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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集团吴小晖为何会被控集资诈骗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2-23

 

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为何被控集资诈骗罪?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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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的前董事长吴小晖今天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常见罪名,但是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另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则让笔者颇为好奇。

对于一家保险巨头而言,按常理,如果说发行的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那更有可能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比如某款理财产品涉嫌明确承诺保本付息,让理财行为变成了存款行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当年的德隆金融犯罪系列案之中富证券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间,中富证券以承诺保本和支付4.5%至13%利息的方法分别与20家单位和62名个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吸收资金共计7.9亿余元。法院判定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彭军及楼群作为直接责任人,分别获刑一年、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4万、5万元。

而安邦此前大肆海外投资并购,同时在国内大量发行理财产品,在6年时间里,安邦人寿保险部门的资产增加了2876倍,达到2130亿美元。有猜测称是不是这些理财产品有部分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笔者认为可能性不大。因为对于安邦这种体量巨大的企业,相关理财产品的发行都经过严格的审核,如果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有问题,根据目前公开的消息,仅仅起诉主要负责人吴小晖一人的可能性极小。

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的罪名是涉嫌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大不同就是,集资诈骗罪是被告人客观上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主观上想占有投资人的集资款。

资金用途可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是指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对象大量非法集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通俗而言,就是想骗走很多人的钱。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除了要搜集被告人、被害人的供述,比如是否承诺了远超出实际承受能力的利息等,实务中,最主要还是看集资款、资金的用途,比如被告人集资后是否用于个人大肆挥霍、赌博、用于违法犯罪领域等。比如中晋资本案,e租宝案的实际控制人,都涉嫌将集资款大肆挥霍和用于购买违禁物品,因此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是单位犯罪?

根据官方消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此可见,检察院是对吴小晖个人提起的公诉,可能不涉及单位犯罪。(因关联性问题,此种案件另案处理单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是吴小晖的个人行为,或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行为。

为何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2015年以前,集资诈骗罪是金融犯罪领域最重的罪名之一,最高可以判死刑,比如吴英案的一审判决就是判处吴英死刑立即执行。刑八取消了其他涉及金融的死刑,唯独把集资诈骗留着,就是因为当时的吴英案。但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因为吴英案子死刑没有核准,因此,目前其仍是金融犯罪领域最重的罪名之一,和贷款诈骗罪等一样,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我国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中,被指控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且,集资诈骗必须是达到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才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100万元。

因此,本案之所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合理推测是,吴小晖集资诈骗的数额,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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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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