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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从6份不起诉决定书看制造毒品罪的无罪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2-25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国家禁毒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制造毒品罪作为毒品犯罪中的首要重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重点。

制造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用化学合成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 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毒品犯罪案件的材料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毒品成分、数量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以及与犯罪相关的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否则不能直接指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连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然要求。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作无罪供述,且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律师应当选择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现实中,存在大量案例因无法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在审判阶段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予起诉或判决无罪。

只要辩护律师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毒品犯罪中的难点、疑点,认识到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的规律,准确理解、运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认真阅卷、注意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对毒品犯罪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也并非不可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案例检察院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不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这就属于广义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研究类似既往案例,总结检察机关对个罪中具有的不予起诉情形的共性特点,对无罪辩护具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积极作用,是辩护律师值得投入时间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作为专门研究毒品辩护的刑事律师特此通过搜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制造毒品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9条,经筛选后得到无重复的、有效的、具备参考价值的不起诉决定书6份及相应不起诉决定要旨,以飨读者。

目 录

案例一:肇检诉刑不诉(2014)3号

案例二:惠检公刑不诉(2015)44号

案例三:惠检公刑不诉(2015)32号

案例四:肇检诉刑不诉(2015)1号

案例五:肇检诉刑不诉(2015)2号

案例六:惠检公刑不诉(2015)4号

正 文

无罪辩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一

不起诉决定书:肇检诉刑不诉〔2014〕3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文某某制造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等人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移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8日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等七人涉嫌制造毒品罪报送本院。本院审查期间,于2013年12月23日和2014年2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案例二:

不起诉决定书:惠检公刑不诉〔2015〕44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从自己位于惠来县岐石镇岐山居委前洋北区横六巷1号老某某搬到惠来县岐石镇览表村“石人公”附近新厝居住,后吴某甲利用该老某某无人居住之机在该老某某制造毒品。至2014年12月17日22时某某,惠来县公安局览表边防派出所民警联合岐石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岐石镇清查时,发现吴某甲的老某某有刺激性气味,后经揭阳市公安局技术部门对该老某某进行勘查检验,现场分别在该老某某西北房间墙壁地面及东北房间墙壁地面提取擦拭物。

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吴某甲老某某西北房间墙壁地面及东北房间墙壁地面提取提取的擦拭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惠来县公安局认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制造毒品罪。

案例三:

不起诉决定书:惠检公刑不诉〔2015〕32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4年当选**管区**村村民小组长,其母亲、兄弟及儿子长期在外做生意、打工、居住。徐某某将一些制毒工具及制毒化工原料藏放在西塘村南外九直巷4-3号其老厝内,准备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月1日下午3时,惠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望前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徐某某老厝查获制毒工具圆形玻璃瓶1个、玻璃管1个、玻璃转接管3个,制毒化工原料赤磷3瓶、三水合乙酸纳1瓶、碘4瓶及枪形物2支。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查获的枪形物其中一支某某自制气手枪、具有枪支性能,另一支不具有枪支性能;(二)、上述查获的涉案物品均未检到任何毒品成分或易制毒物品成分。

案例四

不起诉决定书:肇检诉刑不诉(2015)1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构成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4年5月22日起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于2015年4月21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对被告人程某甲的起诉。

案例五

不起诉决定书:肇检诉刑不诉(2015)2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4年5月22日起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于2015年4月21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对被告人黎某某的起诉。

案例六

不起诉决定书:惠检公刑不诉(2015)4号

不起诉决定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本案办理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月7日补查重报。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谢某某于2004年3月30日向东港镇芒溪水库管理所承包芒溪水库用于养鱼,期限30年。2007年至2008年左右,谢某某的朋友、湖北省鄂州市人余某某到其承包的芒溪水库养鸭,余在水库东南方搭建鸭棚,雇用老乡吴某夫妇帮其养鸭。谢某某有时载饲料到水库西北方其防洪屋饲鱼,有时去水库巡查。2014年9月5日17时许,东港派出所在清查芒溪水库时,发现水库东南方鸭棚附近、也就是新村人谢某乙承包的山林地有一批氯化亚砜空玻璃瓶、一个破旧防毒面具及一双手套等被丢弃的制毒物品、工具,遂将谢某某抓获归案。

 

结语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强化对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我们坚决拥护司法机关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但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案。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无论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当依法或者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以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同时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更加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毒品犯罪的整体危害虽大,但具体犯罪也有轻重之别,不能不加区分地一律予以从严惩处,对其中罪行相对较轻的,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

【关键词】制造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  制造毒品罪不起诉决定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撰写于201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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