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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慧平律师在第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发言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11

内容简介:贾慧平律师就《规范辩护和有效辩护》话题演讲

贾慧平律师在第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发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

 

杨帆:感谢马可博士从证据的角度为我们剖析了非法证据排除所存在的问题。第三位演讲嘉宾是广东广强事务所的贾慧平律师,他是中国知识产权高级管理师,也是我们的老朋友。正是因为有像他这样的刑辩同仁的鼎力支持,尚权论坛才得以持续办下去,在此深表感谢。贾律师在从事自己案件的同时还不忘记为行业做贡献,在2011年他完成和出版了首部著作《光荣与希望—一名刑辩律师的心声》,非常值得一读,接下来让我们掌声有请贾律师发言!

 

贾慧平: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老师,尊敬的各位律师同仁们,大家好!

 我有幸参加第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第四届、第五届当中我也积极参加并向论坛会务组提交了相关的论文,首先感谢这次会议的主办方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主任,是他给我提供了这么一次好的机会,使我作为一个热爱刑辩事业的在一线从事律师职业20年的律师能够有发表我见解的讲台,首先对他表示感谢。

今天会务组给我安排的题目是《规范辩护和有效辩护》。刚才陈虎老师和马可老师他们作为学界的博士后,做了很生动、很深刻的发言,我就结合在我的辩护律师实务界中的一些看法,和大家进行交流,请大家给我提出宝贵的意见。   

 

首先谈一下规范辩护。在谈到规范辩护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提到规范的司法环境,一个好的、规范的司法环境对于规范的律师辩护行为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江平老先生也讲到一句话,政治清明法治才清明,没有政治的清明,法治是不能清明的。

 在第一天论坛开幕的时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李林所长讲到,在中国现在的语境和环境下,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政治问题。也就是在中国为什么有中国政法大学没有中国法政大学,在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在中国现在迫切的需要一个将任何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制度,我清楚的记得法国一个著名的政治家曾经写过《论美国的民主》,他是托克维尔,他讲到为什么美国能够实现充分的民主与法治,就是在美国他们可以将任何的政治争议、种族争议都转化为法律问题,在法庭内解决。在人民日报上我们看到了我们下一步的司法改革要要摒弃西方的法治思想,刚才陈虎老师主要讲到了以英美法系的精神来统领中国的司法改革。他也讲到,作为律师无效辩护是构成上诉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法定理由,只要在一审过程中,辩护人没有对当事人做到尽职尽责的辩护,法庭甚至可以撤销死刑判决的规定,这也就是我们讲到了有效辩护作为程序辩护中一个非常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应当发挥这样的作用的。

 我在会议前向会务组提交了两篇论文,包括《刑事辩护行为的规范化研究》和《新刑事诉讼法与中国的形势辩护》,这两篇文章中,首先我讲到了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我提到了四点意见。第一,一个规范性的辩护行为首先必须合法;第二必须具备程式性;第三必须具备有效性;第四必须具备救济性。

 在我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中,律师进行依法辩护,但由于种种条件,实现还有一定的限制。程式性辩护,2013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来参与诉讼,如何进行程式化辩护?我们现在面临电子化的时代,我们可以从当庭委托、会见、阅卷一直到法庭的开庭、质证、举证、发问、法庭辩论,都可以形成一个电子性的文档来进行规范性。我们现在也知道,因为我身份特殊,我是政协委员,也经常参加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组织的一些内部会议,我下去作为政法委的检查组成人员,也去检查过他们的办案档案。现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所有的讯问笔录等都已经形成电子文档,都已经上传给了相关的公安部门。这也就给我们提到了一个问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我们阅卷的时候,是不是还需要去复印、照相他所有的资料,是不是形成电子文档都交过来了?你可以在上面设置一个保密级,律师过去拿U盘一拷就完了,省去了很多的麻烦,这是我提到的一个问题。

  救济性,我们也看到了,明年即将生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的侵害主要是指阻碍律师的权利。我现在也想提出一个疑问,在立法机关好多很有水平的人,他们为什么不把阻碍这个字眼变成侵害呢?为什么要在立法上设计把阻碍律师职业权利的纠纷提交到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呢?为什么不把它提交到双方发生争议的上一级法院,由法院实施司法救济呢?如果引入了法院的司法救济,律师被侵害的职业权利就具备了时间性和终局性。

 那么我们律师的职业权利也会得到及时的救济。因为在进入法院的程序以后,我认为在全国30多万有关律师职业权利的受侵害案件不会太多,而且这些案件我们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且法院可以采取裁决。有了这个问题,我拿出我的律师证你不让我会见,不让我阅卷,法院直接下裁决可以履行,我本人认为,国家对这个权利维护的成本也不是太大。

 

我下面讲一下有效辩护,有效辩护也是我们国家从西方英美法系引进来的概念,有效辩护也是近几年来由我们律师界提出的,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司法机关提到有效辩护这个概念。在第一天的论坛当中冀老师也讲到了,实行有效辩护分三个阶段,包括特别辩护、普遍辩护和可以由量到质的转变,形成有效辩护,这个我是非常赞同的。因为没有一种量的普及,达到质的要求是根本不可能的,从量变到质变必须有一个过程。

 我的身份特殊,也曾经历过一些事件,我认为中国的法制进步不是飞跃性的成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我也跟体制内的很多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和检察长进行过交流,他们也非常喜欢有见地的律师、认真负责的律师,不要一上法庭就是无罪辩护,这个不仅是这些体制内反对的,作为律师来讲我也反对,因为作为律师来讲必须尽职尽责的辩护,不能随便上来两页辩护词就说他无罪,这个是根本得不到认可的。

 所以从这一点来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到1996年,到今天走过了很不同寻常的道路。昨天陈虎老师在点评的时候也说,太快了也是一种退步。我们应该在循序渐进的情况下,在今天我们举行尚权第六届刑事辩护论坛的基础上,我们的刑事辩护应该慢慢来,关键在于落实,在于慢慢改善。

 

我现在还想讲一句话,在昨天晚上晚宴的时候,我也讲到,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上海滩,曾经有一位大律师,他叫章士钊。他在1933年给被控危害民国罪的陈独秀庭审做辩护,在1936年,给被誉为第三号汉奸的周佛海进行辩护。当时章士钊作为上海滩的大律师,作为华东院的院长,敢于仗义执言,敢于在法庭辩护,我们都没有听到过,当时他向有关当局提交了事先准备好的辩护词。当时作为首都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他们不顾蒋介石委员长的权威都敢于宣判周佛海死刑,但后来蒋介石先生利用他宪法上的特赦权,才把周佛海判为有期徒刑。今天我们的司法独立,我们律师的独立辩护又体现在什么地方?

 最后一句话总结我今天的发言。我清楚的记得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最伟大的人物林肯曾经说过一句话,我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这句话也作为我发言的一个题目,我的一个宣言。在此,我也想以此语和大家共勉,也希望这句话能够成为中国刑事诉讼进程的一句话——我很慢,但是我绝不后退,谢谢大家!我的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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