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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

概念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具体个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是指行为人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

非法出售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发票。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本罪侵犯的对象具体为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3、主观要件

非法出售发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的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秩序的结果,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4、客观要件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领购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再由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售发票。所谓非法出售,是指无权发售发票的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向他人出售其合法领购的发票,或者将通过捡拾、盗取等方式取得的发票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对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情节、数额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仅简单地规定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可见,非法出售发票罪在理论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但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否则不构成犯罪,按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进行了非犯罪化处理。因此,需要明确非法出售发票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犯罪构成要件都存在相同之处,其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本罪的的犯罪对象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2.本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一种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发售行为方式存在着相同之处,但两罪也有区别:(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2)犯罪数额不同。非法出售发票达到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而构成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需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未达到十万元以上,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处罚标准

(一)针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第四款的规定,自然人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处罚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八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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