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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冤讲座】从“实证”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1-16

【无冤讲座】从“实证”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主持人李靖梅:

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各位老师晚上好!主持人李靖梅在西安向大家问好,欢迎您继续关注并驻守在中南刑辩论坛第三十期无冤公益讲座论坛,今天的主讲人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黄坚明律师为大家带来的,主题是从实证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黄律师从五个方面为大家分享今天的课题,我们的讲座刑事仍然是以多群转播,本次讲座有幸为大家请来了三位点评嘉宾,分别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琦律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常清律师。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和鲜花来欢迎各位主讲老师和点评嘉宾。

 

主讲人黄坚明律师:

各位律师前辈、同行,晚上好!今晚,我主要结合一些非法持有毒品案的不诉案例,以及自己办理毒品案件的一些感受,从“人证”、“物证”、“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主观明知和程序五个方面,谈谈自己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辩护工作一些感想。说得不对的地方,希望各位律师同行多多批评、斧正。

切入正题之前,先谈谈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讲这个题目;二是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有什么特征。我为何选择讲这个题目,理由有三:一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合法持有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畴)是一切毒品犯罪行为的基础,没有“持有毒品”行为,就没有“毒品案件”;当然,大家也都知道,持有毒品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对此,我们可以将他理解成间接持有,直接持有辩护空间相对较小;而人数众多、间接持有,案件复杂,律师的辩护空间才更大。

二是我近几年一直都在办理毒品案件,其中也包括多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如:2015年佛山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最后辩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改变定性,案件已结案,当事人没有上诉。2016年肇庆赖某被指控犯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一审阶段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重达40公斤,涉及保命问题。重罪辩成轻罪,“他罪”辩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的认罪,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是无罪的案件也往非法持有毒品罪去靠拢,那不见得是正确、明智的。一审阶段被判无期徒刑,我们二审阶段介入此案,并做无罪辩护,结果是没有改判,也没有宣告无罪,但广东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目前仍继续代理中,也多了一笔律师费收入,可以说获得初步胜利吧。我也专门查阅了一下广东高院发回重审的毒品案件,案例甚少,基于此,可以说我们的辩护是成功的;2017年,我们在东莞正在办理一起冰毒数量高达96公斤冰毒的毒品大案,涉嫌罪名是走私和贩卖,同样涉嫌当事人是否存在持有毒品的行为。

三是我现在在办案过程中,有个习惯,不管办理什么罪名的案件,我都查阅一些同罪名的无罪案例和不诉案件,无罪案例查找起来不容易,但不诉案例肯定是有的,目的是增加自己辩护的底气,使得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有法律规定或生效案例作为支撑的,绝非自己信口开河。毒品案件也如此,办案之余,我也查阅相关的案例。

同时,个人观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有四个特征,也值得我们去研究一下:一是量刑上没有死刑,但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处罚也挺重的;二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补漏性的罪名,我们律师可以设法“重罪”辩成“轻罪”;三是办案机关并未掌握非法持有毒品者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目的的相关证据,使得此类案件本身就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基因,辩方辩护空间值得期待;四是从我查阅的案例来看,从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效辩护成功的案例,不捕、不诉、无罪的案例甚少,跟我们的整个司法环境有关。

 

一、从“人证”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1.当事人本人是否选择认罪;当事人认罪了,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同样无法证明控方的指控是成立的。我办理的一个案件,我的当事人存在“三进宫”情形,且当事人是不认罪的,我们也觉得证据、事实是有问题,我照样为其作无罪辩护。

2.有没有同案犯或在场人员的指证,实务中还存在多名同案犯的情况(情况就比较复杂)。只有一名当事人的情形下,在场人员的证言很关键。上面谈到的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中,他是在出租车上被抓,刚进出租车才走50米不够就被抓了,除了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外,办案机关还提供整个案发过程的监控录像,记录着他离开,十多分钟后拿着涉案购物袋回来、上车的整个过程,并在该购物袋里提取到毒品。对此,我们也只能作罪轻辩护,无法做无罪辩护。同案犯之间是否具有特殊的关系,如父子、夫妻、同居男女朋友等。

3.只有唯一证人的证言,而该证人往往是毒品案的买家,就是“买家卖家一对一”的情形,此类案件最后不少不诉结案。

4.有多名证人的情形,但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或者是只有一名证人的证言是直接证据,其他几名证人证言均为间接证据,此类案件本质上仍属于孤证范畴,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

5.司法实物中,还存在这样的案例,在场见证人无法核实,直接导致案件不诉结案。

6.“举报人”系在逃人员的情形,案件不诉结案。

 

二、从“物证”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1.有没有查获毒品。如果没有查获到毒品实物,辩方毫无疑问可以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哪怕涉案毒品有多重。我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涉案毒品重96公斤,种类是冰毒,但查获的4公斤冰毒实物与我的当事人无关。单凭这一点,我就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理由证据不足。

2.涉案毒品数量太少,以及当事人陈述的毒品数量与毒品实物重量不符,都会导致案件事实存疑,案件不诉结案。

3.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车上/包内/盒子内的毒品持有人或所有权人是谁,也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不诉结案。一般认为: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但案件是复杂的,很多情况下,就因为毒品持有人或所有权是谁无法查明,就无法查明案件当事人是否知情,是否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最后涉案案件不诉结案。

4.用于包装涉案毒品的实物没有提取到,如用于夹藏毒品的机器没有查获,无法确认该机器中空部分的容积及具体能夹藏多少毒品。对这样的案件,我们也认为案件存疑,不足以定案。

5.没有提取到涉案的毒品实物,就无法在毒品实物上没有提到当事人的指纹、体液、血迹等生物痕迹,甚至他们办案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提取相应的指纹,这样就无法证明当事人接触过涉案毒品,或对涉案毒品进行管理或控制,起码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我们办理的一起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被发回重审,这应是重要理由之一。

6.现金实物。我们正在办理的一个毒品案件,办案机关在现场查获200万元现金,但此现金是其他同案犯所有,起码有证据证明非我的当事人所有。我们认为,该案单凭这一点,就足以得出我当事人无罪的结论。

 

三、从“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1.从核心行为判断具体是谁“持有”涉案毒品。如谁实施了或准备实施走私、制造、贩卖、运输等核心的毒品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初步认定其涉案的毒品具有实质性的管理或支配行为。如:是谁付款购买毒品的,是谁决定下家交易对象、出货方式和交易时间等核心交易事项。再如:当事人是否吸毒,是否直接过涉案毒品,并从中拿涉案毒品进行吸毒。这点在房屋里面发现毒品的情形,常常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2.从其他“从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占有、持有、控制或管理毒品的行为。主行为很难认定的情况,从行为也是很关键的。

如:赖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我们之所以认为赖某某对涉案的毒品没有实质性的控制,其涉案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包括:房屋不是他租赁的,租赁合同不是他签订的,租金不是他支付,房屋钥匙不是他保管,他也不住在涉案屋子里(经常居住地)的问题,其到屋子的次数是没有查明,在案证据无法涉案毒品及制毒工具是他搬进屋子里面去的,更无法证明其直接接触过涉案毒品,当然无法得出其涉案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结论。水瓶及铁丝网上有他的指纹,但此证据是不够的。

从“付款”行为或承诺报酬的行为,来判断具体谁对涉案毒品进行管理和控制。

如:毒品本身是很值钱的,涉案毒品高达96公斤,谁支付涉案的毒资,或者说具备这样的支付能力,以及对其他涉案人员作出承诺报酬的行为,其对涉案毒品具有实质性控制和管理的可能性就越大。

再如:其他同案犯购买了共10台油压汞机器,用来夹藏涉案的毒品,那里谁支付涉案的机器款项、房屋租赁费,谁就有可能是涉案毒品的实际控制人,原因是这些机器总额已高达数万元,绝非小数额。

 

四、从“主观明知”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指控当事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控方需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否则就无法得出当事人有罪的结论。至于如何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也是比较复杂。前面提到,为什么有些案件因涉案毒品的所有权人无法查明,审查起诉机关对此类案件作出不诉处理,根本原因就是无法认定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如果明知的话,是可以定罪的。在司法实务中,因主观不明知而不诉的案例,还是比较多的。

 

五、从“程序违法”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

涉嫌刑讯逼供,涉案侦查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

侦查人员在称量、提取检材过程中违反程序性规定,如没有当面称量等,没有调取机器实物及核实其长宽高及具体容积等,也没有核实涉案机器的具体来源,我们认为在办案程序上明显是违法的。再如,有多个大小不同的机器,来源不同的机器,但竟然没有查明其来源,照片,找出卖人作笔录,在案笔录中也没有细问,这肯定是不妥的。

在当事人住宅内搜查毒品的过程无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当事人被抓了,其房屋没有人在场,整个搜查过程没有录音录像的话,这是比较恐怖的实情。

特请介入;上家没有归案,且上家就是特情人员,最后案件改变定性。

“双套”引诱。我已知悉有两个案件涉及“双套”引诱,最后案件无罪、不诉结案。

综上所述,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同样应是有所为的。辩护难度大,不等于我们就无所作为。

 

主持人李靖梅:

好的,非常感谢黄律师将多年的实务经验总结为系统的理论知识,与大家分享,从案例的深度剖析,以人证物证和持有行为主观明知,程序合法性的五个方面做了重点的讲解,展现了黄律师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务中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我们在以后的毒品系列案件,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帮助多多,另外黄律师同时也提醒我们,案源来自于当事人的信任,还有我们的严谨的办案风格,以及扎实的办案投入,以及成功案例,最后赢得办案的机会,今晚的主题也只是黄律师办案经验中的冰山一角,期待黄律师以后为大家带来更多的分享,再次感谢黄律师,下面我们就把话筒交给我们的点评嘉宾陈琦律师,请他为黄律师的讲座进行点评。

 

 

点评人陈琦律师:

大家好,我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陈琦律师,黄坚明律师是我们所毒品犯罪辩护领域的带头人和代表人物,虽然说我平时跟他在一起工作,但是没能够认真的坐下来是深入探讨某一个罪名具体该怎么辩护,这种机会也是很难得的,所以今晚我也听得非常认真。

下面就谈一下我个人对黄律师今晚讲座以及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一些理解,也请大家多多指教,也同时请大家分享一下自己各自的宝贵经验。

刚才黄律师讲到了,我自己也是这样认为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众多毒品犯罪的备胎,也就是说往往是证明不了嫌疑人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故意的情况下,才会选择使用这个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个人认为去认定这个罪名,他的证据要求和标准是比其他的毒品犯罪要低很多的。那么我们辩护律师怎么能在入罪的证据门槛这么低的情况下去进行有效辩护呢, 这就是今晚黄坚明律师要跟我们分享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精细化和多角度的辩护策略。

当然了,黄坚明律师自己也说了这事因为这个备胎罪名,往往也存在本身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这么一个先天的缺陷,同样的这个就不给我们辩护律师带来一个巨大的,或者相当的辩护空间。

我对黄坚明律师今晚的讲座进行下总结,第一看证据,第二三常,就是常理常识和常情。

首先是看证据,如果我们的当事人没有供认,那么接下来的关键就是去现场有没有查货毒品,有没有再次的见证人或者在场的证人,有没有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这个毒品来源于当事人的,那么在场的证人的证言之间是否再这个持有毒品的核心事实细节上存在相互的矛盾。这些证据审查的关键点,如果说我们能够找到一些比较大的问题,那么我们辩护的空间就是比较大的。

黄坚明律师最后从程序违法的角度,去谈怎么辩护,包括刑讯逼供,包括毒品物证提取的过程是否违法,他提的种种问题,其实也是围绕着证据来展开的。

然后是通过讲常理常识和常情来提供辩护,具体而言就是通过证据,将证据串连起来,把涉案毒品到底有谁持有变成一个合理的怀疑,从而达到辩护效果。

尤其是有多个嫌疑人跟毒品同处在一个空间这一类型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里面,如何去辨析不同的在场人员对特定空间控制力问题,就成为了辩护的重点,在这一类案件中,如何通过常理常情常识来说理,来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就对辩护律师的能力有一个比较高的要求。

黄坚明律师在这个讲座里面也通过他自己办案以及搜集的相关案例的经验和一些实例,来给我们点出了很多,这些常理常情常识方面,一些我们平时可能并没有留心并没有注意一些细节,可以在我们医护的辩护工作中加以引用和学习。

黄坚明律师在最后谈到这个特情引诱,尤其是那个双套引诱的问题,我个人觉得这其实也是一个常情的问题,如果说当事人是被引诱又去犯罪的,那么在这个犯意引诱的情况下是可以以往无罪辩护的方向去做的,那么如果在罪行的方面去被引诱的,那么虽然说罪无可赦,但是情有可原,那么特情引诱可以重新量刑,也是这个常理常情这个道理。

虽然说我本人也办过一些影响性比较大的毒品案件,但是这个数量在这个领域的确不多,所以对这个罪名的钻研不也算收入,在今晚的也就只能够针对黄律师的这个讲座进行归纳,同时结合自己的个人体会,去总结一下自己的一些理解,至于深层次的点评,就只能交给后面的余安平律师和王常清律师了,希望两位大咖能给我们做一个深入的点评,那么接下来的时间就交回给主持人李律师,好的,谢谢各位,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靖梅:

好的,谢谢陈琦律师,您归纳的非常好,也讲的非常细致,也非常谦虚,谢谢陈律师,感谢您的点评。下面我们有请余安平律师为我们进行点评。

 

 

点评人余安平:

各位群友大家好,我是卓凡律师事务所的余安平律师,刚听了黄坚明律师从实证视角谈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有效辩护,以及陈琦律师的点评,我也结合自己的办案来谈谈我的看法。

在所有的毒品犯罪里面,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恰恰是在里面处罚最轻的一种,因此他也成为律师在进行毒品辩护的时候一种,代售式的选择,也就是如果不能做无罪辩护,例如推翻毒品制造、毒品贩卖、毒品运输这一系列犯罪的时候,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反而是非法持有毒品的方向的引导,如果说没有证据能证明,犯罪的当事人他是有贩卖、运输、制造这些犯罪行为的时候,我们通常会把它作为一个补充的罪名,例如非法持有。

这也就使得非法持有毒品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一个补充罪名,也就是刚才两位律师所提到的一个备胎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如果能够否定它是由非法持有毒品,那么整个案件,他的走向就变成一个无罪的趋向,既然不能构成更重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也不够成较轻的非法持有毒品,但是他的走向就是往无罪辩护的方向走动的,毒品案件,我们通常的辩护策略,是在一审的时候比较主张用无罪辩护,至少在审前采取无罪辩护的模式。

当然,如果一审我们无罪辩护不能奏效,二审有些时候会考虑到免死辩护,通常会做一些轻罪辩护,例如我们所提到的,把制造这些毒品能否引向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在非法持有毒品案件里面,首先要有一种持有行为,能证明我们的当事人实际控制了毒品。第二,又不能证明当事人会从事其他犯罪行为,此时往往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的存在。

黄坚明律师从人证物证,持有行为这些方面,来证明毒品是否真的被持有。从主观明知来考虑,该案在主观上是否构成,因为该案毕竟属于一种故意犯罪案件。在座谈会议中,对于何为明知也做出了几类列举。律师的辩护往往会根据座谈会议纪要的要求,来推翻当事人是否明知。

在程序的合法性方面,既然有发现毒品,那就存在第一毒品的选取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封存是否合法,第三称重是否合法。通过这些角度查明,第一查明毒品是否真实存在,第二,如果存在数量有多少;第三,它的种类或者说它的含量有哪些。从这些角度来逐一查明毒品自身性的问题。

虽然说非法持有毒品,它在程序上,与其他的案件是一致,但是对于数量的考量,也就是数量过少明显适合于个人吸食,往往是认为不构成非法持有罪,最多是和吸毒有关。比如当时我办理的一个案件,我们觉得王某持有的毒品数量就是用来自己吸食的,而且还发现王某有吸食毒品的前科,而且包括他的尿检证实有吸食毒品。那么最后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不过检察院不批捕,当事人被放出之后麻烦了。公安机关当即释放后,又立即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戒毒的规定。非法持有9点多克如果判非法持有毒品,判的比较轻,基本不构成犯罪的,结果进行强制戒毒更加麻烦了。当时我们又帮当事人,打了第二场行政官司,我们认为强制戒毒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对于特情引诱的部分,我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还未直接接触,在贩卖毒品中往往是比较多的。引诱你的犯意或者数量,上下家之间的套取。我当时代理一个案件的郑某,恰恰是人家先控制了下家,然后引诱他贩卖毒品,抓了个现行。所以当时我们就认为,犯罪的数量有问题,通过下家直接要求,那么数量就存在一个从轻的问题,不能根据下家的要求数量来认定。这就存在律师在翻看笔录的过程中,询问当事人中,了解到现场是怎么样的,还原现场,了解到当事人当时的处境。

我比较赞同黄律师提到的,律师要勤于写作,制作完整的写作文书。黄律师当时提到,他们的辩护词长达七八十页,我说我本人可能做不到,十几页还是比较常见,说明黄坚明律师做案件比较认真细致。

通过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这应该是律师最有效也是最安全的办案方式。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就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讨论。还是就是否需要批捕及起诉,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进行沟通。甚至在法院开庭之前,通过法律意见与法官进行沟通,影响他对本案的判断,避免他的先入为主,这都是律师沟通比较有效的方式。我们律师比法官、检察官的时间更为充裕,去研究一系列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因此应当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通过法律文书来影响司法机关。这应该是律师辩护的安全有效方式。

黄律师从他办理的案件谈到,如何来讨论非法持有的问题。在整个案件中也表明,所有案件最关键的还是证据的问题。无论是人证物证,还是其他证据,最终就是证实我们的当事人是否真正持有毒品的,是否有其他的可能性存在。以及如何避免被办案机关诱导。

当事人能够被律师以无罪的方式拿出来,最关键的方式就是没有批准逮捕之前。这就是我们常提到的,当事人被关进去之后,第一件事就是应该找律师。因为律师进去与他之间进行沟通,能够通过与自己的当事人的沟通去了解。办案机关问了他什么,他本人回答了什么,我们初步判断出办案机关,掌握了本案是否可以往无罪方向迈进发展。

今天晚上,首先感谢黄律师的精彩的讲座,对我的一些启发。另外也感谢陈琦律师进行完整的归纳,无论是常理还是常识,他都体现出律师如何去重现现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判断,判断当事人现状。从现场回到现状,从而攻破办案机关的证据链,能够为当事人做从轻、减轻以及无罪辩护。我的今晚的点评就到这里,谢谢各位。

 

主持人李靖梅:好的,感谢余律师,进一步从实证角度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给我们强调了辩护的技巧、辩护的角度、辩护环节以及数量进行点评。以及律师要勤于写作,通过法律文书等有效的方法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是最有效也是最安全的办案方式。谢谢余律师。

我们现在有请王常清律师,为黄律师的主讲做一下点评,谢谢。

 

 

 


点评人王常清:

各位群友大家晚上好,感谢张元龙主任和周媛薇老师邀请,更感谢黄坚明主任的倾囊相授,作为资深毒品辩护案件的辩护律师,黄主任的分享是实战经验中总结出来的精华,借鉴价值很大,值得我们去好好学习研究。

前面陈琦律师和余安平律师谈了对黄主任讲课的体会,点评非常到位。通过学习黄主任讲课的内容,我也简单谈一下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辩护的认识。非法持有毒品指控是持有毒品的一种状态,因此要看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与毒品之间发生事实上的关联,有没有口供、人证、物证。

如果只有口供,没有人证物证进行补强,那么就不能够认定。如果没有口供,只有孤立的人证,或者人证虽然多但是来源单一,仍然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案件是否查获毒品是关键,但是即使查获了毒品,如果毒品或藏毒的器具有疑点,或者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关联,同样不能认定。

这是第一点,其次即使被告人与毒品发生了事实上关联,还要看这个关联是否能够认定为持有。即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有控制、管理的行为。在一些实际案例中,被告人表面上貌似看起来与毒品持有有的行为,但实际并没有控制毒品,当然也就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再次,被告人对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否明知,也就是是否具有持有毒品的故意。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并不全部在于控方,辩方也要尽可能搜集被告人并不知道,其持有的物品中有毒品的证据。

最后,控方证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如果有非法的证据进行排除,将可能导致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应当说,黄主任本次讲课对非法持有毒品案的分析非常透彻、完整,基本穷尽了这类案件所有可能的辩点。以后我们在办理非法持有毒品案时,不妨拿出来黄主任这次讲课的内容,来一一参照。

上面我谈了一些对黄主任讲课的体会。下面我再谈一下对毒品案件辩护的粗浅的认识。相对于其他的刑事案件,毒品案件有一些显著的特点,比如判处死刑的几率比较高,比如举证责任倒置等等。

因此,毒品案件的辩护也有一些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显著的特点。下面我就简单谈两点。

第一,毒品案件特别是重大毒品案件,要极其重视被告人在犯罪中地位的辩护。在一些重大毒品案件中,无罪辩护或改变罪名的轻罪辩护的空间基本不存在。而且由于涉案毒品的数量非常大,很有可能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哪位被告人被认定为首犯就成为生死攸关的大事情。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精神,除非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一般一起毒品案只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在这类案件中,辩护人尤其是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就必须重视被告人犯罪地位的认定,必须通过举证、论证,证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弱于其他被告人。

还有一个思路,就是尽可能的要求司法机关将与本案有关的上下游案件,并案处理。这样也将增加被告人生还的希望。

比如,被告人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不是毒资的提供者,受制于其他犯罪人等等。事实上,即使无法证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弱于其他被告人,只要证明几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不分伯仲,就有机会挽救被告人的生命。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首犯,法院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毒品案件中,辩方举证的重要性更为突出。我们知道在毒品案件司法文件中,有很多推定性的规定。

比如在武汉会议纪要中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这就是典型的推定性规定。按照普通的司法逻辑,查获的毒品如果被认定为贩卖毒品,控方应当提供是用于贩卖的证据,否则只能认定为持有。

但根据上述规定,控方的举证责任被免除了。只要被告人是因贩毒被抓,其掌握的毒品直接推定为用于贩卖的毒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这一规定事实上突破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等于以高度概然性的标准,取代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或者是在特殊情况下,要求被告人提出证据自证无罪或者罪轻。

然而,在这种司法政策下,辩方举证就不再是可有而无的事情,反而成为了类似民事案件那样,不举证或者证明不利就败诉的局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应该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并按照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调取证据,或者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

在某个案例中,某私家车上被查获毒品。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司机至少被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机辩称当日有两个人搭乘顺风车,毒品可能是那两个人留下的。辩护律师按照司机提供的线索,申请调取相关路段监控录像,终于找到了私家车上有其他人的证据材料。

司法机关最终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判决司机无罪。在这个案件中,辩方举证就对判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以上就是我讲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谢谢群主,谢谢李靖梅律师,再次感谢黄主任。

 

主持人李靖梅:再次感谢主讲老师和点评律师。今天晚上大家带来的持有类毒品犯罪案件的主题讲座,每个老师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解,非常感谢。

今天应该是春节前最后一期讲座,也是2017年第一期,今天的讲座我个人认为非常的圆满精彩。

在今天讲座结束前,我代表中南刑辩论坛群向各位朋友恭贺新春,因为即将迎来春节,现在是新旧交替的时间。祝大家新春愉快,来年万事顺利。

大家如果有什么交流的,可以继续在群里畅谈交流。感谢今晚各位嘉宾律师,也感谢两年多来张元龙律师和周律师,给大家提供中南刑辩这个平台,给大家交流分享的机会。

今晚的讲座到此结束,欢迎大家以后继续关注并驻守在中南刑辩论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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