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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之关于公安机关失职、错误关押好人的举报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17
 

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

主办:王思鲁律师、黄春秀律师

关于公安机关失职、错误关押好人的举报

我们怀着沉痛和悲愤的心情写这封信,举报越秀公安分局某派出所、越秀公安分局某大队,失职、未依法调取证据先入为主的思想办案!

 

甚至可能是隐匿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在现在这个舆论广泛公开的社会,希望能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以免事态继续扩大,对社会及政府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201176日凌晨22分,在广州东风东路东峻广场荷里活东门口,有2名被害人被他人用刀捅至重伤,事后现场有人讨论是附近“大塘烧鹅”快餐店的员工作的案。我们的亲人柯某径,刚好在“大塘烧鹅”快餐店做送餐员,被人指认为打架作案者,柯某径于201172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越秀区检察院对柯某径提起了公诉,该案目前仍在越秀区法院审理之中,我们的亲人柯某径自2011721日被拘留至今已一年了!

1、某派出所作为侦查机关,依法负有调查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证据,但是,某派出所的警方,片面听信证人的有罪指控,无视、不理采柯某径无罪的辩解。

柯某径于2011721日被刑事拘留,在此之前的2011719日及更早的日期,警方询问柯某径时其辩解:于201176日凌晨1:30左右,他已从荷里活东酒吧出来,与其另一名男性朋友蔡某军,一同送柯某径的女朋友廖某靖、廖美漫回东风东路780号的宿舍,然后坐在那里的报亭聊天约半小时左右,然后回来路过荷里活东的门口,看见有2人受伤躺在地上。而且,柯某径不在场的证人蔡某军也向警方作出了同样的供述。

那么,根据以上辩解,和警方依法负有的调查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证据的职责,警方在拘捕柯某径之前,就应该去调查东风东路780号至荷里活东沿途的监控录像,查证柯某径的说法是否属实!

我们家属考察过,东风东路780号(即福今路口、东山雅筑小区入口之路口)头顶上就有一个监控录像,从东风东路780号至荷里活东门口,有很多监控录像头!此路段就在某派出所的管辖范围之内!

但是,某派出所片面听信证人的有罪指控,无视、不理采柯某径及证人的无罪辩解,不去调取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监控录像,然后,我们申请调取东风东路780号至荷里活东门口沿途监控录像时,却告知我们:治安监控录像保存期只有15天,录像已经没有了

2、某派出所可能隐匿柯某径无罪的证据!

我们问过行内人士,治安监控录像的保留期限应有一年,至少也有半年,某派出所说,治安监控录像只保留15天!那是无法让人信服的!花大量的成本,花纳税人的钱装满街的治安监控录像保存期只有15天,能起什么安监控的作用!某派出所必须给出说法,为何该路段的监控录像保存期只有15天!!然而他们却不及时去调取!!!

即使只保留15天,那201176日案发直至2011721日将柯某径逮捕,刚好是15天时间,那么,对于其管辖地域范围内的监控录像,保留时间只有15天,侦查机关自然是非常清楚的,逮捕柯某径以前为何不去查实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的证据!!

并且,某派出所在2011719日已经掌握了一切指认柯某径有罪的证人证言,且2011719日柯某径也作出了无罪的辩解,某派出所在2011719日不去调取,在720日仍没有调取,在721日仍然放弃了机会,侦查机关的失职、片面听取有罪证人的指控,以先入为主的办案思想显而易见,导致我们的亲人被错误指控和错误关押!

 

3、某派出所未将对大塘烧鹅员工调查,均不是同案犯证据附卷,再次可能隐匿无罪的证据!

由于案发后现场有人猜测是附近大塘烧鹅员工作案,因此,某派出所一步步将矛头对准柯某径,侦查机关对大塘烧鹅的员工进行了大量调查,都做了笔录,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被抓,没有一个人是共案犯,但侦查机关没有将大塘烧鹅中不存在同案犯的证据、大塘烧鹅没有人参与打架的证据,即对柯某径有利的证据附卷,再次可能隐匿柯某径无罪的证据!

 

4、本案存在很多易于查实真正案犯的线索,但警方抓到一个柯某径就胡乱交差,方未尽职去破案

由于本案是因争夺女子而产生的打斗,打人后打人的男子都逃跑了,但其双方陪同的女子均没有跟着跑,留在现场的女子其一是李海萍,其二是陈某练和李某凤,她们均去警方作了笔录,留在现场的女子与柯某径互不认识!而柯某径的女朋友及其妹妹却不在现场,显然柯某径没有作案的动机,也没有78个人围攻2个人的作案条件。

    存在嫌疑的作案的人,有3拨或4拨,其一为酒吧卡1座的爆牙男等人,其二是李海萍的男性朋友,其三是陈某练李某凤的男性朋友,其四被害人林某强指出打人者“衣服上好像有亮片,闪闪的”,特征非常明显而且独特,那么,穿有亮片的闪光的衣服的柯文浩很有可能也是作案者。

但是,侦查机关没有对该等人员进行侦查!存在未积极破案的严重失职!!

 

     以上问题,必须有所交待!!请有关部门,有关领导予以重视!!

 

                                           举报人:

                                           日期:201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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