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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之申诉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31

申诉人:杨X,男,汉,1966年5月4日出生,现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申诉事项:申诉人没有犯罪行为,请求立即释放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1月05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将申诉人刑事拘留。申诉人没有犯罪行为,现提出如下申诉意见:

成华经侦所调查的经济问题实为申诉人与举报单位时X集团公司之间的承包结算纠纷。申诉人在本案中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

申诉人与“时X集团公司”(以下称时X公司)系承包经营关系,申诉人承包经营时代集团成都时X公司,承包期为1999年----2002年,共四年。双方承包合同约定申诉人每年上缴利费指标3万元。申诉人完成指标后的剩余利润全权由申诉人自行决定分配使用。

申诉人在四年承包期内,均按合同约定上交了承包利费指标。且每年均有剩余利润。时代公司至今未兑现申诉人承包期的利润。

涉案的川AVXXX红旗车系分期购买,由申诉人支付首付款后,报时代公司彭XX总裁同意,由成都分公司支付分期,成都分公司支付的分期车款,最后从申诉人的承包期利润或年薪中扣除。因此,成都分公司支付的红旗车分期车款实为杨X在公司的借款。红旗车的所有权应属杨X。

涉案川A DAXXX奥托车,原系肖XX私人购买,上的成都公司的户头,实为私车。肖离开成都公司时,申诉人同意以4万元购买。该款项系由成都公司支付,但时代公司彭XX明确指示该车款由申诉人承担,今后在申诉人的承包利润里扣除。因此,该车款的支付实质也是杨X在公司的借款。川A DAXX奥托车虽是成都公司的户头,实为申诉人私产。

以上两车被公安机关作调查的重点,其原因在于时代公司的总裁彭XX否认其知道分期支付的事情及指示奥托车车款由申诉人承担的事实,但是,时代公司的单方面的否认并不能掩盖事实真象,更加不能作为认定申诉人有罪的证据。

2005年下半年,申诉人离开了成都公司。申诉人把成都公司的情况给彭XX总裁讲后,他同意对申诉人进行租金的补偿及利润的结算。经双方多次协商,双方对租金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申诉人并实际领取。但双方未能就利润结算达成一致意见。至2006年6月,时X公司的意见认为将已付租金,车款等与申诉人承包期利润相抵,双方互不追究。对此意见,申诉人没有同意。

关于房产的交接,申诉人与时代公司反复协商,并提供了多套参考方案,但时代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

综上,本案涉及的所有财产,均系申诉人与时代公司的结算问题,不论时代公司采取何种说法,均不能改变本案经济纠纷的性质。

申诉人在时X公司供职达15年之久,仅因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时代公司兑付承包期利润而与时X公司产生矛盾。作为劳动者,申诉人明显处于弱势,在时X公司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后。申诉人无奈选择了离开时X公司。

但矛盾的激化是由于申诉人离开时X公司后,进入到时X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奥X公司就职,这直接导致了时X公司将本案举报到公安机关,意图将经济纠纷枉作犯罪处理。这是赤裸裸的仗势欺人,是再明显不过的报复与陷害。

而受理本案的成X经侦显然受到了时X公司的误导与蒙蔽,以拘留这种非常不恰当的方式介入到申诉人与时X公司的承包纠纷中来,申诉人恳请检察机关查明本案的事实,对本案正确定性,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诉。

申诉人现被限制人身自由,对此,申诉人有太多的无奈。妻子张X患有重病,年幼的儿子无人照顾,申诉人思之落泪!不论有关司法机关对本案如何认定,申诉人均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望司法机关对申诉人变更强制措施,让申诉人能够照顾妻儿。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杨X

律师李泽民

附件:

1.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

证明:杨X与时X集团公司具有承包合同关系。

合同约定杨X每年上缴利费指标3万元。杨X完成指标后的剩余利润全权由杨X自行决定分配使用。

2.2006年12月26日,靳XX关于结算的意见。

3. 2006年12月28日,靳XX关于结算的意见。

证明:关于本案的租金,实为双方结算内容。不存在刑事侵占的问题。

4.2006年6月15日,钟XX转述公司关于结算的意见。

证明:时X公司对于涉案的车,房,租金等支出是非常清楚的。并希望以此抵偿申诉人承包期利润。

5.2007年元月5日,杨X就房产问题的意见。

证明:双方就房产问题进行商议的事实。

6.杨X的情况说明

7.杨X的补充材料

证明:杨X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说明。

8.张X的病理诊断报告。

证明:杨X的妻子患有癌症的事实。

9.杨XX的户籍材料

证明:杨X的儿子年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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