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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广强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职务犯罪辩护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重点业务。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汇集8名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并有专门的行政人员、案件信息采集人员、案例研究专员等配合办理案件。中心内设有业务指导委员会,由具备10年以上刑事业务经验的资深律师担任委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下简称“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专业律师从1998年至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00多起,用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案例。同时,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律师亦致力于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法律方面权威刊物发表实务论文累计超过300篇,已出版专著3部。

概述

行贿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是关于行贿罪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是关于行贿罪处罚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构成

行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主要分为四种:一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 的斡旋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是此时的行为如果构成行贿要求行为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行为人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属于行贿。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是第三百八十九条的犯罪主体,因单位行贿时构成的罪名为“单位行贿罪”,根据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单位行贿之后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才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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