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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卫一审辩护词(金晓晖律师)

作者:金晓晖 日期 : 2013-04-19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四)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方卫被控故意伤害案

一 审 辩 护 词

安徽百达律师事务所 金晓晖

审判长及各位合议庭成员:

我受安徽百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方卫的辩护人。在此,首先对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含山县人民法院刑庭的各位检察官、法官在我履行律师职务时给予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诚挚的感谢。

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庭审,尤其是控、辩双方在证据质证、法庭辩论后,我发表辩护意见,谈谈我对本案的认识,即:在本案中,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方卫犯有刑讯逼供罪,更谈不上援引该罪法条中致人死亡的条款,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该规定,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在主观上要看其有无逼取口供的故意,客观上要看其有无实行暴力或者实施非肉刑折磨的行为。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审查被告人的主、客观行为的证据

一、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

控方现有的证据除一份

二、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客观上有肉刑或变相肉刑的行为。

在本案中,控方能够出示的所谓证明被告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及点评如下:

(一),所谓瓦斯喷,有李政、潘世讨两人的指控,三个同号房被关押人员见到其身体上有“红肿”“溃烂”并“听说”被喷瓦斯。辩方证据有(1)入所体检未见异常;(2)潘世讨推翻原指控;(3)三名同监人的证词没有身份证号、没有联系方式,又不愿出庭作证。该证词是否是其本人所作无法核实,应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4)警用瓦斯说明对人身体皮肤不能产生伤害:(5)用药记录为医治蚊虫叮咬、皮炎用药,且皮肤溃烂不能使用。

(二),所谓李政被冰冻、被铁棍打,除李政单方指控外,无任何证据支撑。反之,辩方证据有:(1)出入所体检表,体表无异常,无铁棍殴打痕迹。(2)气象资料,当天最低气温4.9度,未达冰点;(3)参与办案的其他民警关于未使用殴打、冰冻的证言。

(三)12月17日潘世讨被逼供。控方的证据没有,而指控人潘世讨全盘否认指控,认为该指控是被检方侦查人员威逼胁迫而作。此外,当天潘世讨出入所体检表也可证明。

(四)12月21日熊军死亡。控方所有证据仅法医二份鉴定和一把被称之为审讯椅物证。法医鉴定熊军死因系“猝死”,但加上了三个附加诱因,即长时间固定体位、饥饿、寒冷。椅子被视为折磨熊军的犯罪工具。辩方证据有:(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和《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第十三条,应该对出所嫌疑人加带戒具,让其坐在专用椅上合法合规;(2)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可以对不老实的嫌疑人加以固定体位约束,时间是一天,可延长至三天,每八小时观察一次等。熊军是在押嫌疑人,让其坐在专用椅上用皮线对其约束没有违反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该专用椅十分简陋,用电线替代约束带也不正规。但是,我们查阅了大量资料,找到了上级公安部门对专用椅的标准。并且从我们提供的央视画面截图和厂家产品的照片,可以看出,各式各样的专用椅的原理基本一致,都是有手铐、脚铐和约束带组成,与祁门县公安局使用的并无差异。要说差别,无非是在材质好坏、高矮宽窄等方面。更要强调的是,公安局统一配发的椅子,因其所谓的不够舒服、坐上去让人难受就要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这无论如何也不符法理和情理;(3)饥饿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有证人证言给熊军吃饭,他不吃。并且,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一顿或几顿饭不吃,在保证饮水的情况下,不存在饥饿问题;(4)所谓寒冷,室内有空调,已被证人所证实。并且,控方并未出示被告使熊军遭受寒冷的工具、手段、过程、时间等可以用于定案的证据,而犯罪手段、犯罪过程是认定犯罪不可或缺的证据;(5)法医鉴定与我们提供的有关室内温度的证据存在矛盾,也未能区分该寒冷的尸体表象是6时以前在室内形成还是6时以后在室外抢救形成。

最后,需要指出:李政在其盗窃案一审判决后,以其受到刑讯逼供为由上诉,黄山中院发回重审后再次被判决构成犯罪,李政再次上述后二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在重审判决及二审裁定中,李政、潘世讨的口供及辨认现场的笔录均被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恰恰证明了被告人在对熊军一伙盗窃犯罪的侦查活动中没有违法。

综上,控方没有指控被告犯有刑讯逼供的直接证据。所谓的间接证据支离破碎,未形成证据链条,更经不起推敲。

所以,在本案中,控方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犯有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宣告被告人方卫无罪。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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