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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广强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2016年10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专注于金融犯罪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分支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作为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的核心人物,王思鲁律师及其律师团队在2004年公安部督办的“绿色山河”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缓刑释放),2008年广东省常务副省长批示的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改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缓刑释放),2013年办理的中央高层领导批示的戴某友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无罪)等一系列金融犯罪案件中,积累了大量成功辩例,也锻造出一支善打硬仗的专业团队。

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将内幕信息在形成之后、正式公开之前,非法故意透露该信息,或以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旨在抑制证券和期货市场中的利用内幕信息的不公平交易。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或期货交易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买卖该证券、期货;2.泄露该信息;3.明示、暗示他人买卖该证券、期货。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包括:(1)证券法列举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的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单位也能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罪与非罪的认定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且须让具有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过失的不构成本罪。

2.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1.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两罪的行为对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属于尚未公开的信息,具有市场价值的,能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信息。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体和主体的不同。内幕交易罪的客体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泄露内幕信息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

两罪有以下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观心态尽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两罪的行为对象不同。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对象是证券、期货交易中的内幕信息;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

(3)侵犯的客体不同。泄露内幕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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