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辩护律师解读《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0-11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标示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进程走进了新的篇章。《意见》全文共计21条条款,归纳起来涉及三大方面的改革,即:对侦查权规范行使的细化规定、加强检察权对侦查权的限制及监督以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精神。笔者将根据上述三大改革,解析《意见》中的亮点。

对侦查权规范行使的细化规定

《意见》第二条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条款对《意见》中关于侦查权行使的规范要求进行了总体概括。

考虑到以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以侦查为中心”的情况较为严重,在审判阶段,依据已搜集的各种笔录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形较多,往往存在不合规范的侦查情况导致随后冤假错案出现的情形,故对侦查的规范,成为《意见》提出的改革方式的首要重点。

《意见》第三条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

近年来,证据的收集规定的问题,一直是司法界研究的热点;同时,由于辩护律师对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以及非法集资犯罪等案件的质证模式、方法日趋完整,故司法鉴定标准及程序问题制度的设立,也逐渐被提上日程。

2016年3月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的各种新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但遗憾的是,由于各类犯罪具有其特殊性,故细化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仍亟待出台;2016年9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日渐增多的储存与电子载体中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提取问题做了规定,意味着对于各项涉及新型载体的证据的收集问题,有了先进的规定。

这些规定也是限制、规范侦查权的关键依据,综合考虑《意见》的出台以及逐步推出的各种细化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对于存在瑕疵甚至不具有证明资格的证据,其审核程序将逐步严格,据以排除的依据也将逐步完善,此举对于“以侦查为中心”的改变以及审判效果实质化将会有重大影响。

《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此条规定系《意见》关于侦查权部分最为新颖的条款。以往尽管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反馈意见已有相关规定,但相对于侦查阶段中审查批捕时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硬性规定,《意见》第六条对于律师意见反馈的保障更为切实、充分。

加强检察权对侦查权的限制及监督

刑事诉讼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便是防止冤假错案,除了在刑事案件源头,即侦查阶段实施相关措施规范侦查活动外,检察权的依法行使,也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关键因素。

除了《意见》前部分关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应相互配合、制约以及实行监督外,《意见》随后部门也对这一精神进行细化。

《意见》第七条规定:“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实务中,大部分案件均会存在一次甚至用满两次的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而两次退查的内容也大体相同。检察机关所期待的希望通过退查而获得的相关材料,也常因时间以及操作难度等原因,而无法获取。明确退查的相关制度,对于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均较大好处: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对于在案证据确无法达到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案件,可以及时根据指引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免在审判阶段因证据问题而承担错案责任;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对退查的限制可以尽早的让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便获得明确结果,从而减少“待审”时间。

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又进入了审判阶段的案件,《意见》亦给出了补救方案:

《意见》第九条规定:“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现阶段,尽管亦存在关于撤回起诉的相关规定,但检察机关在使用该条法条时,往往系迫于无奈而为之,且现在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对于撤回起诉的“可以”以及“应当”情况进行划分。故新制度制定及施行,在规范检察活动的同时,也能保护被告人的相关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精神

对审判问题的规范上,《意见》共计有10条规定,此也反映了《意见》的基调以及改革的决心。笔者主要对如下四个亮点,进行解析:

1.明确对涉及定罪量刑且争议较大的证据进行单独质证

实务中,尤其系对于涉案材料较多的案件,公诉人进行举证时,均采用类别举证、系列举证等方式对多项证据进行综合举证,此举对于部分关键证据,难免存在被淡化、质证不足的影响。故《意见》对此进行重新规定,对于争议较大的证据,应单独进行质证,以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阐述自身观点的权利。

2.规范案件的宣判期限

《意见》对刑事案件的宣判进行了三层次的划分,即对于现阶段正进行试点的速裁案件(不附带民事诉讼),则当庭宣判;对于简易程序的,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其他案件则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此举可让以往诉讼中久拖不决的情况明显减少。

3.重申疑罪从无原则

尽管严格根据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但由于错案责任问题以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常常均采用撤回起诉的方法进行处理。《意见》第十五条对于此现象进行了规范,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阅读量:63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