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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中心简介

2016年10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创始人、王思鲁领衔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作为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的灵魂人物,王思鲁律师2000年在办理部级领导批示“严惩”的广东珠海龚某被控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中,经强有力的辩护,成功将二罪打掉,龚某获无罪释放;同年在广东茂名梁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中,经成功辩护,促使检察机关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此后,其以众多无罪经典案例为契机创立了金牙大状刑辩律师团队。

在王思鲁律师2013年8月领衔改制广强律师事务所三年后,以金牙大状刑辩律师团队为根基,于2016年10月设立了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该中心内设有诈骗犯罪业务指导委员会,由具备10年以上诈骗犯罪辩护经验的资深律师和此领域全国权威刑法、刑诉法专家担任委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体研讨。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以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为依托,由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诈骗犯罪辩护律师肖文彬担任中心主任(肖律师曾成功办理了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北京方某被控合同诈骗无罪不起诉案、广州石某被控股权诈骗无罪释放案等无罪经典案例,肖律师只做诈骗犯罪辩护);由金翰明担任中心秘书长;拥有陈琦、梁栩境、王如僧、王瀛杰、周峰剑、谢政敏、张王宏等12名在诈骗犯罪辩护领域享有盛誉的众多精英刑辩律师,并持续深耕刑辩领域,专注诈骗犯罪领域,在实战中提升办案技能、增加行业美誉度及客户信赖度。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专业律师办理诈骗犯罪案件300多起,以中心精英律师丰富的诈骗犯罪辩护经验及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辩例。以经典案例铸造品牌、开创未来。同时,中心内专业律师致力于诈骗犯罪的前沿理论研究,著述丰厚。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工作。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承办的部分经典案例:

★2017年由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詹某等被控特大出口奖励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2017年深圳靖某被控特大跨国网络诈骗罪一案(已打掉诈骗罪)

★2017年余某某被控期货诈骗罪一案(取保终无罪)

★2016年广州黄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撤诉)

★2016年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

★2016年美籍华人陈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无罪不起诉)

★2016年珠海杨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无罪不起诉)

★2016年广州石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不捕无罪释放)

★2016年中山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实报实销)

★2015年海南吴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打掉一罪)

★2015年杨某被判集资诈骗罪一案(裁定重审)

★2014年广东东莞廖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涉金额1260万)一案(从轻处罚)

★2012年公安部督办的郭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罪一案(实报实销)

★2011年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北京方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无罪不起诉)

★2011年曹某某被控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轻判)

★2008年广州刘榜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从轻处罚)

★2004年祝权开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撤诉)

★2002年王艺被控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无罪)

★2002年湖南衡阳赖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捕无罪释放)

★2000年广东茂名梁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无罪不起诉)

★2000年部级领导批示“严惩”的广东珠海龚某被控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无罪)

……

 

部分理论成果:

★《如何对“虚构贸易骗取政府出口补贴款”的诈骗罪指控进行有效的辩护》

★《诈骗罪辩护律师:“购买海关出口数据”领取政府奖励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论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查与诈骗犯罪的关系》

★《从60个无罪判例看合同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从19个无罪判例看贷款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从54个无罪判例看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

★《特大合同诈骗案中辩护律师如何对控方的《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借款行为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如何为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兼谈名嘴陈维聪案的辩护思路》

★《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对极为不利的证人笔录进行有效质证?》

★《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特大合同诈骗案中辩护律师如何对控方的《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交易形式诈骗犯罪之认定与辩护——兼论“保健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如何请对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必备:集资诈骗罪常见辩点归纳》

★《两次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变无罪?》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眼光决定成败——黄某被控诈骗罪一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一房二卖”未必构成合同诈骗罪》

★《广州保健品电话诈骗案件无罪、取保候审的辩护思路》

★《诈骗罪律师:诈骗罪无罪判例裁判文书精选(2017年版)》

★《诈骗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

★《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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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刑辩律师肖文彬办案感言集锦

1、【此生目标】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要我对2016年的律师工作做一个回顾总结!说实话,2016年是我执业中非常重要的一年,独自或合力接办了五六起涉案金额上千万的刑事大要案,已结的两起大案办案效果明显(一起无罪释放,另一起主犯变从犯且在从犯中最轻判处)。另外,我在此毫不掩饰自己的雄心壮志,此生的最大目标是想成为中国诈骗刑辩第一人!当然,为此本人将有许多工作要做,有许多方面需要提升才行。

2、【我们的业务是面向全国的】经常接到陌生客户的电话,问办不办理外地的案件;说实话,我们的业务是面向全国的,不受省内省外地域的限制。

3、【专业刑事律师的重要性】从笔者最近一年办理的四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刑事大要案可以得出:一个刑事案件就可以导致几家资产过亿的企业破产倒闭,导致几家企业负责人东躲西藏,甚至还导致其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由此可见,刑事案件的危害性远甚于经济纠纷案件,签订、履行合同没有专业刑事律师的指导,可能会导致没顶之灾!

4、【律师的真功夫要靠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这里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首先,在名师的指点下,你才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与法律技能的薄弱之处,知道打好基础要学习权威的教科书与权威案例;其次,在名师的指点下,你才能系统而精准地学习专业知识与实务技能;最后,对目前的各种培训,你只能学习到一点或几点知识或技能,无法学习到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更无法系统、全面、深入地学习到。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培训或学习,知识与技能注定是残缺不全的!

5、【陌生朋友推荐大要案】越来越多的陌生朋友给我们推荐刑事大要案(以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类为主),这些朋友大多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虽从未谋面,但仿佛神交已久。我们是打硬仗的律师!为回报他们的信任,我们唯有尽责、专业办好每一个案件,写好每一篇文书(文章)才是正道!

6、【无罪辩护的效果】从我们无罪辩护的司法实务效果来看,以事实、证据、法律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往往能让法官感受到巨大的压力,甚至会为了求得被告人让步而作出比罪轻辩护效果更轻的“和谐”判决,从而使辩护效果达到更佳。当然,脱离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小题大做”式辩护或“表演式”辩护只会让被告人“雪上加霜”。

7、【阅卷的重要性】周六还得阅卷!在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中,阅卷占了律师工作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阅卷是会见、发问、质证、举证、辩论、撰写辩护词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影响案件辩护的成败!而这些是很多当事人都不知道的,也是很多“大律师”不愿为之且办案效果不好的原因(花的时间太多)。

8、【说话也是一门学问】一律师前辈曾说,沟通交流要注意你的言语是否合适,是否得体,以及要说到什么程度,否则就会影响沟通交流的效果!我深以为然。

9、【律师要有自知之明】尽管几乎所有律师自我感觉良好,但如果没有名师高人指点,绝大部分律师办理重大刑案可能连资料都不会找(不会找权威的资料),连阅卷都不会(不会做阅卷笔录),更遑论进行更复杂的发问、质证、举证与辩论了!

10、【律师要实现自己的人格自由和财务自由】当初选择学习法律、选择律师职业,无不与内心追求自由有关!一入“律”门深似海,但作为律师,一定要实现自己的人格自由和财务自由,两者皆不可缺失!

11、【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毫无疑问,现在的社会是各种风险并存的社会!根据笔者近十年的刑辩经验与观察可以得出: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以及涉及刑事、民事交叉领域的罪与非罪无论在法律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换言之,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就在毫厘之间。受各种主客观因素或利益影响,公检法部门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其犯罪化处理!

12、【庭审实质化与无罪判决】正在如火如荼推行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在理论上的架构是美好的!但在中国“特色”国情下,合议庭“羸弱”的身体如何对抗公安、检察院、纪委、政府、党委、人大有形无形的庞大施压?以前合议庭扛不住的时候由审判委员会来扛,现在没有了审委会这座靠山,法院阶段的无罪判决只怕越来越难了!

13、【变形记】社会上很多人对刑事律师没有好感,理由是为“坏人”辩护;一旦自身或亲友摊上刑事案件成为“坏人”的时候,就开始把律师当“救星”了!刑事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只是一种职业。绝大部分律师是在法律框架内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意是合法权益,而非非法利益),力争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追诉,如此而已!

14、【有感于律师辩护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是很重要的律师文书之一,律师辩护词以法言法语为主,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详略得当、论证充分而严密的辩护词会让法官敬佩;反之,那些充满煽情色彩、只有论点没有论据的辩护词会让法官极其反感的。律师文书(法律意见书、辩护词)是展示律师专业实力的集中体现,律师文书体现了律师的专业功底、法言法语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质证辩护水平,也是体现律师专业能力与办案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的最佳证明。

15、【刑事辩护大有可为】与某中院刑庭法官聊刑辩律师的辩护词,这位法官认为,很多律师不认真看卷,能力不强,辩护词写得乱七八糟。这位法官也代表了中国大部分法官对刑事律师的看法,这位法官认为刑事辩护大有可为,但需中国的刑辩律师尽责、专业去对待。

16、【有感于刑事辩护提交证据】今天就有网上客户提到这个问题,说提交了那么多证据,法院一个也没采纳。实话实说吧!刑事案件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充分则视为举证失败,因此辩方的首要任务在于质证;而辩方举证则是权利,一般是起辅助作用的,但也要谨慎为之!而且辩方提交证据也是需要技能的,否则盲目提交或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任何一方面有问题都会导致不采纳并且还会降低辩护的效果。这个是很多当事人不明白的。

17、【不相信法律的人就不要请律师】近日,一个被控特大非法集资与诈骗案的被告人(一审被重判15年有期徒刑)亲属咨询我并说一审审判不公和一审提交证据没用。我看了材料之后发现当事人以为还了钱就无罪释放的想法太天真!虽然一审判决存在不少问题(在法律上本是一个无罪案件),但一审辩护存在更大的问题(或抓不住要点,或在法律上认识错误,或缺乏深入分析论证和有效质证,或盲目提交证据导致不利),而当事人却没意识到这些问题。

18、【三分天下有其一】网络已成为律师获取案源、客户获取专业律师的重要渠道,不再受限于传统的人脉路径了。在网络上,高端客户通过对律师文书、办案技能及成功案例的对比,就可以大略评比律师水平的高下,最后只需要当面进行确认而已!

19、刑事辩护应当是尊贵的。因为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尊严与财产这样重大的权益,能不尊贵吗?另外,刑事辩护的收费也应该是尊贵的(法律援助案件除外),香港、欧美国家的律师收费高便是证明。

很多当事人和不少律师认为,只要随便学习一下、被高人指点一下,就能达到较高的刑辩水平,这种想法不仅幼稚可笑,更是对刑事辩护的亵渎。很多真功夫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专业功底,需要在技能与技巧方面进行长年累月的学习与积累,还需要具备高超的悟性和智慧,而这些皆不是一朝一夕之内就能速成的!因为那的确不是“葵花宝典”。因此,只有高水平律师文书(专业辩护词、律师意见书、质证意见等)的写作者才是案件操作的最佳实施者。

20、优秀的律师首先是专业化的律师。律师行业与医生行业有相似之处,都讲究其领域的专业化,而且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精、博而不专”指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极致精细化、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将成为趋势潮流!

其次,优秀的律师,会帮助法官了解其不曾了解的法律规定,会帮助法官认识到其没有认识到的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深意,进而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普通的律师,只能任由法官裁决案件,即使是判决不公,也无能为力。

最后,优秀的律师,凭自己的专业水平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一个重要的证据线索、一条关键的质证意见、一场精彩纷呈的法庭辩论、一篇优秀的辩护词等等都会成为形成法院判决思路的重要因素。

21、作为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希望不再有徐玉玉式的诈骗悲剧发生,不再有方宏进式的诈骗冤案存在。希望任何人都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希望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追诉和审判。希望天下无骗无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希望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希望审判人员更加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权利,兼听则明、保持控辩平衡、维护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中,更应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为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22、对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被告人(供述反复)、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检察官与法官要特别重视,不能认为其本人和律师是“狡辩”,检察官与法官最大的本事不是起诉率、有罪率多高,而是避免冤假错案率有多高。律师、检察官、法官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即司法公正),法律正确实施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人权)也就得到维护了。

23、律师为什么为“坏人”辩护?首先,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换言之,任何人都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其次,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是针对全社会、针对每一个公民的。就像文革期间,国家没有法制,没有律师,才发生了那么多冤假错案。

最后,律师辩护只是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力争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即便是构成犯罪,他也有受到公正处罚的权利,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表现。

24、为什么说包赢的律师都是忽悠?在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天真地认为,只要“关系”律师或掮客承诺无罪、放人、保命的结果,并答应搞不定就退钱就没有任何风险。且先不说这是违背诚实信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那些承诺搞不定就退钱的人,到搞不定的时候十有八九以各种理由不退钱或少退钱。即便全部退,一般来说,由于刑事案件每经过一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难度增加十倍以上,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只能错失良机,导致案件“烂尾”,更多的情况则是当事人自我挖坑、“赔了银子又折兵”。

25、“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才能出真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刑事真货”便是最好的刑事律师培训教材!当下流行的所谓“干货分享”实际上多是对“它山之石”的总结;看是完美包装、头头是道,实不太有用甚至是纸上谈兵。好东西,是沉淀在众多律师的默默办案中;唯亲自办案所留下的各种文书及亲办者的“办案札记”这些“刑事真货”方是最好的刑事律师培训教材。

26、【接案原则】刑事辩护律师六不接原则:(1)傲慢无礼、自以为是的不接;(2)只求结果,不看过程,无视刑事辩护专业价值的不接;(3)疑信不决的不接;(4)爱财如命的不接;(5)案件结果毫无悬念,纵使万般之力亦无法回天的不接;(6)超出自己的专长及能力的不接。

27、【继续阅卷】还有两个诈骗类刑事大要案需要继续阅卷!真正尽责、实干的律师,有一半以上的时间花在阅卷而不是应酬上面了,阅卷是会见、发问、质证、举证、发表辩护意见、撰写律师文书的基础与前提,没有阅卷或少阅卷,有效辩护便是空中楼阁、虚无缥缈。

28、无罪辩护为什么要远离“关系”律师?利害关系:刑事辩护圈内人都知道,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受到处分、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办案机关坚决要杜绝的事情。因此,做真正的无罪辩护在某种意义上是站在办案机关的对立面的。鉴于关系律师与某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业务来源)。关系律师是不可能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得罪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反而过来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充当第二公诉人,动员当事人认罪或直接做有罪辩护。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因此,“关系”律师最缺的就是无罪案例。

29、【刑事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未曾谋面,高端客户比你还了解你自己并认定你是办理此案的唯一;未曾谋面,就已付律师费;当然,你得立即投入办案。这境界太高。今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梁栩境律师做到了:办的是深圳一起涉二十多人的走私犯罪大案。

30、【办案才是律师的本色】 个人认为,律师应当以办案为主,以营销为辅,才符合律师的本色!不能主次颠倒,成为“营销”律师。相信良好的口碑也是建立在办案基础上的成功案例展示与技能技巧传承。

31、【如何有效防止冤假错案】为了防止无罪之人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有罪之人罚过其罪,人民法院让每一个出庭的被告人都得到辩护,这确实是一个不错的办法。但是提高辩护率,治标不治本。因为铁一般的事实表明,大量的冤假错案发生时,被告人是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更重要的是尽快落实律师在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让人民法院对于无罪的案件敢于判决无罪、坚决判决无罪。

32、【无罪辩护的秘密】在实务中,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既是目的,也是策略。用无罪辩护的思维与视角才能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问题,然后再选择不同的策略去应对。如果辩护律师能找到权威学者的观点和法院无罪判例,就会使得无罪辩护更加有理有据,那么,即便法院出于种种原因不判无罪,也很有可能或更改罪名,或降格以求从轻、减轻发落,取得比认罪还轻的辩护效果,辩护律师也就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3、【从阅卷想到“米兰达权利”】“我有权见我的律师,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任何问题。”——港台电视剧里的经典台词,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而我们的司法实践却不一样: 很多对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在律师介入之前就已经被办案机关落实了。

34、【无罪辩护的工作量百倍于有罪辩护】一位尽责、专业的刑事律师办理重大刑案所付出的工作量是有罪辩护工作量的一百倍以上,无罪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准备阅卷笔录、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辩护词等各种律师文书方面都要付出相当的精力与智力成果,而且还压力山大;而有罪辩护的工作量却寥寥无几、轻松自如。有时候我宁愿选择办理律师费为2万元的有罪(罪轻)辩护案件,也不愿选择办理律师费为200万元以上的无罪辩护案件。

35、【律师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问的规则一般要避免重复发问、诱导发问。关于重复发问,除了有意重复需要强调外,一般不宜重复问同样的问题(有可能被法官制止);关于诱导发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一概予以禁止的(国外的交叉询问与此不同),但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诱导发问(或讯问)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只要不是涉及到对当事人不利的重要问题,不需要一概要求法庭制止诱导发问,这样便于辩护人适当的时候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发问不被公诉人制止,对当事人更为有利。但是,辩护律师发现公诉人以“威胁、引诱、侮辱”等不当方式进行讯问时,要注意及时提请法庭制止。发问只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对得当,可以为后面的辩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否有罪,是否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还取决于后面的举证、质证与辩论等阶段的庭审情况及应对情况,刑事辩护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36、【律师质证】所谓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此可见,质证的重要性要强于发问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可谓举足轻重。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可以辅助律师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但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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