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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向司法公正的冷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1-29

 

射向司法公正的冷箭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邹旴旸

时下,海南雷庭案正引起全国的广泛关注。2010年8月6日晚,海南省洋浦区公安局民警雷庭在依法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将拒不接受盘查、阻挠闹事的可疑人员陈国华等四人依法进行制服,带回公安局,之后对四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放回。不料,次日凌晨,陈国华即带领10余人开着三辆车围堵公安局大门。在威胁未果后陈国华等人联名向洋浦区检察院和海南省公安厅等单位写信投诉雷庭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殴打行为致其受伤。2011年3月7日,洋浦区公安局纪委对陈国华反映的雷庭“滥用职权”一事调查后得出结论认为,陈国华等人的控告并不成立,雷庭等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本以为此事就此尘埃落定,怎想,就在公安局调查结论出来后第二天,洋浦区检察院即带走雷庭配合调查。雷庭本是依法执行公务之举,谁知转眼之间,却被检方指控涉嫌滥用职权(后改为非法拘禁)而刑事拘留,并于3月25日将其逮捕。雷庭案可能是中国首例公安干警依法履行公务,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却被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推向审判台的案件。

我们正处在一个改革的时代,我们正处在一个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时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作出的每一个举措无不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说,“公正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海南雷庭案之所以引起全国的广泛关注,正凸显了在迈向法治中国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保障司法公正这样一个大命题。作为法律人,我认为只有保证检察院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使得结果公正、司法公正。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从雷庭案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在程序上有五大违法之处,恣意践踏法律,就似四支冷箭,射向司法公正。

其一,非法拘禁之箭。2011年3月8日检察院从洋浦带走雷庭到昌江县,没有办任何手续,将雷庭拉上车即对其搜身、关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直到2011年3月9日才以滥用职权罪立案,典型的先抓人后立案,程序违法。因此,检察院3月8日对雷庭人身自由的剥夺应属非法拘禁。

其二、滥用职权之箭。检察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却直到3月12日才刑事拘留,从立案到刑拘已超过48小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有甚者,检察院3月12日对雷庭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3月14日才将其送进东方市看守所,中间有三天时间,也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滥用职权,恣意妄为。

其三、刑讯逼供之箭。检察院在违法羁押雷庭的六天时间里,检察人员2人一组对雷庭轮流审讯,不让睡觉和吃饭,每天连续问话长达十几个小时,期间还存在诱供和逼供行为;整个讯问持续了7天6夜,检察人员对雷庭动辄手打脚踢。典型的变相刑讯逼供。

其四、伪造证据之箭。检方在讯问雷庭案中的关键证人陈焕鹏时,检察人员早已亲笔拟好以便让陈焕鹏照抄的交代材料。这样的侦查、这样的取证方式,完全弃我国法制于不顾,藐视法律。司法工作人员公然伪造证据,已触及我国刑法第307条第3款。

其五、干扰司法独立之箭。前期雷庭案在未移送法院起诉时,和现在在法院未宣判时,检察院都向新闻媒体刊发新闻通稿,故意控制舆论,混淆视听,干扰法院公正判决,严重违法中央政法委有关纪律要求。

由此可见,检察院态度何其恶劣,影响何其深远。这样赤裸裸的程序违法如果得不到纠正得不到惩处,对全国政法系统都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

此时正值《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之际,如何确保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严格公正、依法办事是十分实际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该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知法犯法枉法办事。

此次正是有了正义的媒体将此事披露,才让一位正直的民警因为正常出警反被冤枉的事情重见天日。而我们要看到的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程序上尚不能维护法律的实施,如何期望其能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再者,检察机关该由谁来监督,就算是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公诉方,检察院的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违法之处也得不到应由的惩罚。这都是我们法律人应该反思的问题。

“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检察院真正遵守刑事诉讼法,保证程序公正,才能使司法公正的实现有了前提,才能保证我国不断向法治社会迈进。作为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要被反诬为滥用职权,民警尚不能自保,让民警以后如何正常执法,如何期望民警以后能保护人民?不敢想象,民警不作为我们的社会将变成怎样。现雷庭案已一审结束,我们期待一个公正的判决,勿让冷箭射中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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