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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律师:维权征途的“敲诈勒索陷阱”如何跨越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12-16
 

刘浩律师:维权征途的“敲诈勒索陷阱”如何跨越

----区某文等涉嫌敲诈勒索罪案办案手记

 

改革开放的中国,正处转型之中,无论城乡,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可谓层出不穷。法治初建,制度未全。权力之手霍霍起舞,权利之口嗷嗷待哺。权力如何制衡,权利如何维护?每每办结一案,本律师总有不解之惑。现就区某文等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随手而记,以候诸君赐教。

区某文等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立案于广东“三打两建”运动中。本律师作为区某文的辩护人,在办理该案时,发现维权路上的“陷阱”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来,消费者极易跌进商家的“销售陷阱”,比如,质量问题、条款问题、“三包”问题,等等,不胜枚举。而在“三农”问题、土地征收问题、农民工问题、劳资问题、房地产问题等社会问题比较突出的当下,弱势群体在维权活动中动辄得咎,轻则被冠以“刁民”,或被“截访”,或被“拘留”,或被“非法拘禁”;重则被冠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被判处“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被判处“妨碍公务罪”,或被判处“敲诈勒索罪”,等等,不一而足。甚至,还有的维权者“被精神病”、“被失踪”,以至真失踪、真死亡。在形形色色的“维权陷阱”中,“敲诈勒索陷阱”着实难以觉察、捉摸,应是维权的农民、工人与消费者等广大人民群众必须时刻警惕防范的牢狱之灾。

本案系由广东肇庆地区某村农民们因过路超载货车震坏邻路房屋要求赔偿所引起的。在涉案的敲诈勒索案件中,该案最不可思议之处在于,维权的农民们是在镇党委、镇政府、派出所干部在现场主持调解下,与货车运输方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当场收款的。后来,货车运输方“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维权的农民们犯“敲诈勒索罪”,酌情从轻处罚。

维权无罪!本律师与其他诸位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本律师除了以村路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强调本案的民事纠纷性质之外,特别强调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与客体要件,并引用黄某涉嫌敲诈勒索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被不起诉案、马某文敲诈勒索政府被发回重审案等维权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为例,以案说法。

首先,在主观方面,区某文与其他被告人的目的系保护邻路房屋不被过路超载货车震坏。农民们提出“分车运木”,“另行他途”,并明确表示“不要钱”,都是出于保护邻路房屋、预防超载货车震坏的目的,而非出于非法占有货车运输方财物的目的。《补偿协议》证明“因黄某老板运木长期超载,形成迳心村民区水某、区炳某、区某九、区某文、区某金房屋多处裂开、地基下沉。经双方商议同意,黄某老板暂交房屋损坏费壹万元整,作维修房屋之用。从722日起,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当然,房屋损害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具有“不确定性”,属于“不确定性的权利”,但是,“不确定性的权利”,归根结底还是“权利”。对于该“不确定性的权利”,农民们自有依法维权的权利。

其次,在客观方面,区某文与其他被告人在维权中使用的方法属于合法方法,而不是敲诈勒索罪罪状所明文规定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罪罪状所要求的“威胁”或者“要挟”不具有“当场性”、“当时性”。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以当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不可以当场出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这正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补偿协议》作为本案的书证,以文字记载的方式明确了本案维权方法的性质属于“协商”。农民们通过协商当即收取货车运输方所付壹万元房屋维修费,具有“当场性”、“当时性”。农民们的维权方法,根本没有敲诈勒索罪所谓“威胁或者要挟”的任何特点。

再次,从客体分析,货车运输方的人身权没有受到任何侵犯,农民们没有对货车运输方的人身权进行威胁或者要挟。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是复杂客体,即作为主要客体的财产权与作为次要客体的人身权,两者缺一不可。农民们只是使用“协商”手段与货车运输方谈判“超载货车”损坏临路房屋的赔偿问题,属于正当维权,而没有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不仅对于货车运输方的财物提出分文不占,对于货车运输方的人身更是毫发无犯,对于货车运输方的人格更是尊重有加。

目前,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实践,已反映出实务界对于维权领域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已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属于合法维权,客观上在维权中使用的方法属于合法的方法,而非威胁或者要挟,更未危及到他人人身权,即使维护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此种行为仍然属于维权范畴,而与敲诈勒索行为无涉。

本律师与同行的“无罪辩护”意见,虽然没有被法院采纳并作出无罪判决,但是仍然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在“无罪辩护”的充分论证之下,一审法院似乎已经意识到本案的“冤假错案”性质,尽管判定“敲诈勒索罪”成立,但是对于6万元的索赔数额却没有按照“数额巨大”的情节量刑,而是仅按“数额较大”的情节量刑,认定区某林为“主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认定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为“从犯”,分别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判决生效以后不久均可先后出狱。实际上,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农民们已提起一行政诉讼案,之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案件真相应是本案被告人被“钓鱼执法”,被诬告陷害。

“唱红打黑”现象已退出山城大舞台,“三打两建”运动也已悄然闭幕,唯有维权的征途延伸于天地之间,漫漫而修远。本律师的疑问在于:“三打两建”运动中的刑事案件,究竟有没有获得公正、合法的判决?如何获得真正符合法治要求的审判?维权路上的无辜者如何跨越“敲诈勒索陷阱”?“敲诈勒索陷阱”中的无辜者如何免受刑事追究?维权路如何才能不被并入黄泉路?维权与弄权的较量,何时才有结果?

 真正的法治之路,漫漫而修远。跨过“敲诈勒索陷阱”案,我依然翘首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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