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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静:“和谐”判决离法治有多远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12-16
 

周静:“和谐”判决离法治有多远

——肇庆区某等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遭“和谐”判决

呼吁法治的声音越来越高,一浪高过一浪。但迈向法治的步伐却步履维艰。“和谐”判决、折衷主义也在司法中司空见惯,人们却是习以为常。这些成为了司法不公正的大敌,更是法治进程的一块巨大的绊脚石。

“重大维稳案件”之肇庆区某等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的“和谐”判决到了不得不引人重视折衷主义的时刻。该案发生于2012721日,广东肇庆地区某村民们因货车超载震坏房屋要求赔偿引起。在敲诈勒索案件中,维权的农民们是在镇党委、镇政府、派出所的干部主持调解的现场,与货车运输方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当场收款的。后来,货车运输方“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20131125日,法院一审判决维权的农民们犯“敲诈勒索罪”,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判决区某林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二年,区某文和区某生分别是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四个月。

该案的主办律师王思鲁说:“这是一起针对上访村民的"重大维稳案件",今年6月足足开了四天庭,"程序公正",拖到1125日才收到判决书。判决结果是意料中的:如果罪名成立,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是在三年以上的,但判决各被告人判了二年以下不等的刑期。为什么?因为被先行羁押的快出来了,有被告人不会上诉;上诉了,刑期长点的在二审阶段也出来。是否上诉是纠结事,最终当事人不会花钱买个维持原判。就现实而言,我们以攻为守的无罪辩护,赢了;就司法公正而言,路漫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中,如果罪名真成立,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是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范围内。但为什么却判了当事人二年以下不等的刑期?其辩护律师分析的非常清晰透彻。

这是重大案件中为了所谓的稳定,为了案结事了,做出的“和谐”判决。这是一场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中做出的折衷判决,我们本应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中通向法治。而非为了所谓的维稳,采取折中。折衷主义的“和谐”判决是法治进程中容易被忽视的大敌,然而,在本案中法官既按敲诈勒索罪来判,又低于敲诈勒索罪数额的法定刑。这样的案件与其辩护律师而言,其以攻为守的无罪辩护之谋略无疑是胜利的;与当事人而言量刑相对于定罪数额是很轻的;与公诉方而言其指控的罪名又在“和谐”判决中是成立的。

这样的相对“共赢”,貌似是彰显了法官的高超的政治智慧。然而,因政治不避法治,与法治而言,不敢跨越重重障碍做出真正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判决。公权力的恣意自由裁量将成为刺伤法治的暗箭。致使法治之殇慢慢流淌,法治之路漫漫遥远。

在现代法治的社会,法治原则要求公权力不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要奉法治为神明。“重大维稳案件”自然也不例外,要将人民赋予自己的公权力的行使行为,始终不渝的限制在法治的框架内,法治精神应具有普遍性,在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应有法治的存在和法律的权威。

“和谐”判决不应该在相对“共赢”中继续存在,使人们的权利只赢取在表面上,而没有得到真正法治社会下的救济。它是伤及法治的慢性“毒瘤”。以肇庆区某等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遭“和谐”判决这一典型案例为契机,这一现象理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法治坚守的是法律至高无上,司法判决不应是为“和谐”维稳的道具。

“和谐”判决与法治而言并非遥不可及,更并非有不可跨越的鸿沟。通向法治之路的征程漫漫而修远,需要每一个法律人的坚守。为法治摇旗呐喊,添砖加瓦,让法治精神遍及公权力及各个领域,真正的法治中国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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