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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单权到底归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4-23

  本站律师王思鲁接受媒体采访:

医院处方单权到底归谁?

病人到医院看病很难拿到医生的处方 医院和消委会就处方归属问题各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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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本报记者 周思详

住在素社的梁伯近两年来一直在广州市海珠区一家大医院看心脏病、取药。每一次医生给他诊断完以后,就会交给他一张根本看不懂的处方单:要么龙飞凤舞,根本看不清写的是什么文字,要么全部是些" A BCD"之类的代码。梁伯形容自己看病吃药等于旧时人结婚---盲婚哑嫁有苦说不出,他也从来不敢问医生,谁叫自己不懂医也不懂药呢?

 

有些医院不给病人处方

住在东山的小蔡可就没这么好对付了。他去某三甲医院看病,那医院条件好,医生写处方都用电脑。可医生的处方不是交给他自己带到药房去划价取药,而是直接从医院的局域网上发到了药房里。等小蔡走到药房的时候,药都已经抓好了,药师在他的消炎药上贴了张纸,写着用药方法。小蔡不干了,他问药师要处方,表示自己要依单去朋友开的药房买药。药师回答他说,医院的处方是电子处方,药房没法打印给他,而且处方权是属于医院的,不能给。小蔡马上说:我出钱看病,处方就是我买的,你们这是侵权!

处方权究竟属于谁?这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严格界定的问题,事实上却与黎民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从医院拿出处方十分困难

近两个月广州市内连续开了若干家超低价平价大药房,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关注药价问题。对于不得不看病吃药又囊中不那么富裕的普通百姓来说,为钱包考虑的一个折中选择就是:到医院看病,拿着处方到社会药房去抓药。但很多老百姓有着跟梁伯和小蔡一样的经历:要把处方从医院拿出来还真不那么容易,处方要么是看不懂的文字,要么干脆只有些代号,更有甚者,医生在办公室开了电子处方,从局域网上就直接去了药房,病人根本连处方的影子都没见过……

本报记者走访了各方,一问之下才知道,一个小小的处方,有那么多道理是我们都不知道的:原来医院不出处方有错,病人拿处方外出买药也可能违约!

 

处方应该清楚写在病历上

中山×院肾内科副主任(应本人要求隐名,以 S代替) S医生承认,医院药价确实偏高,但这是由我国医疗制度所决定的。因为医生看病收费很低,医院要生存,只能以药养医。但他认为医院从保护利益出发不把完整处方交给病人是不对的。

他指出,医院不肯交出处方除了经济利益的考虑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恐怕病人持处方到社会药房购药后万一出事,责任无法说清楚,因为很多病人都将服药后产生不良反应归咎于医生。

 S医生认为,无论引用何种法律来论证,处方权都不属于医院,而是属于病人的。 S医生还告诉消费者,即使不给处方,按照医院管理条例,医生都应该把处方完整地写在病历上,如果不这样做,就是彻底的不负责任,病人可以投诉。

 

住院期间外出买药涉违约

消费者持处方到社会药房买药是否就完全正确呢?非也。中山大学法学博士王思鲁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在住院期间,持住院处方去社会药房买药,是涉嫌违约的。

这是因为,消费者一旦住院,因为住院的一切手续等同于双方约定,在住院这个履约过程中,医院要履行医治责任,病人也要履行接受医治的责任。住院处方成为双方契约的一部分,因而消费者的住院用药不在医院药房购买,则涉嫌形成毁约。

对于处方外流后医疗事故责任的问题,王思鲁也给医院出了个主意:即在处方上注明“在患者自行在外购买假劣药、针剂或没有指定护理的情况下造成医疗事故,经医疗机构鉴定,与院方无关,医院无责任。”

 

不给处方违反法例

对于消费者指医院不给处方是侵犯知情权,广州市消委会宣教部主任陈才兴认为病人非专业人士,因而医生没有解释的义务,因而引用此条例比较牵强,但医院不给处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的三条法例。

第一,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嫌垄断。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医院仍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因而不给处方而强制消费者在医院药房取药可以被看作是利用处方产生垄断的行为,医院因此而形成不当收入,获得不正当收益。

第二,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条例。病人得到医生的看病服务时,已经支付了费用,医生提供的是一种有偿服务,处方就是一种特殊商品了,其定义不能再是“知识产权”了,其处置权就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了。而且处方一旦不完整,其功能就可能完全改变了。因此医院不交出完整处方,就涉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第三,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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