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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04

被告人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的

法律意见书

按语:这是一起涉及多方巨额利益之争、高层多方介入的“重大案件”。我们作无罪辩护并善意向有关方面反映,不愿媒体介入以免事情复杂化。可是,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还是有“监督报道”出来(见相关链接),这些报道很不客观。

此案自去年十一月三日开庭至今未有消息,显属超审限。我们仍然相信无罪判决很快到来。

我们亦相信一旦基于非法律因素强行入罪,此案因前面已有媒体的介入及本案的“内幕”因公开审判而“外泄”,引发的“地震”不压于海南雷庭事件。

此案堪称“史上最大中介被控造假案”

此案出现“史无前例的……机关伪造……机关证明文件的案中案” ……但愿此案能尽快公正地“平息”。

内容资料将逐步揭露真相……

注: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被告人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接受被告人蒋冬及其妻子张玲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中担任被告人蒋冬的辩护人。我们认为:被告人蒋冬无罪。

《起诉书》指控蒋冬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该条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在之前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已结合本案事实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证明了:

一、蒋冬没有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其没有具体经办过《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标评报字[2007]第746号)(下简称《评估报告书》)项目),也未审核过《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中蒋冬的签名、盖章均不是他本人所为,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蒋冬授权他人以其名义签章。退一步说,即便蒋冬授权他人以其名义签章,也只属于行业内的不规范操作,而不构成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罪,具体理由见如下分析2。

二、《评估报告书》事实上并不存在重大失实的问题。

第一,资产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失实不能凭我们自身的主观判断想当然的去理解、认知。本案办案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都不例外。在本案中,办案机关已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将《评估报告书》先后提请广东省财政厅(其委托了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了专家认证,两家评估协会专家认证意见都认为《评估报告书》并不存在重大失实的问题。

第二,本案的关键证据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说明》是无效证据。辩护人认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的国有土地进行规划,对国有土地的征用、转让进行管理和有关地产开发等与国土资源有关的所有事宜,法律并未赋予其可以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的权力。而此案后续的进展正说明了这一问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并未对涉案土地进行估价。

本案开庭审理后,四家媒体针对本案的关键证据了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进行了报道,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现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是伪造的。而该《说明》的内容正是假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名义对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00亩土地作出的总地价约为3.005亿元的评估。

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是本案控方以为的关键证据。本人在以往的法律文书中已详细论述了该证据无法证明《评估报告书》重大失实。现在此强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否认曾出具过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因此控方提供的这一证据属于来源不明的证据,当属无效。一旦该证据无效,那么控方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评估报告书》重大失实,即不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被告人蒋冬的行为也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本着善意解决问题的态度,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注意:

这可能是中国首例公安机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制造冤假错案而公诸于众的案件。本案中,从法律和证据上来看,蒋冬是无罪的。本案的背后涉及巨大的利益之争,并且存在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的问题。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已经成为媒体的焦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会颠倒是非,承认该《说明》是其出具的。可以想象,有罪判决一旦作出,法院必将成为舆论焦点被推向风口浪尖,而本案背后牵涉的所有问题,将会暴露在阳光之下。如此“引火烧身之事”,辩护人提醒合议庭务必慎之又慎。

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慎重考虑该案之利害关系以及可能带来的恶劣影响,依法同检察院沟通,建议他们考虑关键证据来源不明,依法撤回起诉并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之不起诉决定。假若检察院不撤回起诉,辩护人也相信法官能够始终撇开这样或那样因素的干扰,基于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无罪判决,还蒋冬清白和自由。

辩护人也会积极做好被告人蒋冬及其家属的工作,让其明白其中缘由和利害关系,从大局出发做到不上访,不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法律意见,尊请考虑!

辩护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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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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