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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广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2015年8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创始人、中国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领衔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专注于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分支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下简称“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作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的核心人物,王思鲁律师在1998年办理的马某被控贩卖10500克海洛因一案中,将“死囚”辩成“无罪”,一战成名。

概述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本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是用于吸食、注射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过失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提供场所的方式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此处的场所应当是具有一定的范围四至,具有一定隐蔽性、私密性的空间,如房屋、汽车、有围栏的院子等。如果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为空旷的广场或者具有公开性、透明性的公共场所,一般不构成本罪。

4.关于本罪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并向他们贩卖毒品,则属于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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