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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王某等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之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王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刘某、江某、王某三人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担任王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王某,到贵院进行阅卷,并进行针对性的调查。现刘某、江某、王某三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额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亦向贵院提交了《谅解书》及《撤诉申请书》。根据上述新情况,综合在案证据和案件事实,我们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中,王某并无故意杀人的行为,亦无杀人的故意。

首先,王某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而非故意杀人。在本案中,王某共作出六份《讯问笔录》,在每一份讯问笔录中,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内容一直稳定。王某供述的核心内容均是:“……,他突然被沐足的凳子绊了一下,整个人趴在凳上,我当时就在旁边,我见状就抽刀也砍了那人一刀,是砍了这个男人的背部。这个男人很快就站了起来,跑了出去。”(详见《预审正卷B2卷》第32页)

由此可知,尽管王某的确砍了被害人一刀,但并非砍在致命部位上,且考虑到被害人很快变站起来,可知王某并未使用致命的力度。随后王某并未追砍被害人,而是快速离开现场。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王某根本就没有实施任何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其次,在案证据亦证明,王某没有杀人的故意。王某在《讯问笔录》中明确:“我当时很紧张,而且这男子马上往外跑,我没有留意到这个男子是否被我砍伤。”(详见《预审正卷B2卷》第52页)“我当时意识到了,我们去帮这个忙有可能会发生打架,需要用菜刀来防身,以免吃亏”。(详见《预审正卷B2卷》第34页)。显然,王某对其帮忙行为可能会伤害到被害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但根据王某的供述及相关案件事实,其并无杀人的故意,仅存在伤害的故意。

二、李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刘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供述,李某某在赌博时与其发生争执,并用侮辱性言语对其辱骂(详见《预审正卷B2卷》第97至124页)。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与刘某、江某和王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中亦明确:“2014年4月10日,刘某、江某、王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某休闲中心与李某某因赌博问题发生激烈口角,双方互相推搡并扬言要教训对方。”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在其出具的《谅解书》中再度明确:2014年4月10日,刘某、江某、王某三人与李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某休闲中心赌博时发生激烈口角,双方争执不下、互相推搡,双方均扬言要“教训”对方。由此可见,李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span="">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25点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院对此应予考虑。

三、王某积极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了赔偿款,用实际行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核实,被害人之父李某某、之母曹某某、之妻周某和之子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了赔偿《赔偿协议》,同意刘某、江某、王某一次性赔偿60万元给李某某家属,其中刘某筹得50万元,江某、王某各筹得5万元。李某某等四人于同日出具《谅解书》,确认刘某、江某、王某的悔罪态度,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span="">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25点规定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刘某、江某、王某三人予以减轻处罚。2014年12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某出具《收据》,确认其已收到赔偿款60万元。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等四人,已向贵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事实上,案发后,王某一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一直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问题。但因被害人家属一直坚持索要300万元的赔偿,不愿意作出任何让步,这已远远超出王某一家的实际赔偿能力。王某父母、妻子均在家务农,收入甚少,根本就无力筹措如此高额的赔偿款项,致使双方在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到了二审阶段,王某家属继续四方举债,砸锅卖铁,全力筹措,后筹得5万元款项,全部赔偿给李某某家属。此数额已远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8200.50元赔偿数额。王某及其家属竭尽全力,超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获得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为此,我们恳请贵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王某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王某并无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被害人李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案发后王某已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谅解。为此,我们恳请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span="">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王某予以减轻处罚。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律师

实习律师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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