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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概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经历了两次修改,分别是《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但犯罪分子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否则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移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由一地运往另一地。收购,是指行为人购买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不包含自买自用。代为销售,代替犯罪分子,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以其他方法,如代为加工、转账、投资经营等。

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只有当本犯构成犯罪(上游犯罪)时,才存在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才成立犯罪,一方面,只需要证明存在上游犯罪即可,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认定。另一方面,本罪是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获利多少、犯罪数额多少,也不是确立本罪的标准。

应当注意,没有妨害司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行为。例如,甲公司收购了他人盗窃的物品后,公司技术人员对物品进行鉴定的行为,不能认为掩饰、隐瞒行为(公司收购行为才构成本罪);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一套房屋以后,丙知道真相但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不属于掩饰、隐瞒行为。

与洗钱罪的关系和区别

两罪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明知犯罪所得,仍然进行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两罪的界限主要在于客体与行为对象上: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双重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管理活动;洗钱罪的行为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本罪的行为对象则包括一切犯罪所得赃物。

量刑标准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量刑标准,根据2017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更细化的标准可参照各地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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