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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被诈骗7000万元一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作者:肖文彬、邓忠开 日期 : 2017-03-28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文彬、邓忠开

敬启者:葛先生

首先,我们对某某市H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H粮油公司)及葛先生(下称被害人或贵方)因葛乙、寇甲涉嫌诈骗罪一案而遭受7000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深表同情。我们通过微信沟通及认真分析和研究贵方转来的案件相关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我们的办案经验,作出初步的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以供参考。我们初步认为葛乙与寇甲涉嫌共谋,虚构北京H商贸有限公司(下称H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寇甲)与北京B银行合作50亿粮食收购项目及H商贸公司要向B银行交纳保证金几千万等关键事实,并给被害人许以高额回报相诱惑,以出具7000万元借条为幌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寇甲欠外债10余亿元)情况下,仍骗取被害人7000万元后用于清偿债务、挥霍,并没有用于约定的项目用途。由此可见,葛乙与寇甲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属于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但由于贵方的《报案材料》及《对葛乙不予批捕的申诉书》(下称申诉书)未能充分、专业地进行法律论证、未能依附于有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线索、甚至上述材料内容在法律上还存在明显的纰漏,以至于当地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嫌疑人葛乙不予批捕也就不足为奇了(嫌疑人寇甲因其他诈骗案件而被法院定罪量刑)。就该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前,我们在此先行说明:此初步应对方案仅系于贵方所提供的部分案情材料及信息所作出,若案情事实或证据材料发生变化,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将随之发生变化。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报案材料》存在的纰漏及评析意见

首先,在《报案材料》里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以“受害人与嫌疑人葛乙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底嫌疑人葛乙向受害人介绍了嫌疑人寇甲的北京H商贸公司与北京B银行合作50亿元粮食收购项目。嫌疑人要求受害人向北京H商贸公司提供购粮保证金,然后北京H商贸公司以租用仓储的方式将原粮3万吨调入受害人公司的仓库进行储存,其后由北京H商贸公司进行项目运作。嫌疑人向受害人保证:粮食收购项目合作成功后,3个月内甲方退还保证金,乙方收取粮食储备费用等相应的费用,项目可以形成双方互利共赢”的内容开头,为本案被检察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埋下了伏笔。换言之,这段内容给人的感觉是三方合作投资做生意、有投资风险的生意。盈利了可以互利共赢;亏损了,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分担。加之后面贵方向嫌疑人葛乙和寇甲追款时,寇甲又向贵方出具了三张共计7000万的借条,从表面上看来,本案仿佛由“投资”违约纠纷转化成民间借贷纠纷,都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构成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由于贵方表述不当、主次不分及对证据材料在法律上的定性不准确、不深刻,加之案情的扑朔迷离,这就在法律视觉上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有效判断,增加了司法机关认定本案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因此,由于欠缺专业指导,上述内容表达出来的实际效果恰恰适得其反。

其次,如上所述,贵方在《报案材料》里除了重点不分及法律定性不准之外,接下来陈述的内容也过于简陋,并缺乏相关的证据材料及线索来印证,尤其涉及到可能构成诈骗罪的重要情节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且缺乏相关的证据材料及线索来佐证。加之和前面“先入为主”的经济纠纷内容相结合,使得本案在总体事实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利情形。

二、《申诉书》存在的纰漏及评析意见

在贵方给某某省检察院提交的《申诉书》里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明显比《报案材料》要详细具体,但在事实上、法律上或逻辑上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我们注意到《申诉书》中的被害人由《报案材料》里的葛某变成了H粮油公司,这种被害人角色的变换依据何在?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7000万元的款项是从H粮油公司汇出,则用H粮油公司作为被害人主体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案目前银行流水明细证据材料显示这7000万基本上是从葛某个人账号上流出的。因此,用H粮油公司替代葛某个人作为被害人(在法律上,个人与公司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实体)给司法机关的感觉是名不符实,增加了司法机关对贵方信赖的难度。

其次,且不说《申诉书》第一部分陈述的“葛乙、寇甲相互勾结,向我隐瞒事实骗取7000万并且两人予以瓜分不予返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详细事实是否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线索来证明;即便贵方陈述的案情属实,仅以没有用于约定用途、到期不能归还作为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在法律上是远远不够的,是不充分的,还不足以证明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我们还注意到贵方在详细陈述案件事实里,既有有利于贵方的事实陈述,也有不利于贵方的事实陈述,由于不明白其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意义,不知道扬长避短,使得贵方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混沌状态,加剧了检察院对贵方申诉事实与理由的不采信。

最后,贵方在《申诉书》第二部分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决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这种对法条内容的简单引述本没有错误,但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而根据本案被害人对案情的陈述及目前存在的借条、转款凭证、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材料及线索,由于并没有对上述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逻辑清晰的梳理和法律专业上的充分论证,更没有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确有专业价值的线索,以至于根据目前的状况无法形成有罪的证据链。这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简单胡乱堆砌,有利与不利情形“自相矛盾、左右互搏”,且在法律论证上一团糟,以至于产生目前的结果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初步应对方案

如上所述,由于缺乏专业律师的介入,导致贵方长期处于“盲人摸象”的混乱状态,即便上访喊冤、找媒体死磕也无济于事。基于以上分析和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如下:

1.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理清全部法律关系和思路,由律师出具详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等;

2.初步调查嫌疑人的经济情况,目前状况,以更有利于成功维权;

3.通过律师的专业介入,为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提供专业思路和新的方向,查清嫌疑人葛乙构成诈骗罪四要件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如前所述,此案属于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且涉及到刑民交叉的复杂、疑难问题,一不小心办案机关就会以经济纠纷定性。由此可见,本案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短则一年半载,长则数年之久)律师付出的精力和智力成本都很大,而且还涉及到为公安提供侦查方向、深入调查等方面的复杂疑难问题;此案若由专门办理诈骗类案件的我们办理,律师费基础费用N万元,并视工作量、工作成果及复杂、疑难程度再按有效工作小时计算后续费用(所有阶段差旅费、住宿费、打印费等工作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或约定包干)。当然,我们依法依规不承诺结果和关系,但一旦接受委托,一定在法律框架内全力以赴、亲力亲为。另外,只有方案的设计者才是方案的最佳实施者,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其他人实施只会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因为不同律师的专业技能水平是不同的,如同医生一样。而且,现在的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只是提纲,真正详细、有效的应对方案将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后才能最终形成,是需要根据调查、交流、及审阅具体材料的相关情况随时变化调整的。

本案是走向有利还是不利,律师至关重要,眼光至关重要;同时,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高水平的专业律师服务永远不可能廉价获得,以上意见供贵方参考。最后,此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仅供内部参考,不得外传,对违反者我们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文彬、邓忠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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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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