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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

广强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简

职务犯罪辩护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重点业务。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汇集8名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并有专门的行政人员、案件信息采集人员、案例研究专员等配合办理案件。中心内设有业务指导委员会,由具备10年以上刑事业务经验的资深律师担任委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下简称“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专业律师从1998年至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00多起,用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案例。同时,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律师亦致力于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法律方面权威刊物发表实务论文累计超过300篇,已出版专著3部。

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是,不能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犯罪嫌疑人,只要是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嫌疑人对待或者被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都属于本罪中的嫌疑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一方面,必须采用刑讯方式,即必须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另一方面,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某种供述。

3、主体方面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不管是出于“为公”还是“为私”,不影响定罪。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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