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方式包括以下五种: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但不包括信用凭证。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明知,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一)票据诈骗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上对其使用的金融票据必须是故意且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金融票据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利用金融票据的使用行为,“使用”的含义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假的金融票据炫耀自己的财力,展示给他人看的,则不构成本罪。
3.客观上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公通字[2010]23号”立案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仅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经常会联系在一起,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再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这种情形按牵连犯处理,择一重罪定罪量刑。
四、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规定: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票据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两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辩护律师 金融犯罪 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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