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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这样一股锐气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4-25

  本站律师王思鲁所办案件的报道:

我们需要这样一股锐气

十年前《新快报》一篇头版头条——《经理摧残卖花女,局长庭长壁上观》(

事至今日,强奸卖花女主角蔡尚斌的身份仍是一个谜。《新快报》事后作了更正,但当事记者仍信誓旦旦地认为报道无误。重新还原事实真相,或从报道技巧的角度来解开这一谜团,也许不无裨益。

第一篇报道说:“据了解,20日是星期日,这天中午,据称是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生产经营系统一个职务为经理的蔡尚斌和湛江市武警支队队长邹国良及两名好友共四人来到韶关,在金都酒楼开房住下。”武警广州指挥学校据此将《新快报》告上法院,事后又撤诉,这一过程对许多人来说也是一个谜。

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以下资料:

原告辩护律师王思鲁的法庭辩论提纲是这样说的:

被告称蔡尚斌是“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生产经营系统一个职务为经理的人,而本案原告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州指挥学校”,称谓不符,原告有何理由说“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就是原告?

原告的主要理由是:

A.广东武警总队属下只有一间指挥学校,亦即原告(见广东武警总队证明)。媒体称“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云云,指原告是不言而喻的。

B.“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州指挥学校”是原告的登记名称,但习惯中有“广州武警指挥学校”、“广东武警指挥学校”、“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武警广州指挥学校”、“武警广东指挥学校”、“指挥学校”等多个称谓,不管称谓如何,所指均为同一所学校(见广东武警总队证明)。

C.知道有原告这间学校的人看了被告关于蔡某身份“据称是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的报道后,皆认为“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就是指原告。

D.从《新快报》对“失实报道所作“重要更正”的内容上看,《新快报》不仅承认了侵权事实,亦承认了“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即原告(见《新快报》“重要更正”)。

E.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区公安分局曾以《新快报》关于蔡某身份报道为线索,找到原告属下企业调查蔡某情况(见原告属下企业及有关证人的证明)。

F.被告的侵权报道对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在客观上证明被告所称“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即原告。

被告用“据称”的手法报道蔡某之身份,这样,可否免责?

根据最高院“解释”,“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若为源于主管官方的准确、客观报道,即使失实,新闻单位亦可免责。

而主管蔡某涉嫌强奸案的韶关公安部门证明未向外界提供过蔡某身份材料,亦即是关于蔡某身份的信息不是来自主管官方,根据法律,这种“据称”不符合免责条件。被告之“据称”只能归结于无合法来源、严重不负责任的道听途说,其目的在于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和轰动效应。

首先报道此案的新快报记者曾华锋是这样说的(原载1999年第3期《新闻记者》):

采访是艰难但又顺利的,许多知情人包括受害者的老乡均避之不及,生怕惹火烧身。但令人感动的是,在关键时刻,一些正义的人士通过各种渠道冒着风险向我反映情况,配合采访。当夜在一家酒店,举报人带我上楼在小包房里坐下。我们关上门,拉上窗帘,就像解放前“地下党”接头一样。没有任何客套,也没有任何吃的喝的。令我感动的是,举报人与当事双方没有一点关系,纯粹是出于义愤。更令我感动的是,另外一些给我提供详细情况的人,也同样是绝对没有私心的正义人士。正因为有了他们,我在当晚便获得了当时最准确、权威的资料。在这里,我要郑重感谢他们:没有他们,我此去韶关肯定功败垂成;没有他们,犯罪嫌疑人照样对酒当歌,照样三陪相伴,照样作威作福逍遥法外。虽然他们的名字绝对要保密,但这些无名者才是真正的英雄!才是社会希望之所在!

第二天,我又去了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区公安分局,他们表示不管对方是什么来头,都会依法办事。在案发的酒店,我也了解到了一些情况,证实了此案的发生。当日,我还向卖花女小荣的老乡提出要见小荣。但这个名片上印有北江区政协委员的妇女胆小怕事,拒绝了我的再三要求,气得我当时提包就走。在后来的采访中,她一再反复。当文章见报后,她怕报复,声称要找我麻烦,并找到其他报刊的记者,说从来没见过我,没说过什么。被迫无奈,我只得拿出了当时的采访录音,并陈明利害,她终于无话可说。很多事情就是这样形成鲜明的对比。

由于匆匆出差,身上带的钱有限,我便回广州。夜晚8时多交了稿,在写犯罪嫌疑人蔡尚斌的身份时,我犹豫了好久,写不写出来?我同编辑商量,编辑最后还是将其名片上写的的单位用“据称”点了出来。我们没想到的是,后来反弹最强的便是被点了名的广东某单位,并由此引发了一场新闻诉讼。

蔡尚斌有2张名片,一张印着自己是湛江市好世界发展公司经理,另一张印着自己是广东某单位经理,但该单位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众多传媒采访时断然否认此事,并称名片上的内容是假冒的。

那么,蔡尚斌究竟何许人也?他为何如此神通广大?

北江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蔡尚斌现年34岁,高中文化,湛江市好世界发展公司(个体)经理,住广州荔湾区南岸……

为一探究竟,羊城晚报派出有关记者前往湛江采访。但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没有登记。正当记者感到意外时,一位在有关部门工作的知情人道出了实情:“他怎么可能有工商登记呢?”原来,“好世界”是一个见不得人、每年要被公安机关查四五次的地下赌档。它这个所谓的娱乐城,于1995年在湛江某宾馆二楼开业,开始时经营游戏机娱乐。后来带有赌博性质的扑克机混迹于内,被公安查封,但不久又偷偷摸摸复业了。1996年底至1997年初,它变本加厉,机器换成近十台“吃人”的赌博游戏机——“吹波机”,几十个赌徒常赌个天昏地暗。直到1997年底,全省禁赌,“好世界”便消失了。很多人都知道蔡尚斌是老板,至少是老板之一。蔡在湛江有不少关系,在办“好世界”时,雇有一帮看场的,一般的地痞流氓是不敢干那事的!

有关记者还去了广州的工商部门,终于查明了蔡尚斌名片上公司的主管单位!,是广东某单位起诉《新快报》侵权案开庭的前一天。该单位突然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撤诉。《新报快》以报道的形式道歉,说“本报认为此次失误仅是个别采编人员工作不细致”。

卖花女案的披露也是非常偶然的,随时都有可能胎死腹中。可以说,除了新办的《新快报》外,中国绝大部分有“经验”的报纸是不敢刊登的。披露此案的第一篇报道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写新闻源,但绝不是道听途说,无根无据,它只是客观的报道。至于是点明每个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还是多用几个“某”字,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这真是一桩糊涂官司。

需要搞清的问题是:蔡尚斌的身份是谁透露的?事发后是不是从蔡某身上找到两种名片?如果是为了保护消息来源,宁愿坐牢也不肯公开信息源,记者倒也可以名垂青史。但我宁愿相信,就算记者将消息来源公布了,当事一方也未必会承认,除非你有录音等证据。

蔡尚斌最终获刑七年,我相信曾华锋是有确切信息来源的,点名也是最好的批评手段,但在写作技巧上有待商榷。因此,在当年的总结文章中,我是这样说的:

 “第一篇报道中的许多场景叙述,其实都是有消息来源需要交待的,而我们的记者却把它们处理成直击报道。这些漏洞事后带来不少烦恼。如果我们的记者懂得更客观地叙事,后来我们也许用不着刊登重要更正了——既然蔡尚斌手持名片向别人介绍自己是武警系统的人,我们为什么不可以这样交待蔡某的身份:‘在蔡某的身上找到印着XXXX字样的名片’?”

从事调查工作的记者,请慎用“据称”。

///

附件一:

(主题)经理摧残卖花女 局长庭长壁上观

(副题)韶关一起恶性强奸案引起各界强烈震动

(A1版)

本报记者

当13岁的卖花女小容带着阳光般灿烂的笑容,推开朝都卡拉OK包厢的门时,她万万没有想到,这竟然是一扇厄运之门:已被酒精与三陪女撩拨得兽性大发的蔡尚斌一把将她拉进卫生间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摧残。而包房内还有几个正同三陪女寻欢作乐的“头面人物”:武警支队队长、法庭庭长、公路局局长……

21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赶到案发地韶关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采访调查。

据了解,20日是星期日,这天中午,据称是广东武警总队指挥学校生产经营系统一个职务为经理的蔡尚斌和湛江市武警支队队长邹国良及两名好友共四人来到韶关,在金都酒楼开房住下。晚上6时多,他们往金叶酒楼赴韶关市郊区公路局局长孔军林为他们设下的晚宴。酒足饭饱后已是8时多,他们回到金都酒店11楼朝都卡拉OK包房唱歌,并叫来了几名三陪女。不久,韶关浈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谢树东也被邀前来,十多人边喝酒边唱歌边寻欢作乐,一片乌烟瘴气。

这时,13岁的卖花女小容拿着鲜花像往常一样走进了这间包房。她的父母都在湖南,她到韶关卖花不到两个月,想为家里减轻点负担。她的身影常常出现在韶关的娱乐场所,曾有一个好心的顺德人给了她钱,劝她不要再去卖花,免得被人欺侮,但她没当回事。而这次,她也不知道厄运正向她降临。

正欲火焚身的蔡尚斌见小容走进来,不由得眼前一亮,罪恶的念头迅即在脑海中生成。他拿出工作证恶狠狠地威胁小容说,我是警察,你不要声张,不然我枪毙了你!不顾小容的反抗与哭叫,他强行将她拉往包房内的卫生间,关上门脱光她的衣服进行摧残。

包房内的一名良心未泯的三陪女见势不妙,马上向楼面部何经理汇报。何经理意识到事态严重,马上赶往包房,但包房的门已被里面一群麻木不仁的人反锁。情急之下,他叫来员工硬是揣开了包房及卫生间的门——此时的小容全身赤裸,而蔡尚斌正从腿上提裤子。他见来了这么些人,并骂骂咧咧若无其事地离开了案发现场。有人向110报警,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向有关人员录了口供。是夜12时,小容被民警与亲戚送往韶关市妇幼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处女膜破裂。

此案在韶关引起强烈震动,各界人士纷纷谴责蔡尚斌的兽行及旁观者的麻木。记者所到之处,知情人及旁观者纷纷向记者反映情况,提供线索。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分局有关人士称,犯罪嫌疑人虽然尚未落网,但不管对方的来头有多大,此案一定会依法来处理。本报也将密切关注此案进展,进行追踪报道。

附件二:

对“韶关卖花女案”报道的几点看法

(原载1998年新快报内部刊物,最近因为社庆被翻了出来,特收入本博,以免流失)

《新快报》创刊以来最“爆棚”的新闻,当数(注:1998年)的头版头条《经理摧残卖花女,局长庭长壁上观》。若干年后,我们要编一部《新快报史》时,不能不为它记上重重的一笔。

作为“韶关卖花女案”后续报道的一名参与者,我想谈几点看法和见闻。

我们需要这样一股锐气

从目前案情的进展来看,《新快报》有关韶关卖花女案报道总体上是成功的:

一、蔡尚斌一番“自辩”之后仍不免被逮捕。这表明《新快报》前一阶段的报道是可信的。我们并没有搞假新闻。

二、《新快报》因此大大扩大了影响。最直接的变化是发行上升,群众来信来电增加,因特网上访问人数激增(由原来的每天几百人增至五、六千人)。我们太需要这样的报道扩大自己的影响了。

据了解,《新快报》并不是读者报料的第一选择,但我们成了第一个报道此事的报纸,并因此获得巨大的社会影响。成功的原因是我们有一股敢于仗义执言的锐气。

敢于打破陈规,是一张新报纸生存的必然要求。《羊城晚报》复刊时,有几宗报道至今仍让人津津乐道,其原因就是这些报道虽然当时是违纪的,但它们披露了群众关注的社会事实,因而获得成功。如关于刘少奇蒙难最后日子的报道。

广州三大报各有与生俱来的社会政治背景——《羊城晚报》曾是中南局的机关报,《南方日报》是省委机关报,《广州日报》是市委机关报。《新快报》有什么呢?一张商业报纸罢了。要树立《新快报》的公信力、权威性,与三大报亦步高亦趋是没有出路的。

 “卖花女案”报道给我们最大启示是:我们需要这样一股锐气!

重大批评报道要谋定而后动

我是赴韶关参与后续报道的,我的感觉是,这样的报道实在困难,因为当时的环境让人几乎无所作为:蔡尚斌在其它报纸上自辩后,事件中的关键人物和单位拒绝接受采访,记者采访被人跟踪,电话反常得让人怀疑已被窃听,住地有人“站岗”……

事实上,本报第一篇报道见报后,继续用大量的版面来强化一个事实:蔡尚斌确实有强奸行为。在其它传媒捣乱的情况下,这样做是必要的,读者也是关注的。当某一事件引起社会高度注时,围绕事件的方方面面,其实者是读者感兴趣的。,以整个头版报道事件的《新快报》在韶关早早就脱销。

如果第一篇报道推出前,我们的记得将所有关健人物和重要部门采访过,掌握实实在在的证据,前线记者也就不会有大起大落、大喜大悲的感触了,后赴韶关的记者也不用处处碰壁。

重大批评报道要谋定而后动,这是“卖花女案”报道重要经验之一。

 “记者的笔是可以杀人的”

这是韶关市委新闻秘书黄云伍对本报记者吐露的肺腑之言。此前,主编许挺斐也一再向我们记者讲述过这样的话,但在当时的环境下,这句话更令人为之震动。

细想确实如此。如果蔡尚斌没犯罪,而我们《新快报》却早早就给他定罪“强奸”,岂不是记者编辑以笔“杀”人;如果蔡尚斌有罪,其它传媒却为他开脱,岂不是记者“谋杀”社会正义;如果卖花女小荣的年龄像有的传媒报道的那样不足14岁,蔡尚斌岂不是起码要被判死刑……

如果我们的记者掂量得出手中笔的份量,也许就不会写出“眼前一亮”这样的词句了。第一篇报道中的许多场景叙述,其实都是有消息来源需要交待的,而我们的记者却把它们处理成直击报道。这些漏洞事后带来不少烦恼。如果我们的记者懂得更客观地叙事,后来我们也许用不着刊登重要更正了——既然蔡尚斌手持名片向别人介绍自己是武警系统的人,我们为什么不可以这样交待蔡某的身份:“在蔡某的身上找到印着XXXX字样的名片”?

批评报道除了真实之外,还要客观。因为我们要让千千万万的读者相信记者采撷到的只是社会事实,而不是完全代替他们下结论。

胆大还须心细

采访“卖花女案”,再次让人休会到批评报道的艰险。

我们的记者多次采访了卖花女小荣的亲戚、报案人之一的Y姐。采访过程中,我们把录音机偷偷放在腿上,将整个采访过程录了下来。谁知道,我们的采访第二天在《羊城晚报》上见报后,她找来一帮记者开“新闻发布会”,声称从没说过那些话,并向到场记者提供了一份亲笔签名的“声明”。

如果我们当时不作录音(这是极其可能的,因为我们当时手中只有一部录音机,却有几个记者同时在不同地方进行采访),这点疏忽很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又一招“杀手锏”。最后让Y姐闭嘴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我们手中的录音。

没胆量是搞不了批评报道的,但同时最好要有点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险意识。在你批评监督别人的同时,别人也在监督着你,等着抓你的大小“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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