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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赵老太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思考及看法

作者:蔡绪钦 日期 : 2017-01-09

最近在媒体得知一新闻事件,家住天津市河北区赵某华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赵某华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据赵某华女儿王某玲告诉澎湃新闻,她母亲的摊位是从一个老汉处转手过来的,用玩具枪打气球,用的是塑料子弹;她母亲刚接手该摊位两个多月,因为白天不许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儿,到十二点钟左右收摊儿,两个月之间也没有什么事发生。

2016年10月12日22点左右,赵某华被抓了。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某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对赵某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某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所提赵某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判决赵某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老太非法持枪事件及法院的判决折射出在法律活动中如何正确理解常识及法律条文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值得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人士的思考。

赵老太非法持枪事件的关键环节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在公众场合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二是从事的是娱乐性营利活动;三是晚上八点至十二点公开经营,据说有收摊位费;四是公开持枪持续时间两个多月;五是涉案六支枪型物(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的规定,据此判处赵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明显存在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非法持有”应该结合常识予以合理理解。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枪支是属于禁止性的流通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该法授权的特许人群才能依法持有并公开合理使用枪支,通常这一特许人群应该指人民警察。该法条所指的“非法持有”一般是指法律允许的特许人群之外的其他人群。在现实和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枪支大体均有一种特性,非法持有的状态是私有及私用,即把私有的枪支藏于暗处,尽可能不让他人所知,私用一般是指私有的枪支用在尽可能不让人知道的场合或者事件。而在该案中,赵老太在公众场合公开持有的枪支数量有九支,且公开持续的时间两个多月,公开使用的人数不在少数,而且二个月之间也没有什么事发生的事实,与该法条所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拒不缴交的立法本意完全不符合,在公众场合非法公开持有枪支且持续时间长明显违背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赵老太的行为不具有该罪的主观故意,也不具备该罪的客观要件。

二、小商小贩摆摊设点按照常识角度理解应该是摆在人群比较密集热闹且流动人员较多的地方,通常此类地方应该是社会治安严格管控的地点,对枪支管控自然更严厉。目前治安管理的通常做法是定点专人负责,比如辖区民警,设立治安岗,同时辅以流动巡逻,包括探头设置等等,而赵老太竟然在此类地方摆摊设点出借枪支供人娱乐长达2个多月,非法持有6支枪支无人问津,笔者无意就此讨论当地警方的责任问题,而从另一常识角度来讨论,则事件发生前,周围当地的群众,付钱娱乐使用的消费者甚至可能巡逻至此的治安人员都把赵老太的行为视为一种正常的经营,她拥有供玩耍的“枪”只是一种养家糊口而已,对周围群众根本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管理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管控枪支避免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使人民群众具有安全感。从该案发生前赵老太长达2个多月的经营状态来看,周围群众不认为她公开供娱乐射击的“枪”对其生活构成危险,这是不言而明的事实,而这就是常识。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尊重常识,正确理解法律条文,谨慎用刑是司法者应该思考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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