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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 第十九起成功无罪辩护案例

作者:黄坚明 日期 : 2017-07-31

内容简介:广西某县一村民涉嫌妨害公务罪,黄坚明、张王宏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成功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2017年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

第十起成功无罪辩护案例由黄坚明、张王宏律师铸造


【案件背景简介】

2016年3月17日,广西某县某镇书记陈某为“现场指挥”的涉案政府官员和不法商人,到该镇某村进行征地,现场还有大量的防暴人员。因该村村民抵制政府和不法商人强推的“暴力”征地活动,直接导致上述的镇书记陈某在案发现场被殴打至“重伤”。此事件被该村村民称为2016年之“3.17非法征地事件”。该县公检法机关称之为“3.17妨害公务案”。之后,该村蒙某达等共七位村民陆续被抓,涉嫌罪名均是妨害公务罪,其中两名村民已被判刑,刑期是两年半。2017年6月29日,该村村民陈某坚(化名)外出到该县某镇高铁站接暑假回家的儿子,结果被事先埋伏在高铁站外的派出所民警带走。该县公安局随即刑拘了陈某坚。

陈某坚家属于案发当天即与本所律师进行接触,并在充分沟通后确认委托黄坚明、张王宏律师作为陈某坚的辩护人。

【办案进程】

因此案案发时间是2016年3月17日,陈某坚被抓时间是2017年6月29日,使得陈某坚家属有充分条件知悉:陈某坚有到案发现场,但陈某坚并没有参与殴打上述的镇书记陈某等在现场的政府官员,也没有参与打砸在场的公务车辆,更没有与任何在场人员产生肢体冲突。为此,辩护律师初步判断,此案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为此,律师主要通过下述辩护工作,努力争取早日实现陈某坚获得“撤销案件、不捕释放”成功无罪辩护的效果:

第一,第一时间会见了陈某坚本人,核实其本人是否认罪,办案民警是否向其出示了可证明其有罪的证据。

第二,以陈某坚本人的名义,向参与决策、参与抓捕陈某坚的公安局局长、某派出所所长蒙某,公安局治安支队具体办案民警等所有涉案民警提出刑事控告,控告其违法办案,乱抓无辜村民,控告其涉嫌犯徇私枉法罪。

第三,陈某坚的多位家属亲自到涉案的派出所和治安支队找具体办案民警,要求做证人询问笔录,以证实陈某坚是无辜的。陈某坚家属还提供多名村民的证言,证实陈某坚是无辜村民,并到该县检察院控告所有涉案的民警。

第四,黄坚明、张王宏律师还亲自到该县某派出所提交《取保申请书》《撤销案件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等文书材料,以及《所函》《刑事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材料,但结果却是该派出所民警拒绝接受我们辩护人提交的任何材料,并要求律师到该县公安局提交。经向县公安局督察电话投诉后,被告知到县公安局法制科交涉。到了县公安局法制科后,再被告知到公安局治安支队提交相关材料。律师到达公安局治安支队后,因办案民警外出,其以此案仍在侦查阶段为由,意图拒绝接收律师提交的诸多材料。经交涉后,他们收取了律师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了签收回执,但结果却是律师刚刚离开公安局治安支队不到一个小时,办案民警随即通过个人手机告知律师,他们不能接收律师提交的材料,要求律师自行拿回。对此,我们律师断然拒绝,并明确告知涉案民警,律师投诉至县公安局法制科时,相关领导已当场告知辩护律师,律师提交的任何材料他们会接收,律师提出的任何诉求,他们都会慎重处理。后来,办案民警说他们会向领导汇报。

第五,黄坚明、张王宏律师通过合法渠道,向该县公检法机关领导反映此案是冤假错案。陈某坚家属也以其个人的名义,向相关领导反映其合理诉求。

第六,黄坚明、张王宏律师每隔三天便向检察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以核实公安局何时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第七,黄坚明、张王宏律师了解到2017年7月21日(星期五),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

第八,2017年7月25日,黄坚明、张王宏律师再一次会见陈某坚本人后,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建议对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申请检察院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申请书》等文书材料,并要求经办的梁检察官为律师制作笔录。最后,经办检察官接受律师的意见,为律师制作了笔录。

【和检察官交涉过程】

由于之前已经向县检察院提交了控告书,并提出当地公检法应当整体回避此案,所以25日上午提出要与检察官面谈时,值班人员直接答复已经看到相关控告材料,也知道此案,但对提出面谈的要求十分警惕,称:“办案检察官外出办案了。”考虑到时间问题,两名律师先行于下午会见了陈某坚,发现陈某坚自6月30日进看守所后,从来没有人提审过,而且其案发现场根本没有接近案发现场。下午四时,律师再次来到检察院,向值班人员补充提交了陈某坚最近三年三次就医、手术的补充证据材料,同时提出按照《高检规则》第309条规定,要求与办案检察官面谈,值班人员反复进出三次向领导汇报后,终于答复律师检察官稍候即到。

黄坚明、张王宏律师向检察院梁姓检察官当面反映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一、陈某坚不具备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身体条件和空间条件

首先,陈某坚是个五十五岁的老人,身患腰椎盘狭窄疾病,2012年至2014年期间连续多次去医院医治、做手术。因此,陈某坚不具备参与一年三个月前案发的妨害公务违法犯罪活动的身体条件。

其次,根据当天会见了解的情况,律师知悉,案发时陈某坚离打斗中心现场有超过约三十多米的距离,不具备参与打斗的空间条件。这一点,陈某坚的家人和多名邻居都已作证。

最后,在案发现场,陈某坚确实拿着锄头,但锄头是他劳作的工具,是拿来放牛时打牛桩用的,目的是防止牛吃到别人庄稼的;反之,如果陈某坚等在场村民拿的锄头是用来打人的,后果将不堪设想,而不是现在这样只是造成伤害的后果;更关键的是,案发现场人头涌涌,挥舞锄头容易误伤到其他村民,从现场环境来看,单凭陈某坚等人拿锄头到案发现场,便认定其打人砸车了,这明显违背生活逻辑。

二、陈某坚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首先,陈某坚是五十五岁的老农民,从来没有离开过土地,他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2016年之“3.17非法征地事件”涉及到他一亩多土地,他来到现场围观是基于对今后生计及家人生活着落的担忧,这种关心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合乎逻辑的。

其次,陈某坚生性善良,老实本份,在村中有口皆碑。陈某坚平时除了劳作于农田,就是在家养牛。换句话说,他并非一个年轻气盛、血气方刚的小伙子,而是有着家庭拖累与世俗顾虑的老人,无论是性格因素,还是年龄条件,都决定了其不具备实施过激行为的主观故意。

最后,最关键的是,办案机关始终都无法出示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坚参与打人砸车,或与任何人产生肢体冲突或口角纠纷。

三、陈某坚被抓过程,可证实其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若陈某坚是在案发现场被抓的,带着血淋淋的证据,那他确实有参与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可能,但陈某坚是一年三个多月后,因为儿子从外地回来,其去高铁站接儿子时,突然被七八名不明身份的人带走的。当时,涉案民警没有向陈某坚出示过任何证件,也没有告知陈某坚任何权利,直到陈某坚儿子在其被抓后报警,才知道是被涉案民警抓走的。

其次,涉案民警涉嫌跨辖区违法抓人。陈某坚所住地方是江南(化名)派出所辖区,但当时抓陈某坚的是离案发地三十多公里的江北(化名)派出所警察,这样的抓捕也不符合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基本规定,这样离奇的被抓经过也可以证明,陈某坚和一年多前的妨害公务犯罪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陈某坚被抓,更多是涉及当地不法官员想要继续实现非法征地目的,进而对无辜农民继续进行司法迫害、打击报复的客观需求。

最后,公安机关办案,除非是有目击证人、被害人指证,或有其他证明力很强的物证等证据,否则应“先找证据,后抓人”,绝非“先抓人,后罗织罪证”,但本案涉案民警明显是“无证据、乱抓人”。

四、此案毫无“合法公务行为”可言,涉案民警乱抓陈某坚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为非法征地进行“保驾护航”,打击报复无辜村民

首先,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合法公务”行为,但两名村民已被判刑,刑期是两年半有期徒刑。

2016之“3.17非法征地事件”,是该县以至该市轰动一时的事件,影响远近皆知。而现在看来,该县涉案民警,乱抓陈某坚等涉案的七名村民的行为,是彻头彻尾为非法征地违法犯罪行为“保驾护航”,是继非法征地之后再度公然犯罪的行为,已涉嫌犯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其次,此案实质就是涉案民警为非法征地活动进行“保驾护航”,打击报复无辜村民。

相对“3.17非法征地事件”现场的数百名群众,被抓的几名村民因何被抓?有什么证据?为什么是七名村民,而不是更多村民?显然,办案民警的做法,是完全没有任何道理和章法,理应是根据某些领导的指示乱抓人。而无辜村民陈某坚,事隔一年多后去高铁站接儿子居然戏剧性被抓,就是其中的最典型例子,其实质就是通过高压手段,继续达到其非法征地的目的。对这样公然侵犯当地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坚决不会屈服,并将抗争到底。

最后,律师是本着诚恳、善意和妥善处理案件的原则介入此案,希望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希望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作为专业刑辩律师,我们办理了诸多重大经典案例,但律师不愿意轻易站在公检法公权力的对立面,也不想动不动就采取“死磕式”辩护,但贵院蓄意违法批准逮捕陈某坚的话,律师必将抗争到底,为此案讨个说法。

【办案结果】

2017年7月27日晚上八点多,黄坚明、张王宏律师收到陈某坚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的《释放证明》,陈某坚已回到家里。(依司法实务,此案最后撤销案件的机率很大。)至此,本案在案发的第29天即已取得当事人获释放的良好辩护结果,专业、尽责的律师在本案进程中的作用显露无遗。须知,此案是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涉及权力不当干预的问题,办案难度很大。

【办案总结】

本案自两位律师介入起,直到第29天陈某坚被释放,案件均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之下。此案真正难点在于陈某坚身体状况不好,案件背后涉及敏感的征地问题,且数百亩土地已被推平,继续强推土地似乎在所难免,而数百名村民仍继续抵制征地,致使涉案公检法人员是否会依法办案,释放无辜村民,这完全是未知数。但黄坚明、张王宏等广强所刑事律师办理了广东肇庆封开“血拆”案(派出所所长被杀死,经辩护后当事人成功保命)、广东佛山某村三村长抵制村委“低价卖地”案(数百名村民在村委会抗议47天,经辩护后获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再结合陈某坚因某地2016年之“3.17非法征地案”获不捕释放的客观事实,足以证明专业、尽责的律师在征地敏感型案件中仍可起到积极作用。

附件:

1.《释放证明》;

2.《关于撤销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之申请书》;

3.《取保候审之紧急申请书》;

4.《管辖异议申请书》;

5.《刑事控告书》(不便公开);

6.《关于建议对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7.《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之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

附件一:《释放证明》


 

附件二:《撤销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之申请书》

关于撤销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之

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黄坚明、张王宏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申请事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撤销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

 

事实和理由:

本案因原某镇书记陈某勾结不法商人,在陈某坚所在的某县某镇某村进行非法征地数十亩(已被破坏的农用地)、数百亩农用地(计划征地)而起。但陈某坚在涉案的2016年之“3.17非法征地事件”案发现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打过人,没有砸过公务车、违法征地的施工车或其他公私财物,更没有与任何人产生肢体冲突,根本就不存在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的客观事实,也不存在合法公务的基础事实。而陈某坚被涉案民警抓捕后,也一直坚持其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民警也始终没有出示证据,以证明陈某坚实施了任何妨害公务或妨害违法公务的客观行为。显然,此案明显是涉案民警为配合政府实施的非法征地行为,而蓄意炮制的冤假错案。为此,陈某坚已对涉案的该县公安局局长、派出所蒙某所长等参与决策、参与抓捕陈某坚的涉案民警提出刑事控告,控告其涉嫌犯徇私枉法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陈某坚始终坚持其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相反的是,涉案侦查人员的行为,已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为此,为了维护陈某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某县公安局撤销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避免更严重后果的发生。

此致

某县公安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张王宏 律师

 

2017年7月8日




附件三:《取保候审之紧急申请书》

关于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之

取保候审紧急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黄坚明、张王宏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对正在侦查的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被羁押的陈某坚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事实与理由:

陈某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没有收到刑事拘留决定书),现贵局正在侦查中。申请人依法接受陈某坚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鉴于陈某坚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且应陈某坚家属之请求,申请人请求贵局立即对陈某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案因原某镇书记陈某等不法政府官员,勾结不法商人,在陈某坚所在村进行非法征地数十亩(已被破坏的农用地)、数百亩农用地(计划征地)而起。但陈某坚在涉案的2016年之“3.17非法征地事件”案发现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打过人,没有砸过公务车、违法征地的施工车或其他公私财物,更没有与任何人产生肢体冲突,根本就不存在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的客观事实,也不存在合法公务的基础事实。涉案征地行为之违法性不用赘述,任何领导、办案人员到案发现场实地考察,走访被强占土地之村民即可查明此事实。而陈某坚被涉案民警违法抓捕后,也一直坚持其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民警也始终没有出示证据,以证明陈某坚实施了任何妨害公务或妨害违法公务的客观行为。显然,此案明显是涉案民警为配合政府实施的非法征地行为,而蓄意炮制的冤假错案。为此,陈某坚已对涉案的县公安局局长、派出所蒙某所长等参与决策、参与抓捕陈某坚的涉案民警提出刑事控告,控告其涉嫌犯徇私枉法罪,相关控告材料已交检察院及邮寄相关领导。

因此,申请人特为陈某坚申请取保候审,其亲属愿意提供保证人为陈某坚担保,并保证监督被保证人陈某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恳请贵局予以批准!否则,申请人及陈某坚将对所有涉案办案人员继续控告到底!

此致

某县公安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张王宏 律师

 

2017年7月8日



附件四:《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坚,男,汉族(其他身份信息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被羁押在某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某县公安局、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申请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移交某市以外的公检法机关管辖。

事实和理由:

本案因原某镇书记陈某勾结不法商人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非法征地数十亩(已被破坏的农用地)、数百亩农用地(计划征地)而起。但申请人在涉案的“3.17政府非法征地事件”案发现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打过人,没有砸过车或其他财物,更没有与任何人产生肢体冲突,根本就不存在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而申请人被涉案民警抓捕后,也一直坚持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办案民警也始终没有出示任何能证明申请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证据。

更关键的是,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合法公务的基础事实,但申请人所在村已有七名村民被错误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和判刑,使得申请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我市范围的公检法机关无法公正、客观处理与上述“3.17非法征地事件”直接相关的妨害公务案,参与相关案件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案件审判工作的相关公检法工作人员事实上已沦为陈某等不法政府工作人员和不法商人的“帮凶”,起码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基于上述客观事实,申请人及家属均已向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控告县公安局局长,以及所有参与决策、抓捕申请人的涉案民警。为了避免社会各界对本案的质疑,防止司法机关偏离独立、中立立场,本案移交我市以外的公检法机关管辖,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综上,本案因申请人直接控告县公安局局长及所有涉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某县公安局、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申请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移交我市以外的公检法机关管辖。否则,本案办案程序违法。

    此致

县公安局  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  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7月  日


附件五:《刑事控告书》(略)

附件六:《关于建议对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建议对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

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某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陈某坚及其妻子黄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中担任陈某坚的辩护人。本案现由某县公安局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批捕中。

经多次会见陈某坚,根据陈某坚陈述,结合其他村民所述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在一年多前的“3.17非法征地事件”中,陈某坚作为利益受损的失地农民,和三百多名村民一样在现场围观,但其没有实施任何妨害公务的行为,对此,有同村村民的证人证言可以佐证;同时,陈某坚年过五旬、身患腰椎疾病也都可以印证,其不具备妨害公务的身体条件;陈某坚作为被非法征地的农民,来到征地现场围观,完全是基于对自己土地被征收的担忧,这一担忧符合其作为一个普通农民的身份特征,也符合正常逻辑与生活经验,其主观上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故意;一年多前的“3.17”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滥用权力,对部分被非法征地的农民实施司法迫害,系公权力的姿意妄为,而陈某坚时隔一年多后被抓,足以证明其与之前的妨害公务犯罪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坚被误抓系地方不法公安,滥用公权力打击无辜的恶劣表演,是企图达到非法征地目的的延续,属严重的犯罪行为,陈某坚及其家属将坚决依法申诉维权。为确保无罪的人不被错误追究,辩护人特申请,由贵院对陈某坚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3.17非法征地事件”中,不存在合法的公务行为,陈某坚作为依靠土地养活的农民,前往现场完全出于对个人及家人生计与命运的担心,其在现场没有实施任何过激的行为

首先,非法征地是罔顾法律、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权利的犯罪行为,部分不法官员涉嫌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本案不存在任何合法公务行为的事实基础。依照我国法律,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处分须由集体决定。但某镇某村村委对“3.17征地”,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也没有获得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本案根本就不存在村民同意政府或不法商人征地的事实基础,村民也没有看到政府批准征地的相关批文,以及收到任何土地赔偿款或补偿款。“3.17非法征地事件”中,香港保某某集团,勾结原某镇书记陈某等不法政府官员,在某镇某村进行强征、强占数十亩土地的行为(实际意图征地五百亩左右),以及故意损坏地上树木、庄稼的行为,是赤裸裸的犯罪行为;涉案政府人员根本就不是从事合法的公务行为,没有合法公务的基础事实,也无法得出,包括陈某坚等七名先后被抓村民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的结论。

其次,因征地赔偿、补偿标准过低,事发地某镇某村的绝大多数村民抵制香港保某某集团,抵制与其勾结的原某镇书记陈某等不法政府官员强行推进的非法征地行为,并导致原某镇书记陈某被殴打。但需要强调的是,现场绝大多数村民是平和、理性的,包括陈某坚在内的大部分农民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否则,以三百名村民的合力,现场非法征地的有限的官员如何招架得了?

再次,据陈某坚本人所述,他确知征地现场附近有视频监控,他不会贸然打人;其本人站立的位置距离打斗的中心现场至少有10至20米,不具备参与打斗的客观条件;陈某坚在现场携带了锄头,但这个锄头是他劳作的工具,是用来打牛桩用的,即将牛缰绳一端的楔子楔进地里固定牛只,防止牛误吃到别人的庄稼;同时要看到,现场围观的都是农民,他们当时也都携带了锄头等劳动工具;反过来想,如果陈某坚真要用锄头打人,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陈某坚的土地可能被征用,也可能不被征用,但无论如何,被征用的土地不只涉及他一家,他犯不着为了众人村民的事情,铤而走险;在多人围观的现场,人员高度密集,又处在不断走动中,挥舞锄头极易误伤到其他村民,可以想象使用锄头打人,显然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基本生活逻辑的;需要强调的是,锄头等工具现在仍在陈某坚家中,从事发至今没有被扣押,也没有被化验取证或提取血迹等物证,足以证明锄头根本没有被用于作案的事实。

最后,陈某坚作为年过五旬的老人,长年的劳累导致腰椎间狭窄(陈某坚2012年、2013年、2014年曾就医手术的病历见附件一),平时行动和下地劳作多有不便,平时在家还要养四头牛,对此,陈某坚的家人、邻居均可作证(证人证言见附件二)。上述客观事实,足以证明其当时没有在现场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另外,结合今天上午(7月25日)的会见可知,陈某坚自进看守所后的26天从来没有被提审,也就是说,没有任何的证据材料需要他辨认,也没有任何案件细节需要讯问他以便确认,仅从证据提取角度也可发现,他是与此案无关。

二、“3.17非法征地事件”中,陈某坚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首先,陈某坚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农民,祖祖辈辈跟土地打交道,土地养育了他自己和家人,其本人和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在这次非法征地事件中,陈某坚家中有一亩多土地被非法征用。土地的征用,关系到自己和家人的前途与出路,也是关系到包括陈某坚在内,现场几百名村民及子孙万代的生计与命运的大事。村民关心征地一事,并来到现场围观,完全符合包括陈某坚在内现场农民的朴素感情,是完全符合常理与逻辑的。

其次,陈某坚生性善良、老实本份,在村中有口皆碑。陈某坚平时除了劳作于农田,就是在家养牛。换句话说,他并非一个年轻气盛、血气方刚的小伙子,而是有着家庭拖累与世俗顾虑的老人,无论是性格还是年龄,都决定了其不具备实施过激行为的主观故意。

三、陈某坚于事发一年多以后离奇被抓,能够证明其和妨害公务犯罪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2017年6月29日,陈某坚的儿子从广州亲戚家回到家乡,陈某坚去高铁站接儿子。出站口突然冲上来七、八名不明身份人员,他们当场把陈某坚带走。但自始至终,没有人向陈某坚及其儿子被出示过任何证件文书,导致陈某坚的儿子以为发生了绑架案,报案后才被告知系公安抓人;但是,“3.17非法征地事件”发生地为江南镇(化名),而抓捕陈某坚的系江北镇派出所(化名)民警,两镇距离三十多公里,由江北派出所民警实施抓捕,不符合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的管辖原则。

其次,从时间上看,事隔一年三个多月后抓人,说明陈某坚与案件没有任何直接紧迫的关联,而且时隔一年多不少重要的证据已经灭失,在缺乏必要证据,在没有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对陈某坚采取强制措施,足以证明这完全是涉案公安人员的又一次“任性”。上述客观事实,可侧面证明陈某坚与一年多前的所谓“妨害公务罪”并无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坚一年多后被抓,实质是一年多前非法征地的延续,是部分非法官员妄想采取高压措施逼服村民,不惜动用公权力的又一次拙劣表演。

四、某县公安人员,乱抓陈某坚等涉案的七名村民,是彻头彻尾为非法征地违法犯罪行为“保驾护航”,是继非法征地之后再度公然犯罪的行为,已涉嫌犯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3.17非法征地事件”是某县以至某市轰动一时的事件,影响远近皆知。而现在看来,某县涉案公安人员,为了继续实现非法征地的目的,蓄意地乱抓人,先后非法抓捕七名无辜村民。相对在“3.17征地”现场的三四百名群众,被抓的几名村民因何被抓?有什么证据?为什么是七名而不是六名或八名?对此,完全没有任何道理和依据,完全是公权力又一次的恣意妄为。而无辜村民陈某坚,事隔一年多后去高铁站接儿子居然戏剧性被抓,就是其中的最典型例子。上述客观事实,足以证明某县公安机关涉案人员已涉嫌犯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白谤洗冤,陈某坚及家人,已向包括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政法委、公检法机关以及某市党委、政府、政法委、公检法机关等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直接反映此次非法征地行为,及后续滥抓无辜村民的犯罪行为,并誓将跟公然侵犯村民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陈某坚没有实施任何妨害公务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本案也根本不存在合法执行公务的法理基础及事实;陈某坚在事发一年多后到高铁站接儿子回家时被抓,充分说明他在现场的行为与“3.17征地事件”中的妨害公务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维护陈某坚的合法权益,敬请贵院依法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陈某坚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某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张王宏律师 黄坚明律师

2017年7月24日


附:经办律师 黄坚明、张王宏 的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邮编号码:510600

 

附件七:《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之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

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之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

申请人:张王宏律师、黄坚明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申请事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事实与理由:

我受陈某坚及其妻子黄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坚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陈某坚的辩护人。本案现由某市公安局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逮捕中。

辩护人依法会见了陈某坚,根据陈某坚所述,结合所了解的情况,认为:

一、“3.17非法征地事件”中,不存在合法的公务行为,陈某坚作为依靠土地养活的农民,前往现场完全出于对个人及家人生计与命运的担心,其在现场没有实施任何过激的行为;

二、“3.17非法征地事件”中,陈某坚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陈某坚生性善良、老实本份,在村中有口皆碑。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农民,其本人和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村民关心征地一事,并来到现场围观,完全符合包括陈某坚在内现场农民的朴素感情;

三、陈某坚于事发一年多以后离奇被抓,能够证明其和妨害公务犯罪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某县公安人员,乱抓陈某坚等涉案的五名村民,是彻头彻尾为非法征地违法犯罪行为“保驾护航”,是继非法征地之后再度公然犯罪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陈某坚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依法申请贵院检察监督部门当面听取我们辩护律师的意见。敬请批准!

此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张王宏律师 黄坚明律师

2017年7月24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邮编号码:5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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