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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何时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1-29

 

刑讯逼供何时休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邹旴旸

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相似事件层出不穷,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此次的海南雷庭案一经曝光,举国哗然。民警雷庭正常出警执行任务,时隔5个月反而被检察院以滥用职权(后改为非法拘禁)而刑事拘留并随后逮捕。但此次聚焦点并不是公检两家的反目成仇,而是检察院在办理此案中存在的刑讯逼供。据相关证据材料反映,检察人员2人一组对雷庭轮流审讯,不让睡觉和吃饭,每天连续问话长达十几个小时,期间还存在诱供和逼供行为;整个讯问持续了7天6夜,检察人员对雷庭动辄手打脚踢,一直要求雷庭承认他的执行公务是私自出警;除此之外,更有典型的变相刑讯逼供……这样的行为数不胜数,实在令人发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按照此规定,雷庭案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由检察院一手包办,这无可厚非。但检察院在办理雷庭案中竟然使用刑讯逼供如此卑劣的伎俩,顿时点燃了全国人民的怒火。自己一边在暗地里做这种勾当,却一边高呼着要处理别人,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何况还要安上个“莫须有”的罪名?

检察院之所以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弃法制于不顾,知法犯法刑讯逼供,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的第18条。检察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的犯罪仍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形象地说,检察人员一家亲,大家关起门来,刑讯逼供放胆去做,反正从立案、侦查、起诉都是自家人在做事。等到案件走到审判阶段的时候,也不怕当事人当庭翻案,搞不好还要加上一条“态度恶劣拒不认罪,请求法院从重处理”的公诉意见。因此,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检察院敢于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任何违法的操作都能得到掩盖。“权利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膨胀的恣意妄为”,这个关键点不解决,检察院大可放心去做,刑讯逼供亦永无休日。

此外,我们要清楚地看到,不仅是检察院的刑讯逼供难以遏制,公安机关同样存在刑讯逼供,但公安机关有检察院来监督,多少有一些顾忌。例如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逮捕以及两次提审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使犯罪嫌疑人有冤可伸。可见,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可以被监督被披露,尚有法可依。而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没有人能监督它的自侦活动。如果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的话,竟是由其自己监督自己,这样的监督方式合理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这不得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

再者,刑讯逼供的存在本来就是侵犯人权的,本就是犯罪行为,是司法工作人员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而在保障人权之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刑讯逼供亦变得十分敏感。检察院公然挑衅法律,实施刑讯逼供,折射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现在的法律有漏洞,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换句话说,我们应思考的课题是:如何规范法律以减少刑讯逼供。

康德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法律法则”,立法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现正值刑诉法第二次大修之际。我们呼吁,修改刑诉法第18条和第43条,完善刑讯逼供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在立法上使得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让公检法三家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使一切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无所遁形,这样才能真正从根源上遏制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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