后,又再次成为舞池中的耀眼的舞星。李梧桐向赵晓梅伸出邀请之手,赵晓梅欣然允诺,二人翩翩起舞,其他人或驻足观望,或模仿学习。

  被害人赵小宝、赵大强、赵新安就心生不悦,赵小宝有意无意三次碰撞李梧桐,还曾厮下给李梧桐使绊,导致李梧桐踉跄失态。李梧桐遂与赵小宝发生口角继而撕打,而后赵小宝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就戳李梧桐,赵大强、赵新安也上手给赵小宝帮忙。李梧桐依靠人高马大,将水果刀夺下,由于三人打一人寡不敌众,为了逃脱李梧桐用水果刀戳了赵小宝,并且乱舞抡,导致赵小宝脾脏被刺破失血过多死亡,赵大强脸上、身上被划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赵新安多处被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俗话说,人命关天。一死两伤可谓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以故意杀人案立案。由于赵村与李村相距较近,而且李梧桐又是舞星引人注目,侦查人员很快锁定李梧桐就是该案的杀人凶手。

  公安人员在西安蹲守两日,于在李梧桐的舅舅家将李梧桐抓获归案。李梧桐对用刀戳伤划伤三被害人供认不讳,但是辩解说,系三个被害人先挑起事端,并且是先动手用刀戳他。水果刀是被害人赵小宝拿的,他被抓获时身上还有刀戳伤的痕迹,在仓惶逃出舞池时水果刀扔到了舞池门口。

  但是,律师仔细查阅卷宗证据中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并未发现收集到凶器水果刀,更未见到刀上DNA或者指纹的鉴定结论。李梧桐辩解说,正因为水果刀系赵小宝的,刀柄上应当有赵小宝的指纹,所以很有可能会由被害人一方故意隐藏起来。

  连续夜审被告人

  李梧桐的口供在侦查机关讯问的第四份口供之后出现重要变化。从第四份到第七份口供,李梧桐供述说,双方因跳舞出现摩擦而后厮打,由于他们三人人多,我就拔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戳了被害人、划伤了被害人。第七份口供之后,包括检察院起诉阶段,一直到法庭审理时,李梧桐一口咬定水果刀是被害人的,是被害人先动刀伤他,他才被迫夺刀还手。

  律师在会见时针对口供的变化,详细询问变化的原因。李梧桐说他被抓获以后,对伤人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前三份讯问笔录都是说的被害人一方先动手,并且是赵小宝拿的水果刀,但是公安干警不相信,也没有打他,反正就是不让他睡觉,三天三夜不间断,他实在熬不下去了,就承认水果刀是自己拿的。

  其实,律师在阅卷时已经发现讯问笔录存在的讯问时间问题,从第四份讯问笔录开始,到第七份讯问笔录,时间是连贯的、没有间断,这充分证明李梧桐的辩解有一定的可信性。

  刑讯逼供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若多次刑讯逼供或者造成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公安干警就可能被追究刑讯逼供罪。由于国家日益重视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刑讯逼供情形与往日相比有大的好转。捆绑吊打这些强暴力的刑讯逼供手段大量减少,但是变相肉刑,比如采用冻饿、暴晒或不让睡觉等“软暴力”手段逼取口供的情形有所增加。

  采用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同样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仍然是毒树之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61条规定,特别是后来五部委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是要被排除的。

  尽管在一、二审开庭时,律师提出李梧桐的第四份到第七份口供,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不应当作为定案根据,但是法院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

  律师做无罪辩护

  被告人李梧桐用水果刀刺死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后果不能不说不严重,情节似乎也很恶劣,加之李梧桐已经年满18周岁,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李梧桐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李梧桐的家人非常恐惧死神的降临,他们慕名找到我给李梧桐辩护。

  面对一死两伤的后果,面对被害人一方频频给司法机关施加的压力,律师如何给李梧桐辩护成了问题。

  李梧桐自始至终对持刀伤人承认不会,一死两伤的事实又一清二楚,李梧桐没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若故意杀人罪成立,那么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判决死刑似乎是铁定的。

  但是,通过仔细查阅卷宗证据,多次会见被告人,尤其是律师还做了重要调查,律师坚定了做无罪辩护的决心。

  我制定了两套无罪辩护方案,那就是,首先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入手作无罪辩护,其次从正当防卫入手作无罪辩护。

  该案从表面上看,被害人一死两伤是事实,被害人还当庭指认,被告人对持刀伤人供认不讳,似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但是,指控李梧桐故意杀人的动机不清、目的不明,李梧桐与被害人赵小宝、赵大强、赵新安素不相识,既无怨又无仇,李梧桐为何要杀死赵小宝,为何要杀害赵大强、赵新安?因跳舞发生纠纷,尚不至于李梧桐要杀人。

  尽管李梧桐供认用刀伤人,水果刀在哪里?水果刀上是否有被害人赵小宝的指纹?一旦提取到凶器,若水果刀上有被害人赵小宝的指纹,当然不能排除赵小宝先持刀伤人的可能,事实显然不清、证据显然不足。

  况且,经过法医鉴定,李梧桐身上也有伤,并被鉴定为轻伤,那么这个伤是谁造成的?被告人李梧桐的口供始终说是被害人先动刀伤人,这是不是事实?若被害人持刀伤人在先,被告人夺刀伤人在后,被告人的行为将符合《刑法》第20条无限防卫的情形,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从一死两伤的事实看后果很严重,但是反过来看,这充分证明被害人一方人多势众,三人打一人,且不说水果刀是被害人赵小宝持有,纵然是三个青年人赤手空拳打被告人,被告人同样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与适度性,李梧桐在赵村面对三个青年的毒打夺刀反击,即使造成死伤,也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行凶的被害人,李梧桐夺刀防卫,纵然造成被害人死伤,属于无限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开庭时,律师与控方发生了激烈辩论。控方认为双方在舞池发生纠纷而后发生打架,属于互殴,被告人李梧桐不存在防卫的正当性,李梧桐持刀造成一死两伤,更不存在防卫的适度性。

  律师与控方的观点恰恰相反,律师认为被害人眼见李梧桐与赵晓梅跳舞心生不满,寻衅滋事,并且动刀伤人在先,李梧桐具有防卫的正当性。被害人的伤多为划伤,李梧桐为了逃命夺刀“舞抡”一说有事实根据。李梧桐在他村面对三个青年人突然袭击,被害人还持有水果刀,在自己已经受伤的情形之下,若再不防卫,自己的生命安全将会受到极大威胁,李梧桐夺刀伤人造成一死两伤并没有超过防卫限度。

  律师险些入牢狱

  我们称《刑法》第306条为“黑洞条款”,它就像是“紧箍咒”一样,律师得时时牢记,不能越雷池半步,但是律师的风险真的是防不胜防。律师都害怕取证,以免节外生枝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但是接受了当事人委托,有时明知山有虎,也得虎山行。

  这个案件有两个重要证人,那就是与李梧桐一起到赵村跳舞的李新华,以及与李梧桐翩翩起舞的美女赵晓梅。这两个证人距离被告人李梧桐最近,应当知道发生的一切。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也确实找到这两个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是这两个证人在询问笔录中却是说,当时灯光昏暗,并且场面混乱,他们没有看清发生的一切。这两个证人证言等于对案件事实没有起到任何证明作用。

  接受委托以后,被告人李梧桐的父母多次找到律师,请求律师调查取证。他们说这两个证人对公安都没有讲实话,原因是两个村非常近,被害人一方人多势众,且赵晓梅还是赵村人,很害怕被害人一方找事报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干脆说什么也没有看到最省事。李梧桐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后,李梧桐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李梧桐父母说,他们有良心发现,想给律师说实话。

  作为老律师深知向证人取证的风险,我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向李新华、赵晓梅取证的申请,获得批准之后,我带领助手一起分别向李新华、赵晓梅取证,并且经得证人许可,我们同步进行了录音录像。

  李新华、赵晓梅二人改变了给公安出具的证言,证明说他们看到被害人赵小宝等三人三番五次在舞池找事,赵小宝先持刀刺李梧桐,李梧桐当时还对李新华喊着说:“他们拿有刀,新华,我们快跑!”

  取得了李新华、赵晓梅的证人证言之后,我们并没有觉得大功告成、平安无事了,在开庭之前,我们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李新华、赵晓梅出庭作证。

  在开庭时李新华、赵晓梅确实如实作证,说的与向律师所出的证言一致。若证人当庭的陈述属实,李梧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这与控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大相径庭。控方坚决不干,当庭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法庭照准。

  问题是,证人还没有走出法庭,已经被检察官请到检察院再次作证。随后,被告人的父母及辩护律师都被传讯到检察院。幸而,律师没有违法之处,特别是还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加之律师协会的高度关注,律师很快被放出。

  据律师协会的领导讲,多亏我们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还让证人自己书写了证词,否则,若不能甄别事实真相,谁也救不了我们。小心、小心,再小心,尽管同步录音录像成本高,尽管让证人亲自书写证词似乎是多此一举,但是关键的时候还真能救了律师。

  尽管由于律师协会高度关注,检察院并没有很为难律师,但是律师两次被人传讯,身陷囹圄近在咫尺,律师不免像惊弓之鸟,大有犯罪嫌疑人之感。

  后来,李新华、赵晓梅再次翻证,证据回归到以前所述,他们解释说,李梧桐的父母找了他们,他们害怕被报复就说水果刀系被害人持有,被害人行凶滋事在前,事实上什么也没有看到。到底哪一份证人证言是真的,恐怕只有上帝知道。

  该案被疑罪从轻

  一审开庭之后,法庭并没有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而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李梧桐死刑、立即执行。李梧桐上诉,经过二审,被依法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梧桐的命终于保住了,李梧桐家人给律师送来了锦旗。

  该案李梧桐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且又造成一人死亡、一个重伤、一个轻伤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又首先死刑,若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成立,对李梧桐似乎没有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但是,二审法院却依法判决李梧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就该案而言,之所以李梧桐一审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跟被害人一方多次施加压力有关。之所以二审改判死缓,是疑罪从轻在起作用。

  故意杀人的动机不明、凶器没有找到,不能排除被告人李梧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是二审改判的重要原因。

  少杀慎杀一直是我国的刑事政策。杀头绝对不是割韭菜,割了以后还能生出来。法院采用慎重的态度留有余地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讲体现了刑事政策。

  尽管该案疑点不少,却没有疑罪从无,尽管因缺乏正当防卫的证据,没有采纳律师正当防卫的观点,但是终归没有判决李梧桐死刑立即执行。

  李梧桐觉得说一千道一万,自己造成一死两伤,俗话说杀人偿命,自己死里逃生已经很知足了。

  有时我在想,疑罪从轻尽管剥夺了被告人的自由,但是起码没有剥夺被告人的生命。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有时还真得感谢“疑罪从轻”。

  启示一: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

  在英国出庭律师是大律师,在美国当律师可以跻身总统。大律师能够慷慨陈词、仗义执言,大律师可以纵横四海、挥洒自如。其实,漫漫律师路,幽幽情自知。

  从表面上看,在中国,律师很自由,而且很有钱,所以似乎也很风光,但是实际上,律师真的就像先生所言,律师是听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的职业。

  受到“二八定律”的影响,残酷的市场竞争使许多律师为明天的早餐在哪里发愁,而抹不去的形形色色的职业风险,才是律师的心头大患。

  在两百年前的法国大革命中,骄奢淫逸的国王路易十六,被推上了自己设计的断头台,当时革命群众打出的口号是“路易十六必须死,因为祖国必须生”。

  在汹涌澎湃的革命洪流中,可谓“人挡杀人”、“佛挡杀佛”,替路易十六辩护的律师马尔泽布,连同他的儿子,竟然都被一道送上了断头台。

  虽然经过几次大规模全国普法,在当今中国,律师依法辩护仍然会被认为是替“坏人”说话,律师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辩护,仍然会被视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律师被歧视、被打击、被迫害可谓司空见惯,中国律师的境遇似乎可以看到律师马尔泽布的影子。

  西方有句谚语,“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攸关”。但是,谙熟法律的法官却曾在法院对律师大打出手,这不是危言耸听的荒诞故事,而是让人毛骨悚然的真实案例。

  律师发出你可以打我,但请法官换换地方打我的呐喊,这种无奈,这种凄楚,这种无助,这种难堪,实在让人吃惊。这不仅是法官的耻辱,也实在是法律的耻辱,但愿这是痴人说梦。

  李庄在重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辩护,匪夷所思的是李庄辩护的被告人,竟“反戈一击”告李庄唆使其做伪证,李庄最终获刑一年半。

  有人说是被告人急于活命,又无法定从轻情节,所以急中生智选择告自己的律师“立功”。但是,又有人说是司法人员蓄意职业报复,当然也有的说怪律师李庄办案有瑕疵、有疏漏,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可怕的事实是被告人告了给自己辩护的律师。

  在历史上,曹植曾灵机一动,吟唱了《七步诗》,以遏止胞兄曹丕同室操戈,避免自相残杀,但是终究聪颖的智慧没有撼动野性的杀戮,脍炙人口的《七步诗》成了千古流传的绝唱。

  若真是被告人为了活命而“立功”,竟然把自己的律师送进牢, 狱,其挖肉补疮的壮举、饮鸩止渴的做法,就不能不举世震惊。

  如果此先河一开,说不定那一天自己也会成为被告人立功的对象,听起来简直不寒而栗。

  前瞻律师未来,几多坎坷,几多迷惘,茫茫律师路,惊惧难自知。其实,律师就是刀尖上的舞者。

  启示二:辩护律师要有风险意识

  为刑事案件辩护是律师的基本业务。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容易出名。著名律师田文昌、岳成,都是由刑事辩护起家的。

  但是,目前许多律师却对刑事辩护望而却步,成功的辩护律师纷纷淡出辩护业务,已是不争的事实。据悉,全国的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尚不到30% 。

  除了一些案件律师辩归辩、法院判归判,会挫伤客户聘请律师的热情以外,律师担心被抓被报复,不愿涉足辩护领域,可能是主要的原因。

  没有风险意识,去从事律师执业,无异于盲人骑瞎马,那是非常危险的。那么,辩护律师的风险出自何处?

  首先,越雷池、闯红灯,辩护律师会有被定罪判刑的可能。

  大千世界,芸芸众生。在物欲横流的今天,辩护律师不可能超然于尘世之外,所以律师应当知法守法。

  可是,极个别律师由于被巨额美钞诱惑,收取了高额律师费,而案件辩护成功难度较大,无法向客户交差,或者贪图虚荣,极力追求无罪结果,以求社会认可,就可能使一些律师丧失了应有的警惕,有的干脆铤而走险。

  个别辩护律师不惜捎条子给犯罪嫌疑人,有的会唆使证人出具伪证,有的软硬兼施劝说被害人撤销案件。辩护律师若把握不住原则问题,闯了红灯,就等于自掘坟墓。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对抗性不强,涉及的仅仅是财产利益,或者是轻微的人身利益,司法机关相对来说对律师的监督力度不大。而刑事案件,要么人命关天,要么关乎有罪无罪原则问题,作为与自己强烈对抗的控方肯定不会善罢甘休。

  辩护律师没有出格,尚有因职业报复被罗织罪名处罚的可能。若辩护律师斗胆要越过雷池,想逃过控方敏锐的眼睛那恐怕不太可能。

  一旦犯罪证据被收集到,辩护律师恐怕就会断送自己的饭碗。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给自己辩护,那将是对律师自己莫大的讽刺。

  其次,存在职业报复,辩护律师隐藏人身危险。

  每每辩护律师咄咄逼人、锋芒毕露之际,往往是控方威风扫地、脸面丢尽之时。有对抗,就会有仇视。有激烈对抗,就可能有激烈报复。

  自己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或者侦查机关明显不会为你歌功颂德、大唱赞歌,他们可能要由于抓错人、捕错人,进行巨额国家赔偿,承办干警可能会由于不成功的指控而降职降级,甚至会脱了警服、丢了乌纱帽。

  在可能危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控方肯定要全力自保,要极力打击辩护律师的“风头”,这就存在职业报复的可能。许多辩护律师被抓,查清事实后又被无罪释放,其中不乏有职业报复的因素存在。

  另外,当自己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发言时,也可能触怒被害人,被害人可能情绪激动,甚至会精神失控。辩护律师成功辩护之后,还没有走出法院,就被被害人一方殴打致伤者不是没有。

  最后,客户经济拮据,辩护律师存在亏损风险。

  俗话说,穷吵闹,富安然。刑事案件,往往杀人越货、偷鸡摸狗者居多,而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么是家境贫寒,要么是好吃懒做,要么是挥霍无度,总之最后大多是穷困潦倒。

  大量的刑事案件,不会给律师满意的律师费。尽管有的家人愿意不惜一切救自己家人,但是大多数客户家境不良,常常是囊中羞涩、经济拮据,想让他们交付巨额的律师费那恐怕是白日做梦。

而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需要两个律师协同办案,律师费用又有较高税负,律师事务所还要收取一定办公费用,这会锐减承办律师的收入。

  一万元对一般老百姓来说,肯定是不小的数额,但是三个阶段下来,主办律师能够挣钱不挣钱、落个肚子圆,已经相当不错。

  假定交到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是一万元,一般情况下扣除税金、办公费,承办律师能提到手的大概是60%左右。假定律师提成6千元,两个律师假定各分一半,每人3000元。

  而在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要经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有时还有二审阶段。每个阶段律师都要和办案人员接触,都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支出车马费,到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律师还要复制卷宗,需要支付复印费。写了辩护词以后,还要支付打印费。凡此种种,且不说反复多次,几个阶段下来,3000元早已入不敷出。

  辩护律师是人,需要养家糊口,而律师费是辩护律师赖以生存的基础。苦思冥想,操心劳神,律师利用自己的智慧和知识,冲杀在法庭上与人搏击,这暂且不说。如果动辄亏损,或者落个自己尚不能解决温饱,更无法顾及家人,辩护律师可能会大大失去办案激情。

  没有相匹配的律师费,律师就难以安心全力辩护。纵然律师勉强义务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的质量也会受到影响。辩护质量的下滑,又会再次像魔咒一样影响着刑事辩护率居低不上。

  启示三:探幽“疑罪从轻”的病因

  疑罪从无原则嫁接到中国已经好多年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够“疑罪从无” 的如凤毛麟角,而“疑罪从轻”者却是比比皆是。为何法定的“疑罪从无”形同虚设?为何会对“疑罪从轻”恋恋不舍?疑罪从轻的病因可能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宁可错杀,不可放过,法律理念出现了偏差。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是出现了命案,有的案件在当地影响重大,“命案必破”、“限期破案”会给侦查机关带来沉重压力。

  俗话说,萝卜快了不洗泥,为了追求破案率,侦查人员会采用“非常手段”侦破案件,“一本万利”的刑讯逼供,就可能应运而生。

  凡是被司法机关抓获的人,多多少少会与案件有一点联系,而且最起码被侵害的严重事实是存在的,老百姓会认为你没有问题,公安会抓你?纵然在“罪犯”身上“打打拳”、“出出气”,老百姓似乎会很包容,不会太计较。至于“人犯”是不是真的“罪犯”,老百姓没有火眼金睛, 也懒得分个究竟。

  而皮开肉绽会使“罪犯”不堪忍受、马上招供,轮番夜审会使“要犯”生不如死、迅速开口。对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大做文章,又可以按图索骥走捷径,迅速捕捉到破案线索。

  一旦抓到破案线索,大案成功告破,干警就会是大功一件,群众很满意,领导也会很高兴。至于办案“动粗”,甚至冤枉了几个好人,那不过是“瑕不掩瑜”,更何况真凶落网,真相毕露,那更是千载难逢,不足为虑。

  到了法院审判阶段,纵然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纵然时过境迁证据不可能再补充完美,但是一端是严厉打击犯罪的呼声,一端是“无罪推定”的法律规定,于是就宁可错杀一千“好人”,也不可放过一个“罪犯”。

  而疑罪从轻既不会造成人头落地的巨大冤案,又会对被害方有个说法,所以自然成了最好的选择。

  其二,因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会承担巨额国家赔偿。

  既然是疑罪,肯定是影响犯罪构成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的。这些案件一方面可能是来源于刑讯逼供“速成”的案件,另一方面来源于侦查人员“疏忽”证据不足的案件。

  这些案件要么检察院会多次退给公安机关,要么三家会相互推诿。由于证据不确实充分,达不到起诉条件,应起诉却不敢起诉,起诉以后害怕判决无罪,所以会多次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于明显缺乏犯罪成立的要件,所以法院判决有罪又不敢判,只能“回炉”退回检察院。

  最后三家“踢皮球”,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被长期羁押,有的关押几个月,有的甚至会被超期关押几年时间。

  长期的羁押使法院更不敢“草率”做出无罪判决,因为无罪释放以后,按照《国家赔偿法》对被告人会做出巨额赔偿。

  面对巨额国家赔偿,兄弟单位经过“友好协商”,就会对本该无罪释放的案件“疑罪从轻”,留下一个随时可以抓的尾巴,既可进,也可退。

  其三,若疑罪从无,会伤及司法人员。

  大多数疑罪,都是重大疑难案件,而在“上手段”侦破重大疑难案件以后,该立功的立功了,该发奖的发奖了,该提升的提升了。

  但是,一旦报功的案件最终被法院“疑罪从无”,那对获奖的、提升的侦查人员将是极大讽刺,对侦查人员会带来很大的政治风险。

  重大疑难案件都是检察院批捕的,都是检察院起诉的,可谓盘根错节、藕断丝连,一旦法院“疑罪从无”,检察人员势必会受到很大牵连。

  俗话说,打断胳膊,还连着筋。若一审判决有罪,二审若想改判无罪,纠错难度似乎更大。

  其四,外界压力太大,不敢无罪放人。

  外界的压力可能来之于被害人上访,可能来之于媒体,也可能来之于社会,还可能来之于政府。

  被害人一方是受害者,自己家人被杀害、被抢劫,对罪犯的痛恨肯定无以言表。问题是,只要是被抓的被捕的,那么被害方就会认定他肯定是“罪犯”。

  既然司法机关好不容易抓住了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现在却要“疑罪从无”无罪放人,似乎“杀人偿命”成了遥不可及的命题,被害方会说什么也不理解,有的被害方就会以过激的方式,甚至会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

  曾见到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被害方,在被告人被疑罪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以后,竟然在中级法院门口聚众示威,堵塞交通,还打出了“杀人不偿命,法院不公平” 的横幅。

  在法治的今天,法院判决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法律理念也没有沁入大家的骨髓。在巨大压力之下,本该依法无罪释放的案件,就可能会变形被异化为疑罪从轻。

阅读量:526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