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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函(雷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3-05
 

控 告 函

控告人:雷庭,男,29岁,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大队民警,二级警司,副主任科员,中共党员。身份证号:43072119XXXXXXXX。控告人于2011129日被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非法拘禁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被控告人:洋浦人民检察院吴某辰等检察官、东某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检察官

请求事项:

对被控告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证据材料见附件一、二)

事实和理由:

一、201138日下午5,控告人被洋浦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带到昌某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控告人在洋浦开往昌江的车上被强行搜掉随身物品。在搜身和带离过程中洋浦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均未说明理由和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二、到达昌某县人民检察院后,控告人被包括被控告人在内的检察院有关人员2人一组轮流看守和审讯,不让睡觉和吃饭。在讯问的时间段上,被控告人都是选择凌晨才开始问话,一问话就持续十几个小时。被控告人还存在诱供和逼供行为:在问话时反复要控告人承认在派出所打人以及在派出所参加审讯等根本就不存在的行为。在讯问期间,对于控告人的如实陈述,被控告人区别对待,只要有利于控告人的陈述,就不予记录,不利的陈述,反而就重点记录并加以更改。

三、从38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起,直至310,被控告人才向控告人宣读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决定书。控告人当即提出控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不应立案,并要求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均被拒绝。

四、整个讯问持续了76夜,从38开始到314日下午4才结束。省检察院、省检第二分院,洋浦检察院以及东某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轮番对控告人进行审讯,不让控告人睡觉,有时候,控告人实在忍不住打个盹,就被他们用手打和脚踢,有时候还被双手反铐罚站。在整个审讯过程中,被控告人一直要求控告人承认201086日晚上的出警是私自出警,并在出警现场和防暴队(二次)殴打无辜人员,还参与了在派出所的审讯和刑讯逼供,并和公安局的领导以及派出所的干警密谋,将两名无辜人员行政拘留。在多次拒绝承认这些不存在的事实后,被控告人开始做控告人的思想工作,说检察院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叫我不要给公安局的领导承担责任,只要我将领导的事情说出来,就可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特别是310日晚上的时候,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有一个姓冯的副局长和控告人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谈话。冯副局长一见面,就对控告人和防暴队进行攻击,说什么根据他在洋浦的调查,防暴队连国民党的部队都不如,一出警就带个面罩,像黑社会,还说洋浦的老百姓一看到防暴队出警就说是黑社会的来了。冯副局长还说控告人只要一出警就打人,没有哪次出警没有打人的,还说整个洋浦的老百姓都知道控告人我喜欢打人(而控告人调到防暴队刚好一个月,出警只有几次,之前一直在派出所干社区民警,洋浦认识控告人的人并不多)。

冯副局长还说这次抓我来,是经过我们省厅领导批准的,说是我们贾某军厅长和厅党委成员都看到了相关视频资料,贾厅长亲自要求严肃查处洋浦相关人员,并在全省公安系统内把洋浦防暴队当反面典型进行学习。冯副局长叫控告人不要心存幻想,不要以为会有谁会出面为我们求情,还说这个案件不是你一个人的事情,你们公安局的领导和民警勾结在一起,为了掩盖防暴队打伤人,就将两个伤情严重的人员拘留,你们是无法无天,到时候连我们公安局的领导都会抓。如果控告人承认了的话,他就会帮控告人搞个取保候审。而在这之前,冯副局长并没有和控告人有过任何接触,也没有问过任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冯副局长对控告人和防暴队这种先入为主的偏见确实让人震惊,也很难让人相信他作为上级检查机关的领导能对整个事件有一个公正的调查。

当时控告人还没有明白冯副局长为什么说出上述那番话,从后来的讯问内容看,在我的案件还没有立案的时候,所有的办案思路和原则都是以冯副局长这番话为指导确定下来。难怪东某市检察院有一个检察官在审讯过程中说我们也知道你的事情有很多内幕,我们也是按领导要求办事,你不要怪我们之类的话了。

五、312日下午18时,东某市人民检察院才向控告人宣读了刑事拘留通知书。314日下午才被送往东方市看守所羁押。在7天的时间里,控告人多次表达了要休息和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检察官都不予理会,还有个别领导特别要求下半夜要将空调温度调低,不准让控告人打盹,要一直和控告人我说话。

六、在讯问过程中,控告人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相关情节和证人,并请检察官去进行调查,可他们对这些提供的相关情况和证人不予理会,并说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根本不需要调查。

七、201086日晚上的出警仅仅是控告人和防暴队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进行的一次极其简单的执行公务活动,从将四名人员从现场带离到交由派出所处理,整个过程几乎完全符合我们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相关操作规程。

八、2011年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1129日宣判的(2011)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见附件三)认定控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是平衡各方利益,“协调”的结果,控告人不服此判决。

综上,被控告人明知控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却采用犯罪手段打击控告人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在审讯过程中一直不让睡觉,多次对控告人刑讯逼供,逼迫控告人承认不存在的相关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和刑讯逼供罪。在此控告人请求上级部门和领导能主持正义,依法将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查清事实,还控告人一个公道,以维护广大公安干警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公安部

控告人:雷庭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一、证据材料见东某市人民检察院和东方市人民法院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卷宗;

二、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三、海南省东方市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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