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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X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31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X的委托,指派李泽民律师担任李X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不同意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X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认同原公诉机关对李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一审法院定性不准,认定罪名不当,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仅以发生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为依据,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

故意杀人即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由于危害结果相同;犯罪的手段,行为方式相似;且主观上都是故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正确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准确判断主观故意的内容,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是故意杀人,意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这是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罪的根本依据。

本案中,通过庭审二被告人坚决否认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目的,而其行为不论是从犯罪的起因,犯罪过程、场合、伤害部位,死亡原因等各方面分析,二被告都只对被害人具有伤害的故意:

1:从犯罪起因看,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将被害人误认为寻仇对象而实施侵害,二被告人对此说法进行了否定。结合本案证人证言,二被告人是认为被害人与何兵发生纠纷,二人出于帮忙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在此情况下,其行为目的显然是对受害人身体进行伤害,从而帮助何X的纠纷中取得优势,而不具有想要剥夺受害人生命的目的。

即使二被告将受害人误认为寻仇对象而实施侵害,其目的也只是伤害其身体从而达到泄愤的目的,而不会故意剥夺受害人的生命,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因打架斗殴案件引起的死亡案件多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理。

2.从犯罪过程看,二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侵害过程极短,实施犯罪立即逃离现场,明显是砍两刀就跑,而不是要致人于死地。

3.从犯罪场所看,二被告人处在大街上对受害人实施侵害,并有众多围观群众,在此情况下二人断不会产生杀人故意。

4.从伤害部位及死亡原因看,受害人均为体表伤害,不因脑及内脏器官损伤而危及生命,其充分说明二被告人对受人进行身体伤害,而不是故意剥夺受害人生命。受害人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对于此结果不是二被告所能预料的,因而二被告不具备杀人故意。

因此,结合二被告人的供述,在全面分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定性错误,本案应为故意伤害。

二. 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作用较轻,一审法院未依法认定,造成对李X罪刑不符,应予改判。

公诉机关指控李X犯罪的直接证据有1.刘XX的供述;2.李X本人的供述;3.证人王XX的证言4.证人王X的证言。上述证据中,最为清楚的指证的是刘XX的供述中称李X砍到身体左侧的,而法医鉴定表明受害人身体左侧并无明显伤害。除此之外,本案中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李X实施了其他伤害行为,因此,李X在本案中情节较轻,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三,李X家属积极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定性错误,量刑不当,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对本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且被告人在本案作用较轻,又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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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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