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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鉴定意见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04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素有“证据之王”雅号,这也能看出其对案件重要性,当然同样适用于走私毒品案件中。

在一些案件,因为鉴定意见缺失或者严重违法而可能导致控方的证据链坍塌,因此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是控辩审三方都非常重视的内容。

本文结合现有法律法规梳理对涉毒案件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以期对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对任何一种鉴定意见质证,首先是需要审查鉴定意见的鉴定主体资质的相关情况。

一、关于鉴定主体资质的质证要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鉴定主体包括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符合《决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编入鉴定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都规定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分别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其中,《决定》《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关于鉴定人都规定了应当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以及从事相关工作时间等作出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在做鉴定意见质证时,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核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相关法定资质。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相关资质问题是鉴定意见的基础和前提,而“检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被移送,保管以及检测则决定了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

二、关于涉案疑似毒品检材的质证要点;

本文主要从检材的收集以及是否在规定时间送检、检测。

1.检材的收集

毒品犯罪案件的检材种类有很多,既有疑似毒品,也有与毒品有关的制毒、吸毒工具等。

(1)涉案毒品的检材收集应当由两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进行扣押,制作扣押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及见证人签字。必要时,也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但是需要侦查人员主持。

(2)提取、扣押时,不得将不同包装物的毒品混合。

(3)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照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编号、名称、数量、查获的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诊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

(4)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

2.是否在规定时间送检、检测

对查获的毒品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内,移送到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或者交通不便的情形,送检时间可延长到七日。

这是因为现场查获的毒品多为化学合成物,其容易受到温度、湿度、空气中含氧量等因素影响而发生挥发、变质,从而影响到毒品的性质以及数量、含量。

毒品的成分、半成品、疑似物以及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制度物品及半成品,含有制度物质成分的物质,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和幼苗送检等程序都是适应于上述要求。

毒品检材是一种特殊的鉴定对象,而毒品重量又决定了行为人定罪量刑,为了使得更加准确确定毒品数量,我国规定了系列鉴定标准,保证鉴定意见真实性及合法性。

三、对鉴定标准的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据下列顺序遵守和采取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应严格使用上述的标准的顺位,在有国家标准就应优先适用该标准,以此类推,否则其鉴定意见结论不具有合法性及真实性,辩护律师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其中,在我国,关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的鉴定,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吗啡、鸦片中五种成分、大麻中三种成分、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没有国家标准但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而笔者之前接触的案例中,也有适用错误的检验标准,例如用海洛因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测方法:GB/T 29635-2013来检验甲基苯丙胺。

辩护律师不仅应对上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检材以及鉴定标准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同时也需要对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进行质证。

四、鉴定意见其他方面的质证;

1.关于鉴定意见规范文书质证;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规定了鉴定意见文书的严格格式以及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例如鉴定意见抬头、鉴定机构名称、委托人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以及落款等。

2.鉴定意见是否缺少签名、盖章;

3.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4.鉴定意见是否已经向行为人送达签收。

以上系笔者关于毒品案件鉴定意见需要重点质证几个方面做出总结及汇总。

因为毒品数量等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定罪量刑,鉴定意见是关于行为人涉案毒品的数量重要的证据,但是因毒品种类繁多,辩护律师在对鉴定意见质证时,需根据不同种类毒品案件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等进行细致的分析,以便为行为人争取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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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5189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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