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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函(陈焕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3-05
 

控告函

控告人:陈焕鹏,中共党员,男,汉族,湖南汉寿县人。某年1210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8310月入伍,在部队期间,因抢险救灾、破获重大案件、制服持枪歹徒等优秀事迹多次立功受奖。在洋浦边防支队干冲边防派出所担任所长期间,带领全所官兵创建一级公安派出所,该所被共青团中央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2006年副团级转业,现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一级警督,曾被公安部评为先进个人。身份证号:4603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 XXXXXXXX

被控告人:洋浦人民检察院反渎职局吴某辰局长、东某市人民检察院李某舜、李某创和蒋某阳等检察官(见附件一)

请求事项:对被控告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妨害作证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证据材料见附件二、三)

事实和理由:

那次正常的执法

   2010年8月6我在派出所值班,当晚22时许,我接到在辖区巡查的联防队员羊某相和王某福的报告:说有两伙人持刀在金港湾娱乐会所侧面的一家网吧门口准备打架,由于情况紧急,我一边下楼一边电话请示当班的局领导寻某龙副局长,请求派防暴队增援,约五分钟我就驱车赶到海关门口。在场的羊某相指着对面的网吧门口处说,就是站在那里的这两伙人准备持刀打架,我一眼看过去确实有十几个人神情非常紧张,我就把车开了过去。他们看到了我们就慢慢散开,其中有几个人分别乘两辆摩托车匆匆忙忙离开了现场,我就开车尾随跟踪,并及时用手机与防暴队带队的民警雷庭取得联系,告知这伙人的行驶路线。

5分钟后,这两辆摩托车就开到了普瑞菜市场南门口停了下来,乘车的几个人(大概是五人)径直就上楼去了加勒比KTV。此时,雷庭带着防暴队员也同时赶到了现场。因为考虑这伙人带有凶器,一旦打架将会轻则致伤,重则致死,为了及时制止打架斗殴,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的情况发生,经我和雷庭简单商议后,人员进行了分工,由我带几名防暴队员到楼上KTV盘查,雷庭带其他的防暴队员在楼下对现场进行警戒,重点是对我们刚跟踪到此的这两辆摩托车的人员一旦出现要重点盘查。

分工完后我就带几名防暴队员上楼了。经过详细检查没有发现可疑情况,约10分钟后我就带防暴队员下来。下楼后我看见有一伙人冲进防暴队设置的警戒线并与防暴队员发生了冲突,双方相互拉扯,现场十分混乱。为了不让事态扩大,我反复做劝导工作,并强调:我们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请大家配合,但现场闹事的人员大多是喝了酒,有几个已经处在醉酒的状态,根本不听劝告。

此时,现场的群众越聚越多,有的跟着起哄,场面更加混乱,在这危急时刻,我见雷庭带领防暴队员及时果断地将几个冲进警戒线的人员带离了现场,事态平息后我就回派出所继续值班,10多分钟后防暴队将4名嫌疑人员带到了派出所,我及时安排值班民警王某壮组织进行调查,批评教育后于次日0时许放人。

当日凌晨30分钟许,我又接到110电话指令:要求立即赶往防暴队出警,随即我与王某壮、王某家等人驱车前往防暴队。到达防暴队后看见防暴队门口停了几台车并有十几个人围堵防暴队大门,其中还有一个人(事后了解是陈某华,当时有人拍了照片,已附卷)还坐在门口正中央,撒泼耍赖,防暴队的民警李宏在现场反复做劝导工作,告诉他们有什么事情明天找局领导反映,防暴队在值班备勤,家属院里还住了很多民警及家属,你们这样做影响了我们的正常值班和休息。见他们不听劝阻,我也反复给他们做劝导工作,可他们不但不听反而还变本加厉,打电话称叫全村的人来围攻防暴队。见情况不妙,我及时将现场的情况向寻某龙副局长做了汇报。

凌晨2时许,寻某龙副局长赶到了现场。经劝导工作无效后下令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防暴队迅速处置,制服了现场闹事人员,并带到派出所。期间,他们极不配合,用肢体抗拒防暴队员执法。带到派出所后,我立即组织全所民警连夜调查取证,最后经认真调查取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场带头闹事的首要分子依法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黑暗的开始

201012月某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检察院的笔录上有反映)中午,洋浦检察院反渎职局吴某辰局长打电话给我,要我去他办公室谈一点事,我就去了。

去了后,我才知道他是问“86日”案件的事情,要求我配合做个笔录,命令我将手机关了,上厕所都派人跟着。那天他叫我去时大概中午2点半钟,直到晚上12点作完笔录才让我离开。在我临走时,吴某辰还威胁我说,今天的事儿不能告诉任何人,更不能告诉单位的领导。

当时,给我作笔录的是一个个子高高、戴眼镜的年轻人,因为当时他没有给我出示证件,也没有亮明身份,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

在昌某县人民检察院惨遭刑讯逼供的三天三夜

38下午四点半左右,我和雷庭到了洋浦检察院。有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我们两个分别带上两辆车,离开了洋浦。刚上洋浦立交,他们就要求我把手机关了,大概是下午650分左右,我们被带到了昌某县检察院,紧接着他们就把我和雷庭分两个审讯室开始进行讯问。当天洋浦检察院共去了二十几个人,组织对我们两个轮番审讯,我如实回答问题,但是他们并不满意。

那天,几乎是到了昌江,他们就开始对我们分别进行审问了。在笔录上的讯问开始时间明明是晚上7点钟,而吴某辰非让写成晚上10点钟,我提出异议,他却说前面的只是谈话,不能算在讯问时间里。

从那刻起,我便在那间房间艰难的熬了三天。在那三天里吴某辰等二十多个人轮番上阵审讯我,他们轮流休息,休息好了就来审问,不让我离开审讯室,不给洗澡不给刷牙,有时趁他们疲劳时在地板上躺一躺,但是刚刚躺下,就又把我叫起来审讯。

吴某辰诱导我说,你只要承认看到雷庭打人了,看见雷庭叫人下跪了,就没有你什么事儿了,你就可以回去继续当你的所长了。其实,本来也没有你什么事,人家也没有告你,如果不承认看到雷庭打人,即使这件事整不倒你,其他的事情也可以整倒你。

到了11日傍晚时,吴某辰威胁我说:“我现在什么也不问你了,就一点,雷庭叫陈某华下跪,你只能说看见,不能说没有看见,你如果不按我们说的做,我们有办法对付你。”我说:“我要尊重客观事实,我不能说假话,你要怎么对付我,我也没有办法。”

11日晚10点钟左右,我在审讯室里看见两个穿武警制服(其中一个带队的武警是某边防支队中尉警官王某东)、一个穿公安制服和一个穿便服总共四个人进来。其中一个人问我,你是陈焕鹏吗,我说是,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亮明身份,就给我戴上了手铐,将我背靠起来,拷得特别紧,痛得我当场叫了出来。但是,他们并没有理会,其中,两个穿武警制服的人,一边一个将我的手从后向上反关节提了起来,像是押罪犯一样,痛得我几乎昏厥了过去。这样的情景,以前我只在反映旧社会现实的电视剧里看到过,没想到当时他们就给我这个干了二十八年的人民警察用上了。我当时在想,纵然是罪犯也有自己的尊严,何况这是调查,但是我只能忍,我没有想到人民检察机关能做出这样的事儿来。后来的一个多小时里,我就一直被他们这样押着,我实在受不了,央求他们给我松松,他们不但没松反而拷得更紧了,当时,我痛得直掉眼泪,说实在的,在从警的近三十年里,面对再多的困难,我从来都没有掉过一滴眼泪,后来实在是受不了,我几乎哭着央求他们,再这样搞下去,我的手就要残废了,但是,他们还是无动于衷,带队的检察官借口说,没有带手铐的钥匙,开不了。直到今天,我的手腕还时常麻木。

在东某市人民检察院惨遭刑讯逼供的牢狱生活

大概是311日晚上11点钟左右,我才知道他们把我押到了东某市检察院,一到那儿,他们就直接将我押到了审讯室。当时,他们看到我的两只手都已经全部成了紫黑色了,并且手腕在流血,才给我松了手铐。

没等我喘口气,就进来一批检察官,对我气势汹汹,不准坐,轮番对我威胁吓唬。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应该是次日的凌晨了,他们给我出示了一张东某市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叫我签字,我就用麻木的手颤抖着在上面签上了我的名字。

接着,像在某江检察院的那三天一样,他们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轮番审讯,又是三天三夜,不分白天黑夜审讯,让我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最艰难的时候,我甚至多次想到了死,感觉死了才是一种解脱,但是,我转念一想,我还上有老下有小的一大家人,如果我这样不明不白的死,他们怎么办?并且我一名堂堂正正的人民警察,一次正常的执法行为,我没有错,为什么要这样折磨我,我这样死将毁了一世清白,所以,每每在最艰难的时候,我就鼓励自己一定要坚持下去,找回自己的清白。

在东某市检察院,他们大概给我作了10份笔录,其中,大概有五份左右笔录搞了所谓的同步录像。在制作笔录期间,我讲客观事实时,他们就不作记录,而是让我按照他们意思说。为了制作所谓的同步录像,被折磨得几近崩溃的我同意配合他们,按照他们强迫的,把他们事先编好的笔录放在面前的桌子底下念,有几次我故意将笔录拿了起来,就是想让镜头记录他们卑鄙无耻的行径。有时候,我在想如果全国的所有的检察机关都这么办案,公正还从哪里来。

在制作同步录像时,他们甚至明着说,不能拿到桌面上让镜头摄到,为了让录像出现破绽,我多次乘他们不注意,故意将笔录纸拿起来,就是想让录像录下来,至少有三次以上的同步录像录下了我故意将材料拿上桌面念的情形。这样事后也有铁证给自己洗脱,那些他们事先编排好的、并不属实的、并不符合我原意的笔录,都是自己在他们折磨之下的无奈之举。

痛苦、无奈、无助,我觉得这样的“配合”,践踏了正义,违背了法律,感觉自己的身心受到了莫大的摧残和侮辱,但是,我又能如何?

在东某市检察院期间,我多次要按照他们的意思自己写交代材料,我就跟他们说,你们老是这样逼着我不尊重事实,最终的结果就是造成冤假错案。期间,我也曾经按照他们的意思写了三四份交代材料,但是,他们最终都不满意。 

最后我告诉他们,我讲的事实你们不认可,你们要求我按照你们的意思写我又记不住你们编的那些东西。听到这里,他们就把所有的笔录归结起来进行对照,找出一个合乎他们意思的笔录让我照着抄,但是,我抄了几次,他们还是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我所抄的和笔录上的标点符号都不差,那样很容易露出马脚。

其实,他们真正让我写交代材料的意思是说,检察官作的笔录你日后可以翻供,你自己写的材料怎么翻?刻是,他们哪里知道其实效果还不是一样?我在他们的手里,任由他们摆布,写出来的材料又怎么能代表事实和我真实的意愿呢?

交代材料写了好多次,他们都是不满意。我说我写一张你们拿去给领导看,如果满意我就写下一张,就这样写完了一份。最后,他们还是觉得不满意,似乎也很无奈,实在没有办法了,他们就总结前后笔录后,让一名叫蒋某阳的东某检察院检察官以我的名义写了一份交代材料让我抄,无奈的我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抄了,但是,我趁他们不注意,从七八张材料纸中藏了一张在自己的鞋里,以便日后洗脱我的不白之冤。现在这张蒋某阳的手写材料原件我已作为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证据当庭提交法庭保存。这次抄完之后,他们才勉强满意,不再要求我写所谓的交代材料了。

我要强调的几件事

一、洋浦检察院开始一直没有给我任何的法律手续,直到2011320日左右,洋浦检察院的吴某辰到东某市检察院找到我,让我补签38日的《询问通知书》,我拒绝签字。我说如果要签,只能签当天的日期,要实事求是。当时正在审讯我的一个姓李的检察官反复要求我签字,但是我最终没签。可是,吴某辰还是不走,这时东某检察院卢副检察长正好过来巡视,感觉不妥,就跟他们说不签就算了,他们才走了。

二、2011312日,东某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才第一次给我一份询问通知书。314日,他们强迫我写下字据,自愿留在东某市检察院审讯室,接受他们的监视居住。没办法我只能按照他们说的做,但凡正常的人谁会愿意接受监视居住,何况是在审讯室。东某市检察院一直将我拘押在这间审讯室,直到429日取保候审才放回。东某市检察院这种违法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三、2011910日上午930分左右,我接到东某检察院主管本案的卢副检察长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去儋州市那大镇有事要谈。我正准备赶往那大,此时他又给我打电话说,不用去那大了,改在洋浦立交见面。由于我当天值班,离开洋浦要向领导汇报,因此我就向洋浦公安局黄某山政委汇报。他批假并安排办公室的杨某力警官送我到洋浦立交。出发时,卢副检察长又打电话给我,催我快点儿。大概是1130分,我和杨某力赶到了洋浦立交,与早已等在那里的卢副检察长见了面,接着他叫我上了他的车,让和他同行的那个人下车在外面等。他对我说,过两天你出庭作证,重点是要说清楚,你从加勒比下来时看到的情况,我说一定客观的如实回答。他又说,你的朋友、战友都很关心你,你要为自己多想想,争取得到从轻处理。说完后,他还特意问,你来时跟领导说了吗?我说,我值班出来必须向领导请假。他说,我叫你出来这件事你不该跟领导讲。

四、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于2011914日开庭,我在庭审时指控检察人员在取证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当庭出具了检察人员替代我所编造的“亲笔供词”以及由检方提供的有我签字确认的讯问笔录。我在东某市人民检察院做的最后一份讯问笔录的最后一句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中的‘不’字清晰可见。而且这份讯问笔录中,我明确说到:“我以上所说的跟以前我所说的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的为准”。(见20114281142分至1511分,东某市人民检察院对陈焕鹏的讯问笔录第22页)也即是包括我这份讯问笔录在内的所有讯问笔录,检察院办案人员所记录的与我所讲的根本不一样。

五、2011129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无视、回避和忽略了很多证据事实。

1.一审判决回避了检察院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证据事实。我在庭审时指控检察人员在取证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当庭出具了检察人员替代我所编造的“亲笔供词”以及由检方提供的有我签字确认的讯问笔录。检察院刑讯逼供铁证如山,而一审判决直接无视此事。

2.一审判决无视了我出具的检察人员编造亲笔供词等有利于辩方的证据事实(已经经过质证)。

3. 一审判决回避了检察院隐匿关键证据的事实。庭审中播放的检察院对我的一小节同步审讯录像后,在辩护人多次申请、审判长亦要求检察院提供同步审讯录像的情况下,检察院至今仍然拒绝向法院移送。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意图掩盖本案关键证据的违法性,一审判决也无视辩方提出的调取同步审讯录像的申请。

4. 一审判决忽略了辩方提出的“本案关键证据是非法取得,本案大量证据都必须予以排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此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检察院相关人员所获得的大部分证据(包括所有我的讯问笔录)当属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一审判决回避了此事。

5. 东某市人民检察院蒋某阳等检察官对我取证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作证罪。对此事我将进一步控告相应检察人员,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2011129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洋浦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吴某辰面对记者调查明确说“陈焕鹏是证人而非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相关人员明知雷庭不构成犯罪,却将我关押五十天,对我逼供诱供,要求我承认见到雷庭打人。既然检察院对我没有立案,那即意味着我作为证人却被检方非法拘禁五十天。

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我是一名有着二十几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是一名有着二十八年从警经历的执法者,我对党的信念、对法治的信念不仅不会因为这件事受到丝毫的动摇,相反更加坚定,我坚信这些执法犯法、肆意侵犯人权、故意破坏共产党执政根基的蛀虫一定会受到法律和党纪的追究!我也相信,只要相关部门和领导对党还有信仰、对法律还有敬畏、对人性还有良知,就一定能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还原事实真相,做出正确的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被控告人严重违法办案,已存在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妨害作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控告人请求相关部门和领导能主持正义,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控告人一个公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陈焕鹏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

附件:一、被控告人吴某辰、李某舜、李某创、蒋某阳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各一份;

      二、其它证据材料见东某市人民检察院和东方市人民法院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卷宗;

      三、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四、东方市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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