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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错了也应有申诉的权利《南方都市报》报道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4-23

  本站律师王思鲁所办案件的报道:

即使错了也应有申诉的权利《南方都市报》报道

南方都市报   2003-07-22 08:36:15

■岭南话题

昨天,广东省举行了一场听证会。但是此听证会非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

这个听证会是“处罚听证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日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定:广州年轻态护肤品公司广告用语有误导消费者之嫌,有关质量“最好”的说法也伤害了同行,属不正当竞争,故对其施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而年轻态不服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所以工商局才组织了此次听证会。

按说,此次听证会本不值得过多关注。但是,正如此案的律师所说,不服工商裁决举行听证会的案例少而又少。这个“少而又少”值得关注,令人思考。为什么明明是自己的权利却不敢主张,以至于“少而又少”?

首先,执法机关的告知义务有没有尽到?说起告知义务,谁都会想起那句著名的“米兰达公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在电影里,我们常常看到司法人员在对嫌疑人说这句公告时,虽然滚瓜烂熟但是却没精打采。显然,这些执法者并不愿意说,但是无可奈何不得不说,因为这是法定的义务。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时,也有告知的义务,而且不论相对人之前知不知道这些权利。但是,遗憾的是,这种告知常常缺位。不知权利,何以主张?解决办法有两条:一、公民和法人认真学习法律,二、执法机关认真尽到告知义务。

第二,行政相对人会不会因为主张权利而被加重处罚?其实,这一点相关法规说得明白极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说: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然而,事实上呢,往往会有一套潜规则:你不是不服吗?有你哭的时候。看我事后怎么收拾你!

执法机关常常把自己的面子放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之上。这个时候,谁还敢主张自己的权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二是执法机关的观念有问题,它是在管制而不是管理,更不是服务。

第三,为什么错了也要有申诉的权利和机会?其实,在申诉之前(自招而不愿申诉的除外),是没有错误的。就像在法院没有判定之前没有罪犯一样。我们姑且认为广东省工商局已经铁证如山,在逻辑上能够200%地认定年轻态有问题,但在没有履行完应有的程序之前,在年轻态还没有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之前,它就是清白的。

执法不能搞有罪推定。只要我认为你错了,就不给你发言的权利了。只要我认为你违章,就可以没有任何通知就把车拖走,就把房子拆了,就把你摊子掀了。如果不经过告知,不经过申诉就可以直接处罚,那世界就不会有任何权利可言了。

法不贵神速。即使错了也给申诉的机会,就会最大限度减少冤案,就会最大限度地现实公正。这是广东省这场听证会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我们不能说,年轻态就一定有问题或者没有问题,但是这个听证会给了相对人申诉的机会,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

但愿申诉者不被加重处罚,但愿这样的“少而又少”从此有所改观。

 

无眠(河南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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