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其他文书 >> 内容

李某新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一审程序所存在的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7-30

我们受李某新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李某新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担任李某新的辩护人。我们介入本案后,对三次庭审笔录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作了详细分析,发现一审存在证据未完全进行质证、被告人辩护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案第三次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郑某敏律师并未出席,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力无法充分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本案开庭的第三次《庭审笔录(第三次开庭)》(详见《刑事一审诉讼卷宗》),在2016年4月20日进行的庭审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新的辩护人郑某敏律师并未出席,笔录中亦未就此情况进行任何说明。我们认为,无论系何种原因导致被告人在第三次开庭无辩护律师在场,考虑到被告人所面临的系集资诈骗罪的指控,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亦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在此情况下,缺乏辩护律师必然导致其在庭审中处于极度不利的处境,于此,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对此予以纠正。

二、本案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在举证时没有将证据材料交被告人辨认,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告人了解证据内容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并在规定中说明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审公诉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必须当庭出示证据并让当事人辨认,但一审庭审过程中,根据庭审记录显示,公诉人仅仅对证据名称进行了宣读,并未详细宣读证据内容,仅摘录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进行说明,严重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公诉人和一审法院均无视了这一法定程序,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了解证据内容的法定权利,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三、一审庭审时被告人几乎对每项借款数额均提出意义,但一审法院并未在庭审时对此展开调查,仅通过最后直接修改数额的方式进行认定

根据本案的第一次开庭的庭审笔录(详见《刑事一审诉讼卷宗》),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公诉人出示关于借款数额的证据,均提出本金、利息存在偏差的意见,但纵观整个庭审过程,一审法院并未就数额问题进行准确的调查,而是直接在判决书上采用“直接纠正”的方式进行更改(详见《刑事判决书》P62)。

我们认为,在被告人对相关证据提出异议时,一审法院应就该证据展开具体调查,如有需要应传唤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但本案中,一审法院通过“直接纠正”的方式改变相关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于程序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实体结果亦无法保证公平。

以上为我们在仔细研读本案材料后发现的一审庭审中存在的相关程序性问题,在此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上述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6年7月29日


阅读量:59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L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无罪案例|“以刑化债”之挂靠公司伪造公章,证据存疑不逮捕
2024年新增缓刑案例——马律师办理推特传播淫秽物品案判缓刑!
保健品“诈骗”案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
从借名买房的角度,可以证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强快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受委托分装加工水果味电子烟,是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贪便宜买车可能会坐牢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