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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瀛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1-13


这是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王瀛杰律师介入并在刑事拘留三十天“黄金时间”内成功说服侦查机关不呈捕而直接释放当事人;这是见效最快,使当事人“受伤”降到最低的成功无罪辩护。


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瀛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李某某的辩护人。

通信地址、联系方法: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510600)

申请事项: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  李某某  采取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  李某某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4日左右被  x市公安局z分局  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市第a看守所。

辩护人会见李某某,向李某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向李某某家属了解李某某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不属于某某公司员工,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参与传销组织,不是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等关键作用人员,对于某某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知情,且是本案的被害人,因此,李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就算涉嫌,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建议贵局把李某某转为本案证人,指证某某公司要求搬迁服务器的过程。

具体理由和辩护意见详见同时递交的《恳请贵局对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共6页),不再赘述。

李某某提供的保证人是  李某某  (手机号码135XXXXXXXX,是李某某的同胞妹妹)(或保证金为            元)。

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罪,为了避免错抓错捕,导致无辜的人被长期拘押,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x市公安局z分局

 

 

申请人(辩护律师):王瀛杰

2018年1月8日


阅读量:139

王瀛杰
王瀛杰经济、毒品犯罪律师
证件号:14401201110197745
紧急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802736027)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802736027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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