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在我国,公民持有、买卖数字货币,会涉嫌犯罪吗?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19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导语:

公民持有相关虚拟货币,法律并不禁止,但需要自担风险

正文: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进行了定性,将其定义为一种面向公众融资的行为。即通过发售代币,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一种面向公众的集资行为,这也意味着,数字货币发行,以及开设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已经被有关部门联合通过发布这类规范性的公告文件禁止,这就导致了火币网、OK等纷纷关闭在国内的服务器,在海外注册实体,同时导致“代投行业”的蓬勃发展,但是,公民个人投资数字货币,公民之间交易数字货币的行为,是否被禁止?是否会涉嫌犯罪?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有疑惑。

公民持有相关虚拟货币,法律并不禁止,但需要自担风险

这是因为,虽然禁止了ICO和交易所,但是,七部委公告并没有否定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以诈骗或者传销为目的的除外),但是对于个人的投资行为,七部委的公告是“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而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属于一种虚拟商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商品,可以被公民购买,持有。

也就是说,如果是交易双方处于意思自治进行数字货币交易,比如以比特币、USDT等进行交易,公民自担风险即可,这里的自担风险,在相关民事纠纷中,有的地方法院会认可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认定合同有效,但也有大量民事判决表明,法官会认定相关交易合同无效,投资者自担风险。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山寨币、诈骗币或者传销币,如果出售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甚至诈骗罪或者非法集资犯罪等。

理论上,通过倒卖行为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公民间的数字货币买卖,是需要缴税的,缴税意味着,间接上认可了公民持有、交易的合法性。很多人可能忘记了一个12年前的税务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提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时的虚拟货币,还只是限定在网站币(比如Q币)和游戏币,但是数字货币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性质上等同。

更多的讨论:未来是否会对数字货币分类定性?

而从字面意义上,为何面向公众筹集“比特币”等,明明是筹集的一种虚拟商品,却被定义为一种“融资”?这意味着,央行的七部委公告,将“比特币”等定义为一种具有市场交易价值的商品或者财物。当然,从七部委的公告来看,其将代币和“比特币”“以太币”进行了区分,代币是作为融资的工具,而比特币等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属于融资的“目的”。

这是否意味着,监管部门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向,会对以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程度进行类型区分,比如根据记账权集中度、代币集中度、代码是否开源、代码开发控制权、节点数量等等。

即,如果是以企业通过智能合约发行的,以融资为目的,将代币融入到相关商业模式(或者PPT)中,对于未来收益前景有一定规划。这种就属于去中心化程度较低的数字货币,也是国内所禁止的ICO的主要行为模式,因为这种模式的确比较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刑事风险。而对于去中心发行的比特币,莱特币,这些数字货币不是由某个组织直接发行,其发行方式中需要通过矿工挖矿产生,根据算力的贡献程度获得相关虚拟货币。这两类数字货币,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未来关于持有、交易的法律法规,是否会有区别对待,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2月28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阅读量:1237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