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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反映函(陈焕鹏致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4-14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反映函

致: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我叫陈焕鹏,现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我是洋浦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证人。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年9日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庭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雷庭当庭表示不服,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作为本案的证人,作为一名经检察院拘捕、控告、取保候审的人,作为一名一直身挂罪名的人,检察院至今仍未对本人出具任何书面文件、作出任何合理解释,现特请求检察院给我一个说法。

相信本案的事实检察院已十分清楚。2011年3月我一次正常的出警活动,却被检察院某些人有罪推定为滥用职权,将我拘捕。二十多人轮番对我刑讯逼供,要我指证雷庭打人。在长达50天的日子中,我受尽凌辱和折磨。

最终我没有屈服,在雷庭案一审时拿出铁证,破坏了某些领导精心策划的冤案,导致一审法院只能以“协调”的结果对雷庭定罪免罚。

而海南省二中院没有对雷庭作无罪改判,却发回重审,我认为这既有正确的一面,同时又是逃避责任的做法。这种做法也直接影响到我本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检察院某些人违法办案,导致我至今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虽然名义上还是所长,因被检察院认定为涉嫌犯罪,不能履行正常职责。这对我的工作、生活和个人名誉造成毁灭性打击。

为此,我特请求检察院在查清并正确面对事实的基础上对我个人作出公正的处理。如果我有罪请立即起诉;如果我无罪请立即解除对我的取保候审,恢复我个人名誉,否则我将依法行使控告权,追究违法犯罪之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在洋浦检察院开始被调查。

2010年12月某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检察院的笔录上有反映)中午,洋浦检察院反渎职局吴某辰局长打电话给我,要我去他办公室谈一点事,我就去了。

去了后,我才知道他是问“8月6日”案件的事情,要求我配合做个笔录,命令我将手机关了,上厕所都派人跟着。那天他叫我去时大概中午2点半钟,直到晚上12点作完笔录才让我离开。在我临走时,吴某辰还威胁我说,今天的事儿不能告诉任何人,更不能告诉单位的领导。

当时,给我作笔录的是一个个子高高、戴眼镜的年轻人,因为当时他没有给我出示证件,也没有亮明身份,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

二、在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惨遭刑讯逼供。

下午四点半左右,我和雷庭到了洋浦检察院。有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我们两个分别带上两辆车,离开了洋浦。刚上洋浦立交,他们就要求我把手机关了,大概是下午6点50分左右,我们被带到了昌江县检察院,紧接着他们就把我和雷庭分两个审讯室开始进行讯问。当天洋浦检察院共去了二十几个人,组织对我们两个轮番审讯,我如实回答问题,但是他们并不满意。

那天,几乎是到了昌江,他们就开始对我们分别进行审问了。在笔录上的讯问开始时间明明是晚上7点钟,而吴某辰非让写成晚上10点钟,我提出异议,他却说前面的只是谈话,不能算在讯问时间里。

从那刻起,我便在那间房间艰难的熬了三天。在那三天里吴某辰等二十多个人轮番上阵审讯我,他们轮流休息,休息好了就来审问,不让我离开审讯室,不给洗澡不给刷牙,有时趁他们疲劳时在地板上躺一躺,但是刚刚躺下,就又把我叫起来审讯。

吴某辰诱导我说,你只要承认看到雷庭打人了,看见雷庭叫人下跪了,就没有你什么事儿了,你就可以回去继续当你的所长了。其实,本来也没有你什么事,人家也没有告你,如果不承认看到雷庭打人,即使这件事整不倒你,其他的事情也可以整倒你。

到了11日傍晚时,吴某辰威胁我说:“我现在什么也不问你了,就一点,雷庭叫陈某华下跪,你只能说看见,不能说没有看见,你如果不按我们说的做,我们有办法对付你。”我说:“我要尊重客观事实,我不能说假话,你要怎么对付我,我也没有办法。”

11日晚10点钟左右,我在审讯室里看见两个穿武警制服(其中一个带队的武警是东方边防支队中尉警官王某东)、一个穿公安制服和一个穿便服总共四个人进来。其中一个人问我,你是陈焕鹏吗,我说是,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亮明身份,就给我戴上了手铐,将我背靠起来,拷得特别紧,痛得我当场叫了出来。但是,他们并没有理会,其中,两个穿武警制服的人,一边一个将我的手从后向上反关节提了起来,像是押罪犯一样,痛得我几乎昏厥了过去。这样的情景,以前我只在反映旧社会现实的电视剧里看到过,没想到当时他们就给我这个干了二十八年的人民警察用上了。我当时在想,纵然是罪犯也有自己的尊严,何况这是调查,但是我只能忍,我没有想到人民检察机关能做出这样的事儿来。后来的一个多小时里,我就一直被他们这样押着,我实在受不了,央求他们给我松松,他们不但没松反而拷得更紧了,当时,我痛得直掉眼泪,说实在的,在从警的近三十年里,面对再多的困难,我从来都没有掉过一滴眼泪,后来实在是受不了,我几乎哭着央求他们,再这样搞下去,我的手就要残废了,但是,他们还是无动于衷,带队的检察官借口说,没有带手铐的钥匙,开不了。直到今天,我的手腕还时常麻木。

三、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惨遭牢狱生活。

大概是3月11日晚上11点钟左右,我才知道他们把我押到了东方市检察院,一到那儿,他们就直接将我押到了审讯室。当时,他们看到我的两只手都已经全部成了紫黑色了,并且手腕在流血,才给我松了手铐。

没等我喘口气,就进来一批检察官,对我气势汹汹,不准坐,轮番对我威胁吓唬。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应该是次日的凌晨了,他们给我出示了一张东方市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叫我签字,我就用麻木的手颤抖着在上面签上了我的名字。

接着,像在昌江检察院的那三天一样,他们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轮番审讯,又是三天三夜,不分白天黑夜审讯,让我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最艰难的时候,我甚至多次想到了死,感觉死了才是一种解脱,但是,我转念一想,我还上有老下有小的一大家人,如果我这样不明不白的死,他们怎么办?并且我一名堂堂正正的人民警察,一次正常的执法行为,我没有错,为什么要这样折磨我,我这样死将毁了一世清白,所以,每每在最艰难的时候,我就鼓励自己一定要坚持下去,找回自己的清白。

在东方市检察院,他们大概给我作了10份笔录,其中,大概有五份左右笔录搞了所谓的同步录像。在制作笔录期间,我讲客观事实时,他们就不作记录,而是让我按照他们意思说。为了制作所谓的同步录像,被折磨得几近崩溃的我同意配合他们,被他们强迫他们事先编好的笔录放在面前的桌子底下念,有几次我故意将笔录拿了起来,就是想让镜头记录他们卑鄙无耻的行径。有时候,我在想如果全国的所有的检察机关都这么办案,公正还从哪里来。

在制作同步录像时,他们甚至明着说,不能拿到桌面上让镜头摄到,为了让录像出现破绽,我多次乘他们不注意,故意将笔录纸拿起来,就是想让录像录下来,至少有三次以上的同步录像录下了我故意将材料拿上桌面念的情形。这样事后也有铁证给自己洗脱,那些他们事先编排好的、并不属实的、并不符合我原意的笔录,都是自己在他们折磨之下的无奈之举。

痛苦、无奈、无助,我觉得这样的“配合”,践踏了正义,违背了法律,感觉自己的身心受到了莫大的摧残和侮辱,但是,我又能如何?

在东方市检察院期间,我多次要按照他们的意思自己写交代材料,我就跟他们说,你们老是这样逼着我不尊重事实,最终的结果就是造成冤假错案。期间,我也曾经按照他们的意思写了三四份交代材料,但是,他们最终都不满意。

最后我告诉他们,我讲的事实你们不认可,你们要求我按照你们的意思写我又记不住你们编的那些东西。听到这里,他们就把所有的笔录归结起来进行对照,找出一个合乎他们意思的笔录让我照着抄,但是,我抄了几次,他们还是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我所抄的和笔录上的标点符号都不差,那样很容易露出马脚。

其实,他们真正让我写交代材料的意思是说,检察官作的笔录你日后可以翻供,你自己写的材料怎么翻?刻是,他们哪里知道其实效果还不是一样?我在他们的手里,任由他们摆布,写出来的材料又怎么能代表事实和我真实的意愿呢?

交代材料写了好多次,他们都是不满意。我说我写一张你们拿去给领导看,如果满意我就写下一张,就这样写完了一份。最后,他们还是觉得不满意,似乎也很无奈,实在没有办法了,他们就总结前后笔录后,让一名叫蒋向阳的检察官以我的名义写了一份交代材料让我抄,无奈的我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抄了,但是,我趁他们不注意,从七八张材料纸中藏了一张在自己的鞋里,以便日后洗脱我的不白之冤。现在这张蒋向阳的手写材料原件我已作为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证据当庭提交法庭保存。这次抄完之后,他们才勉强满意,不再要求我写所谓的交代材料了。

以上就是检察院某些人对我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让我屈打成招,蒙受不白之冤的真实过程。我以上所述情况完全属实,请检察院正确面对事实,依法调取证据,还原事实真相,还我个人清白。

我要强调的几件事

一、洋浦检察院开始一直没有给我任何的法律手续,直到2011年3月20日左右,洋浦检察院的吴某辰到东方市检察院找到我,让我补签3月8日的《询问通知书》,我拒绝签字。我说如果要签,只能签当天的日期,要实事求是。当时正在审讯我的一个姓李的检察官反复要求我签字,但是我最终没签。可是,吴某辰还是不走,这时卢副检察长正好过来巡视,感觉不妥,就跟他们说不签就算了,他们才走了。

二、2011年3月12日,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才第一次给我一份询问通知书。3月14日,他们强迫我写下字据,自愿留在东方市检察院审讯室,接受他们的监视居住。没办法我只能按照他们说的做,但凡正常的人谁会愿意接受监视居住,何况是在审讯室。东方市检察院一直将我拘押在这间审讯室,直到4月29日取保候审才放回。东方市检察院这种违法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三、庭审前被检察官威胁。2011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我接到检察院主管本案的卢副检察长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去儋州市那大镇有事要谈。我正准备赶往那大,此时他又给我打电话说,不用去那大了,改在洋浦立交见面。由于我当天值班,离开洋浦要向领导汇报,因此我就向洋浦公安局黄秀山政委汇报。他批假并安排办公室的杨卫力警官送我到洋浦立交。出发时,卢副检察长又打电话给我,催我快点儿。大概是11时30分,我和杨卫力赶到了洋浦立交,与早已等在那里的卢副检察长见了面,接着他叫我上了他的车,让和他同行的那个人下车在外面等。他对我说,过两天你出庭作证,重点是要说清楚,你从加勒比下来时看到的情况,我说一定客观的如实回答。他又说,你的朋友、战友都很关心你,你要为自己多想想,争取得到从轻处理。说完后,他还特意问,你来时跟领导说了吗?我说,我值班出来必须向领导请假。他说,我叫你出来这件事你不该跟领导讲。

四、请重视本人提供的证明遭遇刑讯逼供的证据。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开庭,我在庭审时指控检察人员在取证时存在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当庭出具了检察人员替代我所编造的“亲笔供词”以及由检察院提供的有我签字确认的讯问笔录。我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做的最后一份讯问笔录的最后一句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中的‘不’字清晰可见。而且这份讯问笔录中,我明确说到:“我以上所说的跟以前我所说的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的为准”。(见至15时11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对陈焕鹏的讯问笔录第22页)也即是包括我这份讯问笔录在内的所有讯问笔录,检察院办案人员所记录的与我所讲的根本不一样。

五、本人被非法拘禁五十天。2011年12月9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洋浦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吴某辰面对记者调查明确说“陈焕鹏是证人而非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相关人员明知雷庭不构成犯罪,却将我关押五十天,对我逼供诱供,要求我承认见到雷庭打人。既然检察院对我没有立案,那即意味着我作为证人却被检察院非法拘禁五十天。

六、我的取保候审仍未被解除,虽然名义上还是所长,却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我的工作、生活与案发前都有天壤之别。然而,对我刑讯逼供的检察院某些人一个都没有受到追诉。

以上所述也完全属实。

检察院本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制止滥用职权的行为,可是检察院某些人却滥用手中的权力,对我非法关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对我的身体、精神造成巨大的伤害,对我的名誉和尊严造成极大的损害,对此我深感痛心。

为了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我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以下请求:

第一,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因本案与检察院、与本人都密切相关,请求检察院依法允许并保障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请求检察院注意,重视检察院某些人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证据事实。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1年9月14日开庭,我在庭审时指控检察人员在取证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当庭出具了检察人员替代我所编造的“亲笔供词”以及由检方提供的有我签字确认的讯问笔录。我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做的最后一份讯问笔录的最后一句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中的‘不’字清晰可见。而且这份讯问笔录中,我明确说到:“我以上所说的跟以前我所说的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的为准”。(见2011年4月28日11时42分至15时11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对陈焕鹏的讯问笔录第22页)也即是包括我这份讯问笔录在内的所有讯问笔录,检察院办案人员所记录的与我所讲的根本不一样。

请求检察院依法向法庭出示以上证据,并允许本人就检察院某些人的上述违法犯罪事实向法院作专门陈述。

第三、请求检察院依法协助东方市人民法院调取由海南省公安厅和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以及海南省政法委组织的两个调查组(东方市和洋浦开发区)的两份调查报告,以证明检察院某些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违法犯罪事实。

第四、请求检察院就检察院某些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行为向法院和我本人作出专门解释。

第五、请求检察院依法追究本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对我违法立案、欲加之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请求检察院依法向本人解释我至今被取保候审的原因,明确告知本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构成犯罪的证据何在,并依法提出法律和事实依据,如果事实和法律依据都不成立请求检察院依法尽快对我的取保候审予以解除,并及时恢复我的个人名誉,还我清白,否则本人将依法行使控告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和请求,尊请考虑!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反映人:陈焕鹏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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